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2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吉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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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意见

吉政发〔2023〕2号            2023-01-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汽车产业是吉林省第一支柱产业。产业集群是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推进现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长春市汽车集群获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契机,按照“对标国际、领先全国、辐射区域”的汽车产业集群培育要求,立足长春,带动全省,努力抢占新能源汽车发展新赛道,全力打造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建设汽车强省、制造强省,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瞄准“六新产业”主攻方向、“四新设施”建设重点,以绿色低碳、智能网联、自主创新、开放合作为转型升级方向,全面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发挥一汽集团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全力推动配套、产能、排产、结算、人才、创新“六个回归”,强化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等重大标志性项目支撑,加快构建集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为一体的汽车产业新生态,推动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汽车集群核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努力建成产业组织关联度高、科技创新体系完善、各项要素服务齐备、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现状及目标

  (一)发展现状。当前,我省汽车产业已进入发展变革关键期,优势和短板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

  ——整车产业基础规模雄厚,新能源化进度滞后。我省汽车产业拥有红旗、解放、大众、丰越、奥迪新能源等8家整车制造企业,生产车型涵盖各级乘用车,中、重型卡车和客车,总体规模稳居全国“第一方阵”。但省属新能源整车占比仅为7.7%,远低于25%的目前国内平均市场占有率,在新能源化转型上有较大差距和提升空间。

  ——零部件产业体系较完善,整强零弱格局突出。我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已形成涵盖动力系统、车身系统、汽车电子、底盘和新能源等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2021年实现产值近1800亿元,排在全国第八位。但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主要为一汽集团提供配套,规模水平与整车产业发展不相匹配,缺少世界级零部件企业,整零比约为2.5∶1,本地配套率尚不到50%。

  ——科教创新资源高度集聚,创新优势发挥不够。我省拥有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吉大汽车仿真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国家队”,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21所驻长高校开设汽车相关专业,一汽研发总院居全国汽车技术中心首位、专利授权量居自主整车企业首位。但在协同创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我省科教资源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企业创新的驱动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还不完善。

  ——集群集聚效应初步显现,生态体系尚不完善。我省是新中国汽车工业的发源地,围绕整车企业自发形成了集整车制造、零部件生产、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集群集聚形态,打造了一汽动力总成园、富奥工业园等一批特色汽车产业园区。但省内汽车企业数字化转型缓慢,智能网联汽车及上下游产业链建设仍处于起步期,汽车营销、二手车、物流、金融等后市场服务还未形成市场优势,汽车文化、展会、赛事等衍生经济亟待培育壮大。

  (二)战略目标。

  到2025年,产业集群实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生态全面构建,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构建以长春市汽车集群为核心,吉林、四平、辽源、松原、白城、延边、梅河口等地区专业化“配套集群”协同联动的新发展格局。一汽集团建成世界一流企业,长春建成世界一流汽车城,引进一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品牌、引育一批关键零部件企业、创建一批创新平台、促进一批产教融合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搭建一批应用场景,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全国,并具有一定国际辐射能力。

  到2030年,全面建成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成为我国迈入世界汽车强国之列的一张名片;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在全国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产业规模达到全球一流水平。打造1-2家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品牌;聚集一批先进的零部件企业,形成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生态;引育一批具有突出创新实力的研发机构,打造全球一流的汽车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全球一流的汽车创新人才集聚高地;建设全球一流的基础设施,打造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体验之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具备较强的国际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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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能力作为提高汽车产业集群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导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建设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发展动力。

  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的新模式,促进企业的技术需求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先进研究理念相结合,推动产学研项目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完善科技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学术研究自主权,支持科研人员聚焦集群内企业技术难题开展精准创新科研攻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重大科技设施、试验检测平台等优质资源向集群内企业开放,建立合理的使用机制,实现创新资源共用共享。(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着重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以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深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发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导作用,支持汽车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快突破“三电”技术创新、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智能汽车复杂环境感知、新型电子电气架构、车辆平台线控等核心技术。加快燃料电池汽车和全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推动高寒地区动力电池的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积极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一汽集团作为核心企业积极参与和发起中国动力汽车电池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一汽集团联合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等单位创建国家汽车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以国家(长春)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主体,建设具有东北亚地理环境和气候特色的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和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支持一汽集团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汽车工业研究院,在资金、用地、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服务能力。着重提升对集群的综合服务能力,通过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举措,为集群有效提供政策研究、信息服务、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服务,推动汽车产业集群健康、持续发展。

