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赣府厅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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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3〕7号          2023-02-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布局,推动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商品化,为全面建设创新江西注入澎湃动力。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企业整合技术、人才、资本等资源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与成果产业化。

  坚持政府引导。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协同联动。发挥全省各级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目标协同、资源配置、任务推进等方面形成高效合力。

  坚持多链融合。建立完善创新要素融合贯通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环环相扣,实现聚变效益。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一批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示范能力强、具有江西特色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研发能力持续提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要素市场更加活跃,技术交易体量稳步提升,多元化金融支撑机制逐渐形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制度环境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政产学研金介用”服务体系功能更加健全,运行更加高效。

  至2025年,全省优化组建市场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0家以上,建设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20家以上;培养职业化技术经纪人达2300人,其中中高级技术经纪人占比达到5%以上;实施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60项以上,取得产业关键产品或设备100项以上;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基金规模达5亿元。推动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保持25%以上增幅,2025年当年达到1000亿元规模。实现主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指标持续提升,推动产业链价值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二、重点任务

  聚焦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和整体谋划,明确主攻方向,抓好措施落实,持续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整体效能。

  (一)夯实基础,提升成果产业化前端供给质量。

  1.建立需求导向的科研组织方式。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转化绩效为目标的科技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端研发平台,面向市场开展“订单式”研发,从源头提升成果供给质量。大力实施企业需求类“揭榜挂帅”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吸引省内外人才揭榜联合攻关,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给予需求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发挥创新联合体精准攻关作用。强化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资源整合与能力提升,引导创新联合体精准对接各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梳理产业链技术瓶颈问题,形成攻关任务清单,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每年实施一批研发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资助,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实现产业链科技成果直接转化应用,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完善市场化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构建以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绩效和产业化应用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在科技项目评审、平台验收、机构评价、人才评选、奖励评审中破除“四唯”,突出产业化绩效目标要求。建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公告制度,构建专家评价技术水平、市场评价产业价值相结合,市场、用户、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方式,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排行榜机制,对成果产业化成效突出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二)多元协同,强化成果产业化中端服务保障。

  4.建立高标准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江西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移转化运营平台、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提供成果登记、查询、筛选、对接、洽谈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征集、发布和推介对接机制,扩大宣传,促进成果供需精准匹配。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创新科技成果交易模式,打造“赣拍”成果拍卖品牌。完善技术交易服务网络,加强省市县三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要素加速流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5.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培育。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和工作队伍。优化提升一批高水平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两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为优秀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项目建设经费支持。开展技术经纪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术转移专业队伍能力水平,探索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制度,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人排行榜激励机制,每两年发布一次排行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促进中试熟化平台载体能级提升。围绕重点产业成果转化需求,强化市场化运营,持续优化提升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与载体的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展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艺验证、中试熟化和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策划等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产业化”的无缝衔接。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两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为优秀的每家给予20万元项目激励。鼓励各主管部门依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绩效,对其他中试熟化平台、载体给予激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7.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开放合作。利用国家级大院大所产业技术及高端人才进江西、江西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滕王阁创投峰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吸引国内外优质成果对接省内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创飞地、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等科技合作载体,拓展科技合作交流与成果转化通道。加大省外重大科技成果引进力度,鼓励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在省内企业落地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丰富科技金融支持成果转化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宽金融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纳入“科贷通”备选库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符合条件的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等专营机构,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在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下设成果转化子基金,基金规模达5亿元,重点投向在省内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9.落实成果转化人员交流与激励举措。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高级工程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创业导师”“产业教授”,打通产教融合人才互用渠道。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提质扩面,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制度,支持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从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营造环境,推动成果产业化后端落地见效。

  10.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大力实施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取得一批关键产品或设备,做强一批优势企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遴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荐纳入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项目库,以市场化方式对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11.加大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在省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研究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企业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对承接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高补助力度,同一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享受递延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化规模巨大、产业链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在用地、用能、环评、生产许可批准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

  12.畅通科技创新产品产业化上市渠道。对我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首购政策支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以及创新产品,可以依法依规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持续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首台套专区”建设,展示首台(套)产品信息,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与电商直播业态融合,常态化举办创新产品直播节活动,助推创新产品快速上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与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政策与工作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跟踪督促。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工作举措,按照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督促整改。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全流程风险防控,主动跟踪服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共促成果产业化的良好氛围。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相关配套政策衔接,协同推进落实。挖掘发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典型案例,在全省树立标杆和打造样板,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力量更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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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