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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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助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一)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1.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项目货物转让用能企业暂免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免征增值税

  3.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4.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10.农副食品加工业等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推动传统产业绿色改造

  1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3.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促进新能源开发

  14.销售自产风力生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

  1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等

  17.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1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19.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调整

  20.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四)平抑“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21.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五)推动农村农业生产领域低碳转型

  22.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3.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2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5.将承包地流转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业生产者生产免征增值税

  2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增值税

  28.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9.林业系统相关土地免征土地使用

  30.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1.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契税

  32.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污染物免征环保税

  二、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

  (一)致力水资源节约利用

  33.相关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35.资源税法列明征收税目缴纳资源税

  36.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37.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相关税收要求

  38.不缴纳水资源税情形

  39.部分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0.部分采油排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4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42.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

  4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4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45.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46.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推动土地、海域资源高效利用

  47.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

  48.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适当提高耕占税适用税额.

  49.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

  50.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还耕地占用税

  51.占用农用地建设农业生产设施不缴耕地占用税

  52.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53.损毁、复垦或修复耕地缴、退耕地占用税

  54.免缴海域使用金

  55.减缴海域使用金

  56.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5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58.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9.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扶持供热企业高效发展

  60.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61.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促进合理开发矿产、煤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

  62.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63.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政策

  64.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

  65.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环节免征增值税

  66.相关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67.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68.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69.开采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70.开采稠油、高凝油减征资源税

  71.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72.充填开采置换出煤炭减征资源税

  73.页岩气资源税减征

  74.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免资源税情形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支持实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程

  75.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免税

  76.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7.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8.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

  (二)支持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程

  79.对车船征收车船税

  80.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车船税减免

  81.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2.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3.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支持实施农业农村节能节水减排工程

  8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85.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助力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一)完善生态环境激励机制

  86.“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环境保护税

  (二)加大对大气、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87.符合条件的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88.符合条件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89.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标准免征环境保护税

  90.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91.对现有排污单位以及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五、积极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一)积极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92.对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

  93.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

  9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二)助力绿色建筑发展

  9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96.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附件下载: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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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