  4.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立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培育库,引导和支持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发起成立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强化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辅导和分级分类管理,搭建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根据集群发展促进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实现的落地项目投资额、技术交易额、龙头企业新增省内配套额、供货合同额、人才招引数量及质量等,鼓励集群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或园区结合实际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强化集群“双创”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与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共同组建汽车产业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标准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大型专用设备共建共享平台,推动集群内各类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形成支撑集群发展的系统化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和推动集群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商业模式推介、招商引资等示范活动,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协会商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成员间实行集约化采购、共有品牌等多种合作共享模式,打造利益共同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数字化支撑。围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百企示范、千企改造、万企融合”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21〕22号),聚焦电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集群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协调水平。

  7.推动企业开展网络化升级。推动一汽红旗等整车企业和重点配套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汽车零部件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夯实汽车制造行业新型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快5G、IPv6、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规模化部署,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鼓励电信运营商创新5G商业模式。支持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鼓励整车企业与准时化供货商在采购、结算、看板接口等环节双向数据贯通。支持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工业互联网创新体验中心及数字化人才培训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化提升。以“两化”深度融合为抓手,鼓励车载操作系统、车用工业软件自主研发,全面提升我省汽车制造行业信息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优秀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对整车企业和一级供应商免费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咨询指导。支持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和软件企业开展车载操作系统、工业软件等技术攻关,支持低代码开发、软硬件解耦、资源整合等汽车工业软件开发平台建设,推广汽车微服务工业APP服务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企业开展数智化改造。以汽车制造装备改造为路径,提升整车柔性生产水平。支持一汽红旗等整车企业利用智能传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汽车行业生产装备。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支持集群龙头骨干企业运用共享理念把分散、闲置的生产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集群内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BI驾驶舱建设。支持工业大数据在汽车制造全生命周期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企业实施生态化发展。建设充分连接、资源共享、互相协作的汽车开发生态、应用生态和服务资源生态。完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生态供给资源池制度,吸引优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入池,推动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云化改造,输出行业性系统解决方案。鼓励各地引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统筹支持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监测平台等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产业链韧性。充分发挥一汽集团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等高效衔接、深度耦合、协同一体,提升产业链韧性。加快补齐产业链关键短板,提升本地配套率,打造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配套中心。

  11.推动整零协同发展。鼓励集群内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多层次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引导产业内部专业化分工和横向配套协作,促进上下游供需相衔接、资源要素互共享、产品服务强协同。支持零部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提升规模。推进实施“六个回归”,推动电池、电驱等关键核心和高附加值零部件项目落户长春、辽源、延边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地区,打造核心配套商的集聚地,提高汽车产业零整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商务厅、长春市政府、辽源市政府、延边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构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加强新能源补能生态建设,持续推进“旗E春城、旗动吉林”工程,推动开展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旗智春城”智能网联示范区建设,以智慧路、聪明车、数据平台、场景化应用等维度构建国际电联第一移动车联网和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北方)示范区。以一汽集团为引领,打造整车、定位系统、感知系统、距测系统、执行系统、通信系统等六大模块的全产业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自主可控能力。以整车企业为引领,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产品与技术评估,分析汽车供应链体系潜在风险,发布产业链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推动协同创新和国产化替代。加大对汽车产业链缺失环节、“卡脖子”技术的投入,加快推动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实现创新突破,提升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制造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创建汽车行业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供应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模式绿色转型。聚焦绿色产业、绿色能源等领域,打通上游原材料、中游动力电池制造、下游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的电池全产业链,完善报废新能源车辆拆解回收流程,支持一汽集团与配套企业共同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的回收利用体系,布局一批动力电池回收拆解、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项目建设。树牢“项目为王”理念,发挥重大项目主引擎、主抓手作用,加快招引建设产业能级高、产业链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重大产业项目,吸引一批配套项目落地,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集聚的良好生态,支撑集群高质量发展。

