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1
文号:浙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4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3〕3号          2023-01-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开放融合、数字引领、创新驱动、量质并举,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2025年,争取实现综合保税区设区市全覆盖,全省综合保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全面优化,全省三分之一的综合保税区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A类行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整合优化。

  1.优化功能定位。围绕“五大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结合综合保税区所在地的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特色,坚持一区一策,注重错位发展,打造优质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各地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全省新设综合保税区布局,聚焦国家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引进,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的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进平台联动。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平台协调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溢出效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3.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提升发展质量。

  1.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有序置换不符合区域产业方向、不适合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的企业,优先保障辐射带动能力较强项目和产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引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制造业龙头企业,承接航空航天、集成电路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延伸综合保税区外配套上下游产业链,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块状经济体,促进周边地区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升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2.打造研发设计创新中心。依托综合保税区内现有制造业,承接电子、机电产品跨境研发业务,推动制造工厂向产研中心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引进一批具备国际化技术服务能力的医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全球高端生物医药离岸研发和生产基地,为省内民营生物医药中小企业新药研发和医药特色小镇产业规模化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以优质项目推动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落户综合保税区,与周边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产学研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3.打造跨境贸易服务中心。依托综合保税区内制造业技术储备,引进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行业的再制造企业,打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全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内提供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储、展示。(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贸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深化新业态扶持。依托综合保税区打造辐射长三角地区的进口货物分拨中心和出口产品集聚中心,建设零售与批发一体、进口与出口一体的跨境贸易中心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货通道,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出口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依托综合保税区培育融资租赁新业态,提高飞机融资租赁市场份额,拓展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加大招商引资。结合省内各综合保税区发展方向,开展差异化招商,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重点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招商引资承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税务局)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招商项目成果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

  1.优化口岸通关服务。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推动“互联网+保税”“四自一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监管模式。(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快银行、保险、港口、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机构的对接合作,扩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范围。(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快生物特殊物品一体化通关平台建设,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特殊物品风险评估结果互认机制,探索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杭州市政府,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创新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与综合保税区发展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方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人民币定价、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有序扩大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范围,支持市场主体开立具备多币种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提升对外贸易投资结算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证监局)

  3.强化要素配置。加快形成企业有序经营、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推动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基础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水价电价、污水处理复合计价等措施。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用地、用电、用能、人才等资源要素上实施差别化的激励和倒逼政策。(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4.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复制推广力度,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允许综合保税区在贸易便利化、投资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创新、政府管理、法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落实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适合入区发展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大胆探索,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切实发挥综合保税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加大用地支持。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积极落实综合保税区内项目及区外配套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加快盘活存量闲置厂房,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优质企业提高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等方式,实现增资扩产、升级迭代。(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非营利性设施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加大财政支持。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或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入区发展。(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建设,助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号,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共有12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居全国第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该《实施意见》。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争取实现综合保税区设区市全覆盖,全省综合保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全面优化,争取全省三分之一的综合保税区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A类行列。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重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重点围绕加快整合优化、提升发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三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1)加快整合优化。明确优化功能定位、推进平台联动、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三方面措施,提出综保区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开放平台联动的政策叠加优势,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2)提升发展质量。围绕打造五大中心要求,提出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研发设计创新中心、打造跨境贸易服务中心、深化新业态扶持、加大招商引资等五方面具体任务,吸纳了部分综保区政策诉求,鼓励综保区大胆探索、不断提升综保区发展质量。(3)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优化口岸通关服务、创新金融改革、强化要素配置、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等四方面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区。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用地支持、加大财政支持三方面完善工作保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鼓励盘活存量闲置厂房,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入区发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