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皖税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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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税发〔2023〕6号         2023-02-0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印发)要求,2023年省税务局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分批接续推出创新举措,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和服务质效提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推出便民措施7类23条,后期将根据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安排和我省实际,分批推出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1.积极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根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短板不足,压实整改责任,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发挥税费网格化服务责任人作用,广泛征集企业意见建议,建立诉求回访制度,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征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建议。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纳入“一类问题”解决机制,系统解决同类问题。

  2.探索开展“税直达”试点。分析纳税人行为习惯,推出个性化服务策略,提供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纳税申报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等“税直达”服务。

  (二)政策落实提效

  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组织送政策上门,开设长三角纳税人学堂,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指南,加强与财政、民政、经信等部门对接和配合,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推行“企业所得税+”联动管理新模式,运用系统查询相关税种申报情况,提供个性化、定制式纳税辅导,开展精准服务。

  4.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按照税务总局确定范围,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的宣传、落实工作。优化办税服务厅个税专区服务,提供精准辅导等个性化服务举措,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5.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省局统筹、市局采集制作模式,创作“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宣传素材,通过网站新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报道。结合税务新政策、新举措,利用图文、长图、漫画、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方面的产品制作及推广,持续面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围绕税务部门推行便民办税的做法和成效,聚焦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红利账单精准推送,协调主流媒体加强宣传,让纳税人更有“感”。

  (三)精细服务提档

  6.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广泛搜集困难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需求,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名单,与外地税务局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两地供需匹配企业之间“一对一”对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7.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自然人智能应答服务功能上线的岗责配置和技术保障工作,同时做好该功能应用的宣传辅导推广。

  8.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的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在我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参加税务总局可视答疑试点,借鉴先进省份经验,优化我省税企直联互动平台远程问办功能,探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问办协同”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

  9.建立健全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根据税务总局部署,配套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工作,完成我省可信身份体系建设,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

  10.推行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与各级人民银行沟通,梳理跨境人民币缴税业务流程。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逐步扩大跨境缴税推广范围。

  11.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与人民银行密切沟通,了解我省推广数字人民币业务安排打算,待我省推广数字人民币业务后,与人民银行共同探索数字人民币缴税的业务场景和实现方式。

  (五)精简流程提级

  12.便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的事前提醒、点对点辅导。

  13.简化变更登记。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优化登记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实现纳税人变更信息自动同步、实时更新、业务联办,信息系统自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后,主动向纳税人发送消息反馈情况,并提醒相关业务注意事项,有效解决税务和市监部门间登记信息不同步、纳税人办事“两头跑”问题。

  14.便利个人养老金扣除。指导合肥市税务局做好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养老金扣除落实工作。

  15.推进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编制操作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保险机构掌握操作流程。优化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及时解决保险机构核验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地车辆车船税缴纳核查情况进行调研,搜集存在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或提出完善建议。

  (六)规范执法提升

  16.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加强宣传辅导,鼓励纳税人在汇缴申报时,自主开展智能审核。运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平台,进行疑点筛查,提升申报质量。

  17.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积极宣传,扩大信用修复机制政策知晓面。梳理名单,精准辅导符合复评条件的新设立企业。线上受理,推广信用复评“非接触式”办理。

  (七)服务质效提高

  18.推行“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联合25个政府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授信、项目申报、执法服务、荣誉评选等49项激励措施。

  19.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企业涉税数据自动获取、发票自动查询,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一键完成。不断丰富应用场景,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20.进一步压缩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21.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纳税信用级别A、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2.打造“问办协同”服务格局。采取“热线+窗口+云上+工单”分布式服务新模式,动态调配全省办税服务资源,全力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问办协同”服务新格局,建成“问、办、查、评、送”一体化纳税服务新模式。

  23.推行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申即享”。扫描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尚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表的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政策提醒、自动预填数据、自动计算享受金额,纳税人自行确认即可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将“春风行动”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满意度、落实深改意见和“一改两为”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更大力度推动办税缴费便利化。

  (二)创新举措,创优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上级部署,盯紧纳税人需求,把准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标先进地区做法,主动创新举措,分批出台集成式行动措施,展现“春风四季”不断档的新气象新作为。要及时总结提炼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条件复制推广。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把市场主体诉求作为第一信号,建立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持续改进服务。

  (三)强力宣传,强化品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中央驻皖和地方主流媒体,走进纳税人、走进基层,采访报道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切身感受,宣传“春风行动”效果。要围绕“春风十年”制作宣传产品,提高活动知晓度。要丰富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借助新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内外宣传,让纳税人更有“感”,扩大“春风行动”优质服务品牌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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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