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3]8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京发改[2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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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发改[2023]83号            2023-1-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经十三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积极塑造多元汇聚、智能互联、开放协同的国际一流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培育形成10家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园区、100家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的两业融合新机制、新模式和新业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全覆盖,两业融合发展水平和融合层次显著提高,进一步擦亮“北京智造”“北京服务”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5G、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的创新应用,培育一批智能经济新业态。积极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面向重点行业孵化培育一批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托长安链底层平台和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构成的技术底座,提供适配各种场景的区块链解决方案。推动“北斗+”“+北斗”集成应用。

  (二)推动医药制造与健康服务有机融合。完善CRO(合同研究组织)、CMO/CDMO(合同生产组织/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平台服务体系。支持互联网医疗和医工交叉创新融合发展,培育一批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体外诊断、生命科学检测仪等领域国产标杆产品,以“智能+”模式拓展远程健康管理、远程门诊、移动医疗、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服务业态。加速应用5G、人工智能的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防控、智能可穿戴监测、急救诊断、辅助诊断等场景落地。充分发挥首都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同旅游、康养、教育、餐饮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突破先进传感器、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车控和车载操作系统、汽车开发工具等领域关键技术,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规模化制造能力,培育发展车联网、智能交通、共享汽车、智能停车等智慧出行服务。打造区域级车路云一体化生态系统,逐步扩展高级别自动驾驶场景应用范围。支持汽车制造企业开展汽车全生命周期服务,拓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鼓励智慧出行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等平台建设。

  (四)促进集成电路制造与研发设计服务一体化发展。围绕“集成电路试验线+生产线”工程建设,加速构建产研一体的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提升高端工业设计研发能力和全流程设计能力,拓展数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技术领先的设计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建立研发设计与生产制造融合发展的产业创新中心。

  (五)提升高端装备与服务业融合水平。全面增强装备的软硬一体、智能制造和服务增值能力,以装备的智能化、高端化带动制造业整体转型升级。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专用设备、智能终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智能产线、智能工厂,发展柔性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支持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协同设计制造、预测性维护、远程维护、远程监测管理等服务业务,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体系。

  (六)推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与相关产业绿色融合。鼓励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实现能源智慧化管理。推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开展绿色氢能全场景示范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化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形成“监、治、控”全过程一体化智能管控。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帮助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精细化调控。

  (七)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共建供应链,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物流供应链创新示范企业。提升物流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提高物流信息平台运力整合能力,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加强“双枢纽”机场与制造业园区协同,支持航空货运高效保障先进制造业上下游物流需求。

  (八)释放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融合潜力。支持企业构建消费驱动型组织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生产。以新型终端、智慧家居为重点,推动构建“产品+内容+生态”的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鼓励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以体验式消费需求带动新型智能终端的开发和应用。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更新消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企业培育,发挥融合发展主体作用

  1.强化龙头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以商引商”方式吸引上下游重点企业,谋划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实施生产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由产品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供给商转型。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跨地区、跨领域、跨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2.增强平台型企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平台领军企业的规模能级和对产业链的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依托市场、数据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发展集中采购、定制化生产、协同物流、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3.激发中小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引导先进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方向发展,对满足条件的稳规升规企业通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纳入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政策支持范围,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上限100万元的奖励,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北交所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管家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产业融通发展成本

  4.促进企业高效协同。组织企业两业融合交流会,畅通两业融合对接渠道。鼓励行业协会搭建平台,促进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间加强交流。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专利布局、标准引领、平台建设等方式与“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对接,采取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外协加工等形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探索资源共享新模式,鼓励资源富集企业开放共享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以及设计、管理、监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5.提升两业融合示范园区产业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支持园区自建、引进或与园区内企业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产业服务设施,在定制厂房建设或租赁、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探索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园区加快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技术服务供给,增强融合发展动能

  6.加强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鼓励平台创新管理运行体制机制,面向产业需求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建立需求导向的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编制机制,支持企业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出题、院所答题”的方式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在京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等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对于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7.提升综合设计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发挥高校院所研发设计优势,探索建立北京设计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面向未来的学科交叉型前瞻设计创新。引导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与制造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对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机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8.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完善创新产品研发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精尖产品研发和应用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银保监局)

  (四)建设应用场景,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

  9.增加两业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为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促进新技术迭代更新和规模化应用。支持平台企业以“揭榜挂帅”方式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应用场景落地。鼓励产业联盟开展应用场景构建联合行动,促进数字技术、数据产品与服务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强化京津冀产业协同,提升区域融合发展水平

  10.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推动“通勤圈”“功能圈”“产业圈”梯次布局、协调联动,促进形成紧密的分工协作和产业配套格局。围绕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装备、消费品、大数据等领域,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培育协作紧密的优质企业群体,共建产业协同基地。引导北京龙头企业通过多元化产业合作模式,在津冀布局一批带动力强的项目,共同完善企业供应链和产业生态圈。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关键环节信息沟通和协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1.引导资源跨区域高效配置和充分流动。聚焦产权交易、技术研发等领域,探索一体化联合授信、技术市场融通,引导服务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合理布局。加快推动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现代化首都都市圈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六)依托“两区”建设,构建融合开放新格局

  12.畅通国际流通渠道。鼓励航空公司加大对“双枢纽”全货机投放力度,构建空中货运便捷通道。简化研发用物品通关流程,建立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服务,优化出口原产地证“海关集中审核,企业就近签证”的业务模式,结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情况加大AEO企业认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13.提升专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探索推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打造“两区”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服务新模式,加强对两业融合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预审支撑、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咨询机构与国内实体企业“抱团出海”,与基础设施、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项目协同“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北京标准和质量认证,构筑产业融通新优势

  14.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两业融合相关标准创制活动。探索建立“中关村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组织进行对接,推进标准信息资源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5.提高检验检测综合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开展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支持搭建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高精尖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加快创建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争取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等落地北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支撑体系,增强融合发展保障能力

  16.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两业融合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重点工作调度。明确北京市两业融合示范园区、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本市两业融合重点项目。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两业融合发展指标体系,探索研究建立两业融合统计方法制度,对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开展监测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

  17.强化用地保障。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合理配置地块兼容功能和比例,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18.优化人才支撑。将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人才纳入职称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符合两业融合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经综合评价后可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引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加强金融支持。落实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加强专项信贷支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将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授信“绿色通道”服务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0.推动数据开放使用。加强数据集成和互联共享,推动两业融合领域数据分级脱敏开放。强化数据标准规范和引领,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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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