  15.推进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引导企业向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聚,推进先进产能扩产、延伸产业链。建立汽车产业集群重大项目数据库,动态跟踪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定期发布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投资导向目录。推进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一期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早日实现产能释放。做好已签约项目“代办式”“不见面”审批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建成投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招引高端品牌项目落地建设。全面梳理全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节能汽车产业链企业清单,编制产业链图谱,发布汽车产业链招商指南。引进新兴新能源整车制造企业,围绕集群关键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储备一批重大项目。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招商机制,建立集群招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市场化招商、园区招商、以商招商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产业链强链补链。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围绕电动汽车产业链、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节能汽车产业链等四条重点产业链细分领域,强化产业链关键环节,补齐产业链现有短板,延伸产业链上下游,做好产业链精准招商。推进中溢科技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三期建设项目等一批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项目早日开工建设。鼓励已落地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或配套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开放合作。坚持“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促进开放发展。加强产业全球布局和国际交流合作,构建总部型、开放型产业体系,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着力加强与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互动链接,打造共建共享、互促互赢的合作局面。

  18.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国内供应链上下游体系,着力打通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分配、流通、销售四大环节。吸引汽车行业知名高校和行业巨头在长春设立研发机构,为集群注入国际创新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租用、合作共建等方式与国外顶尖汽车工业设计工作室合作,培育汽车工业设计团队。鼓励集群内汽车企业“走出去”,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省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组建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招商联盟,定向吸引国外著名新能源汽车品牌,以及动力电池、人工智能和新材料龙头企业来吉投资建设生产研发基地。鼓励省内汽车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汽车产业海外发展联盟。继续深化汽车领域的合资合作,鼓励现有合资汽车企业增加国内投资及引进相关先进技术。(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出口融资担保、信用保函等产品,支持汽车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汽车展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鼓励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扩展中亚以及欧洲市场,带动整车及零部件出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拓展整车、零部件进出口业务,鼓励红旗、奔腾、解放等省内优质汽车品牌加快海外市场拓展步伐。支持海外产品开发及认证,支持省内企业积极扩大二手车出口、零部件出口、平行车进口等业务规模,探索新能源配套产品进出口、智能化汽车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增长点。对集群内企业出口的汽车及零部件,在运输、通关等环节提供绿色通道。(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定期举办中国汽车创新大会和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联合国内外主流汽车集团和汽车品牌打造汽车展览、汽车论坛、汽车节庆活动三大板块,打造中国乃至世界汽车贸易、汽车技术交流、汽车产业投资合作、汽车文化融汇的平台。(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统筹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政策措施,完善重大项目、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支持,进一步健全汽车产业集群政策制度体系。各级财政要统筹资源,视财力情况,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相关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利用产业基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加大对集群发展的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聚焦集群建设,不断强化对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政策资源支持,以优惠政策“上台阶”促进产业生态“上台阶”,实现集群整体规模效益“上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

  23.成立吉林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小组,针对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全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协调会,统筹规划、项目、土地、园区和招商资源,协调解决问题,研究落实重大项目,制定重大政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省、市联动的推动集群发展工作机制。各地要参考省级的组织架构,建立各地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组织推进机构,负责落实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小组作出的重大决策。结合本地区集群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本地区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新支持。

  25.围绕汽车产业集群,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对汽车产业集群中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强的企业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在集群内落地转化,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支持一汽集团同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聚焦汽车整车控制、新能源、智能网联、动力总成和底盘控制等五大技术领域,实施汽车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全力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重大攻关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集群内企业同省内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开展“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类产学研项目合作,择优对合作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实施吉林省科技企业R&D经费投入引导计划,对集群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给予补贴。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兼并和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对成功完成兼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兼并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集群内中小企业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创新研发投入。对集群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销售价格2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集群内生产企业投保前3台产品,按实际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政支持。

