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发[2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黑税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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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税发〔2023〕8号               2023-02-13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两会”精神,稳步推进全省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决定,2023年在全省税务系统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分批次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推动新时代新征程龙江税收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构建六大体系、增强六大能力的总体目标,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2023年“春风行动”。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让政策支持更称心、惠企实事更暖心、宜商环境更舒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行动内容

  先行推出第一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第一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

  1.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1)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持续推出有针对性的便民服务措施。(2)与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联合作,建立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直联机制,推动改进税费服务工作。(3)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难点、堵点问题。(4)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个性问题点对点解决,共性问题由相应税务主管部门层级对应制定解决方案,积极响应反馈。

  2.结合税务总局“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税直达”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研究分析,做好分析应用。(6)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从政策精准推送、办税提示提醒、资料递交送达等方面不断优化服务策略。(7)结合实际,不断拓展研究内容和方向,探索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

  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8)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通过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新政微课视频,加大税收政策培训辅导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知晓面和惠及面。(9)以税收大数据为抓手,精准筛选潜在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政策推送,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环节,持续在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上发力。(10)加大与财政、民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交换基础数据,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类新政的一对一线下线上并行培训辅导,形成政策落实合力。

  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11)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宣传。(12)对符合优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辅导。(13)加强优先退税工作跟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税审核。(1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系统升级和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15)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

  5.建立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经济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助力东北全面振兴。(16)制发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方案,做好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17)明确常用税收统计分析指标口径、分类标准,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建立完善分析指标体系。(18)开展联合选题,联合开展东北地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推进东北全面振兴专题分析。(19)加强分析成果交流共享,强化区域分析人才培养。

  6.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20)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中采访等方式开展宣传,提高新闻宣传影响力。(21)举办税收开放日等活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切身感受便利服务措施,开展体验式宣传报道。(22)与各省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

  (三)精细服务提档

  7.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3)扩大对困难企业梳理范围,从制造业扩展到其他行业,充分运用大数据筛选锁定帮扶目标。(24)探索新模式,努力实现自主寻找上下游目标企业。(25)提出“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优化建议,推动扩大使用范围。

  8.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26)做好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相关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27)做好系统相关知识库维护工作,结合12366话务咨询热点,持续完善知识库问题及解答口径,提升问题识别和解答准确率。(28)调配12366坐席人员专职负责系统监测和人工解答,压缩问题解答和答复审核时间,提升问题解答效率和精准度。

  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2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全电发票和征纳互动等平台按期上线。(30)优化征纳互动平台建设。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远程视频咨询。(31)开展内部人员培训,组织人力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的咨询服务。(32)加强宣传辅导,征求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方式,逐步引导纳税人转变办税缴费习惯。

  10.加深部门间合作,为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城乡居民缴费时间。(33)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优化完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保费选档缴费一体化,在税务机关一次办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丰富宣传手段,通过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发布缴费提示、操作指引、缴费指南等推文、视频,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34)持续拓展线上缴费渠道,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拓展自然人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云闪付、小程序、龙江税务APP等“掌上办”社保缴费渠道,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掌上办”社保缴费全覆盖,提高线上缴费率。(35)积极协调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业务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11.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达产增效。(36)发挥行业专家团队服务职能,针对不同企业开展定制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手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7)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效能,利用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2.结合东北区域边境特色,探索联合开展“一带一路”企业服务,打造“改革+国际税收”精品工程。(38)加强东北区域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反馈机制,协力组织推进落实一体化工作任务。(39)加紧推进完成以大庆市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室为牵头“一带十二、辐射全省、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新模式,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做好推介。(40)组织召开东北区域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座谈会,共同商定细化进一步联合推进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打通跨境税收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境外税收服务品质。

  13.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联合开展东北区域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41)共建宣传品牌。共商确定振兴东北宣传辅导品牌和宣传主题,整合宣传资源,共享宣传渠道,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对东北区域税收工作的知晓度和关注度。(42)分享宣传产品。围绕振兴东北,聚焦减税降费、税费服务、东北区域征管服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共享共推宣传产品。(43)开展宣传合作。区域内部门协作,开展涉税宣传服务,加强联动互动,提升宣传效果。

  14.推广就近办税系列服务举措,打造就近办税服务圈。(44)推广协税共治服务模式。结合各地实际,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等便民场所设置协税共治服务点,部署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45)在具备条件的基层税务分局(所)设立具有办理、咨询、辅导、宣传职能的“便民税费服务室”或“便民税费服务角”,以网格化布局实现就近办税。(46)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银税互动服务点,部署自助办税终端,开展银税互动产品、业务的宣传辅导,实现税银业务“一站办”。

  (四)智能办税提速

  1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有序开展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建设,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47)做好现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比对关联,确保纳税人能够通过原有身份顺利登录电子税务局等办税渠道办理涉税业务。(48)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人操作培训。

  1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实现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4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和电子税务局改造。(50)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落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实现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51)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

  17.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53)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4)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

  18.提速涉税涉费业务事项办理,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55)梳理办税指南业务事项,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发布税务业务提速办清单。(56)开展一线人员培训,公开并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新时限办理税费业务。加强对业务办理全流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业务按时办结率。(57)开展纳税宣传辅导,邀请办税人员现场体验,监督服务制度落实。

  19.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58)持续推行网上办税为主、掌上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模式,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和业务功能。(59)优化申报表填报功能,推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60)多渠道征集意见建议,持续优化系统办税缴费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五)精简流程提级

  20.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61)做好系统升级及相关岗责配置工作。(62)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

  2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63)进一步优化登记自动变更功能,增加变更信息精准提醒,变更完成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变更成功提示信息。(6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扩大自动变更事项范围。

  2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65)做好相关功能推广,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66)提供数据支撑,按共享原则及时推送共享数据。

  23.推进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67)进一步优化安全策略和相关程序,不断压缩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与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响应时间。(68)进一步完善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全国税务机关车船税直征信息核定库”相关功能,落实全国车船税直征信息实时在线自动核验,降低保险机构代收风险,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环节征管质量。

  (六)规范执法提升

  2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汇算清缴事中、事后风险提示结果应用。(69)做好相关功能推广,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70)加强汇算清缴事中、事后风险提示结果应用,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避涉税风险,进一步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25.落实税务总局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7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72)开展精准宣传。了解纳税人信用评价需求,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预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提升政治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税务机关重要工作内容。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党建强引领主业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税收更好地融入服务国家治理,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坚持统筹推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围绕行动主题和六个方面行动内容,建立“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做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依据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及时推出、落地。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各处室和各市(地)局的横向沟通、纵向联系、定期督办,及时掌握各相关责任处室及各市(地)局“春风行动”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各相关责任处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及时推进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交流互鉴。“春风行动”推进情况及时向省税务局党委报告,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靠,按月报送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省税务局根据各地情况按季度开展落实成效评估。

  (三)坚持守正创新,探索复制推广。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常态化机制。

  (四)坚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适时推出有声有感、有形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春风讲坛”、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平台,加大对“春风行动”有效做法、工作亮点和成功经验的宣介力度,提高服务措施知晓度和宣传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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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