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3]8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京发改[2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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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发改[2023]83号            2023-1-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经十三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积极塑造多元汇聚、智能互联、开放协同的国际一流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培育形成10家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园区、100家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的两业融合新机制、新模式和新业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全覆盖,两业融合发展水平和融合层次显著提高,进一步擦亮“北京智造”“北京服务”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5G、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的创新应用,培育一批智能经济新业态。积极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面向重点行业孵化培育一批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托长安链底层平台和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构成的技术底座,提供适配各种场景的区块链解决方案。推动“北斗+”“+北斗”集成应用。

  (二)推动医药制造与健康服务有机融合。完善CRO(合同研究组织)、CMO/CDMO(合同生产组织/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平台服务体系。支持互联网医疗和医工交叉创新融合发展,培育一批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体外诊断、生命科学检测仪等领域国产标杆产品,以“智能+”模式拓展远程健康管理、远程门诊、移动医疗、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服务业态。加速应用5G、人工智能的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防控、智能可穿戴监测、急救诊断、辅助诊断等场景落地。充分发挥首都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同旅游、康养、教育、餐饮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突破先进传感器、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车控和车载操作系统、汽车开发工具等领域关键技术,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规模化制造能力,培育发展车联网、智能交通、共享汽车、智能停车等智慧出行服务。打造区域级车路云一体化生态系统,逐步扩展高级别自动驾驶场景应用范围。支持汽车制造企业开展汽车全生命周期服务,拓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鼓励智慧出行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等平台建设。

  (四)促进集成电路制造与研发设计服务一体化发展。围绕“集成电路试验线+生产线”工程建设,加速构建产研一体的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提升高端工业设计研发能力和全流程设计能力,拓展数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技术领先的设计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建立研发设计与生产制造融合发展的产业创新中心。

  (五)提升高端装备与服务业融合水平。全面增强装备的软硬一体、智能制造和服务增值能力,以装备的智能化、高端化带动制造业整体转型升级。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专用设备、智能终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智能产线、智能工厂,发展柔性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支持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协同设计制造、预测性维护、远程维护、远程监测管理等服务业务,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体系。

  (六)推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与相关产业绿色融合。鼓励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实现能源智慧化管理。推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开展绿色氢能全场景示范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化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形成“监、治、控”全过程一体化智能管控。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帮助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精细化调控。

  (七)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共建供应链,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物流供应链创新示范企业。提升物流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提高物流信息平台运力整合能力,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加强“双枢纽”机场与制造业园区协同,支持航空货运高效保障先进制造业上下游物流需求。

  (八)释放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融合潜力。支持企业构建消费驱动型组织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生产。以新型终端、智慧家居为重点,推动构建“产品+内容+生态”的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鼓励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以体验式消费需求带动新型智能终端的开发和应用。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更新消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企业培育,发挥融合发展主体作用

  1.强化龙头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以商引商”方式吸引上下游重点企业,谋划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实施生产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由产品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供给商转型。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跨地区、跨领域、跨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2.增强平台型企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平台领军企业的规模能级和对产业链的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依托市场、数据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发展集中采购、定制化生产、协同物流、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3.激发中小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引导先进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方向发展,对满足条件的稳规升规企业通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纳入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政策支持范围,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上限100万元的奖励,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北交所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管家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产业融通发展成本

  4.促进企业高效协同。组织企业两业融合交流会,畅通两业融合对接渠道。鼓励行业协会搭建平台,促进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间加强交流。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专利布局、标准引领、平台建设等方式与“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对接,采取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外协加工等形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探索资源共享新模式,鼓励资源富集企业开放共享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以及设计、管理、监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5.提升两业融合示范园区产业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支持园区自建、引进或与园区内企业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产业服务设施,在定制厂房建设或租赁、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探索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园区加快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技术服务供给,增强融合发展动能

  6.加强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鼓励平台创新管理运行体制机制,面向产业需求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建立需求导向的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编制机制,支持企业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出题、院所答题”的方式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在京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等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对于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7.提升综合设计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发挥高校院所研发设计优势,探索建立北京设计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面向未来的学科交叉型前瞻设计创新。引导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与制造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对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机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8.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完善创新产品研发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精尖产品研发和应用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银保监局)

  (四)建设应用场景,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

  9.增加两业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为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促进新技术迭代更新和规模化应用。支持平台企业以“揭榜挂帅”方式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应用场景落地。鼓励产业联盟开展应用场景构建联合行动,促进数字技术、数据产品与服务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强化京津冀产业协同,提升区域融合发展水平

  10.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推动“通勤圈”“功能圈”“产业圈”梯次布局、协调联动,促进形成紧密的分工协作和产业配套格局。围绕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装备、消费品、大数据等领域,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培育协作紧密的优质企业群体,共建产业协同基地。引导北京龙头企业通过多元化产业合作模式,在津冀布局一批带动力强的项目,共同完善企业供应链和产业生态圈。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关键环节信息沟通和协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1.引导资源跨区域高效配置和充分流动。聚焦产权交易、技术研发等领域,探索一体化联合授信、技术市场融通,引导服务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合理布局。加快推动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现代化首都都市圈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六)依托“两区”建设,构建融合开放新格局

  12.畅通国际流通渠道。鼓励航空公司加大对“双枢纽”全货机投放力度,构建空中货运便捷通道。简化研发用物品通关流程,建立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服务,优化出口原产地证“海关集中审核,企业就近签证”的业务模式,结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情况加大AEO企业认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13.提升专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探索推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打造“两区”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服务新模式,加强对两业融合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预审支撑、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咨询机构与国内实体企业“抱团出海”,与基础设施、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项目协同“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北京标准和质量认证,构筑产业融通新优势

  14.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两业融合相关标准创制活动。探索建立“中关村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组织进行对接,推进标准信息资源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5.提高检验检测综合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开展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支持搭建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高精尖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加快创建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争取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等落地北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支撑体系,增强融合发展保障能力

  16.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两业融合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重点工作调度。明确北京市两业融合示范园区、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本市两业融合重点项目。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两业融合发展指标体系,探索研究建立两业融合统计方法制度,对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开展监测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

  17.强化用地保障。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合理配置地块兼容功能和比例,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18.优化人才支撑。将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人才纳入职称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符合两业融合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经综合评价后可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引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加强金融支持。落实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加强专项信贷支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将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授信“绿色通道”服务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0.推动数据开放使用。加强数据集成和互联共享,推动两业融合领域数据分级脱敏开放。强化数据标准规范和引领,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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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