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部分开发区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1日挂牌成立,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合署办公,撤销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月1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行政印章继续保留,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
二、2月1日起,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在2023年6月30日前继续有效,适用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的直管区域和托管区域。
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成立后,纳税人、缴费人继续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社保测算系统、社保费客户端等)办理相关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湘江新区范围内纳税人、缴费人,可继续拨打全市纳税服务热线0731-12366,也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0731-81812366,实现办税缴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及派出机构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邮编:410006,联系电话:0731-88992288。
2.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金星路办公区,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5380616,发票代开点,联系电话:0731-85310760。
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8号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9755143。
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一楼企业(党群)服务中心大厅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汽车西站对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1812366。
在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设办税服务点,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除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以外的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及属地成员企业、本系统列名大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公司、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等重点税源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792。
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联系电话:0731-81812891。
6.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负责银盆岭街道、咸嘉湖街道、西湖街道、望月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湖韵佳苑4号栋2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52;在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18栋5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2566991。
7.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所,负责望城坡街道、天顶街道、梅溪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西站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2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22。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负责坪塘街道、含浦街道、学士街道、洋湖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社区内长街,联系电话:0731-81812947;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7楼(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设办公点,联系电话:0731-81828272。
9.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负责观沙岭街道、望岳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长望路谷山乐园一栋,联系电话:0731-81812961。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桔洲税务所,负责桔子洲街道、岳麓街道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2栋3楼,联系电话:0731-81812928。
1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莲花税务所,负责白箬铺街道、雷锋街道、白马街道、莲花镇、雨敞坪镇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清泉路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75。
1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所,负责东方红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信息产业园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660号潇湘匹克花园9栋126号,联系电话:0731-89685134。
1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麓谷税务所,负责麓谷街道(不包括信息产业园区)辖区内,除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3号,联系电话:0731-8899295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
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10.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东方红税务分局
1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信息产业园税务分局
1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麓谷税务分局
1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办公室
1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1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1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1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1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1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
20.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21.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2.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
2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望城坡税务分局
2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桔洲税务分局
25.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学士税务分局
26.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坪塘税务所
2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西湖税务所
28.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观沙岭税务所
29.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梅溪湖税务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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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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