  30.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对集群内投资超10亿元,近年“无中生有”企业实施的且已纳入省级工业产业链试点示范项目库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集群内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实现“有中生新”、产品结构改善、生产效率提高、落实“双碳”减排节能降耗、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产业链“搭桥”项目。对弥补集群重点产业链弱项、短板,已实现增强产业链韧性、竞争力及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对提高我省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工业基础能力,已实现补齐集群产业链“卡脖子”短板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支持数字化改造项目。对集群内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及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等已见成效的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支持“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对集群内首次被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当地政府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汽车产业园区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基金平台投融资服务功能,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集群优质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服务。

  37.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内企业在信贷、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动态挖掘汽车产业相关企业纳入上市培育系统,助力汽车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金融机构、集群车企组建银企联盟,强化银企对接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满足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建设、企业信贷、金融创新等领域为产业发展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增加对集群内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额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支持汽车金融产品创新,推动汽车产业链金融发展。发挥好一汽创新发展基金、红旗产业发展基金优势,积极对接产业资本、金融资本,重点投向整车扩产扩能、零部件配套、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车联网上下游配套产业。强化红旗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省、市级和民间资本合作,重点在产业集群内推动企业孵化、培育和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

  40.加大汽车集群用地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汽车及零部件等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做到应保尽保。每年从集群所在地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整车及零部件项目、重点服务业项目、重点产业载体项目,提前开展土地整理和储备,为新引进整车企业和现有骨干企业扩能改造创造条件。对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已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项目,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安排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提升服务汽车集群发展所需的电、热、水、气、交通、物流等配套设施水平。围绕先进汽车制造项目,超前对供电、供水、供天然气、供热等要素进行配套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才培育。

  42.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产业链+教育链”整合布局。实施“双元制”教育,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汽车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建立校企“双向挂职”机制,加强汽车技术人员在职培养,输送汽车工程技术和产业技能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围绕我省《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制定《吉林省汽车产业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加强与国内汽车产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对接合作,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支持一批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度体系。(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市场开拓。

  44.支持省内企业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各地要优先推动省内上下游优质资源开展供需对接,对通过扩能增产等方式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且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新开工建设产品项目,按生产设备已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持续促进汽车消费。组织一汽集团自主品牌“汽车下乡”,开展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红旗”品牌交流推介活动,鼓励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更新车辆电动化、自主品牌化。(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支持一汽集团搭建重大活动推广平台。支持一汽集团赞助、冠名吉林省汽车产业创新日、汽博会、雪博会等大型展会节庆以及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提供实车展示和接待用车等服务。打造“驾红旗车·游新吉林”双品牌共建平台。支持一汽集团与长白山等景区深化合作,释放品牌叠加效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加快推广应用红旗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鼓励“车电分离”“电池银行”等商业模式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购车成本,提升红旗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优先保障新能源充换电站建设用地。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新建一体式油气电氢综合能源补给站。在绿色能源供应上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监测评价。

  48.制定汽车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集群运行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和通报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建立集群发展评估体系,委托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对标国际知名汽车产业集群,优选评估指标、评价规则,开展对集群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织集群竞赛。

  49.围绕全省汽车产业“配套集群”,建立集群发展“赛马”机制,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群竞赛,搭建“配套集群”间实力比拼的赛场,推动低能级产业集群向高能级产业集群不断跃升,打造省级集群发展示范区,对胜出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营造发展氛围。

  50.加强对集群重要创新成果、高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交流合作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创业精神,吸引资源要素聚集,引导职工爱岗敬业,形成广泛关注集群发展、促进集群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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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的重点解读(针对用工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具体情形。包括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况。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中小企业应避免通过不合理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与规范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等的合理性:当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企业需审视现有竞业限制条款,确保其合理性,避免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合理运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利益。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如为劳动者办理户口等)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小企业在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时,应明确相关条款,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