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黑政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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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23〕4号           2023-01-20

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有力有序推进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同江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能级提升为目标,依托同江对俄区位优势和产业氛围,探索实施业务模式、口岸监管、信息平台、贸易载体、国际物流、跨境合作等领域创新,全方位提升同江跨境电商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贸易便利、监管高效、法制规范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推动同江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引领、先行先试”原则。注重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引擎,突出重点、敢闯敢试,加强对跨境电商发展模式、业务流程、口岸监管、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实践探索,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为同江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注入活力。

  2.坚持“导向引领、联动发力”原则。秉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理念,充分发挥政府支持、推动和协调作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参与同江综试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由“自主发展”向“规范发展”提升,形成外贸产业链、电商服务链、跨境供应链互融互通、协同并进的产业生态系统。

  3.坚持“审慎包容、高效规范”原则。探索形成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推动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积极推进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安全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障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真正做到“管得好”“服务优”“发展快”。

  4.坚持“开放合作、协同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抢抓国家“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兴边富民等政策利好,加强与国际主流电商平台对接合作,加密与哈尔滨、绥芬河、黑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协作联动,相互借鉴、优势互补,在协同共赢中实现新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的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建成同江综试区基本框架,培育以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B2B2C)、企业对消费者(B2C)、跨境电商线上线下结合(O2O)等为补充的业态发展模式,促进“同江数贸港”与“大龙网同江龙工场”等平台相结合,推动跨境电商与实体经济、服务贸易相融合,实现“关”“检”“税”“汇”“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综合服务一体化,力争把同江综试区建设成以“完善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服务自主品牌出口”为主要特征,以“跨境物流整合+内外贸易融合+监管服务模式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地,为同江市外贸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到2025年,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100家,建设海外仓20个,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1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同江综试区主要建立“两大平台、六大体系”,推动多模式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发挥同江数贸港平台作用,推动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充分依托大龙网同江龙工场、互市贸易区等载体,建设线下产业园区,承接线上平台功能。着力强化金融、信息、物流等要素保障,吸引上下游企业入驻,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等跨境电商业务,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能级。

  (一)搭建线上线下“双平台”,筑牢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基石。

  1.建立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吸纳转化杭州、宁波等成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经验做法,结合同江对俄区位、口岸、政策优势,以大龙网同江龙工场、同江数贸港等平台为支撑,加速构建集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税务申报、外汇管理、市场监管、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物流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商务、金融、市场监管、邮政、保险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数据有序流动和安全共享,为政府科学决策、部门实时监管、企业高效运营提供助力保障。

  2.建立线下集成服务平台。对标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建设科学前瞻、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业态丰富、高效便捷的同江跨境电商产业园,吸引跨境电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形成集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促进跨境电商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打造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链。

  (二)构建监管服务“六体系”,厚植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动能。

  1.构建信息共享体系。实行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元化跨境电商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构建智能物流体系。研究利用同江铁路口岸及后方通道,形成中欧班列出入境新通道,依托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优势和便利的水路、公路、铁路运输条件,实行“跨国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打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新通道。鼓励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强化售后服务、现场展示等功能,拓展海外营销渠道。

  3.构建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政银企对接合作,通过利用现有基金、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解决同江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4.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同江数贸港”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及贸易信息查询等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交易信用查询、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深化监管部门间协作,实现对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分类监管、有序公开。

  5.构建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跨境电商通关、物流、交易支付等平台数据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以及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和物品的简化分类标准,建立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统计制度,规范监测操作。

  6.构建风险防范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探索建立国际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公告国际市场潜在的贸易摩擦、合规管理、知识产权及产品安全风险,为企业安全经营提供信息支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积极引导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市场自治机制及惩处机制,防范和遏制走私、洗钱、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抢抓同江铁路口岸开通和同江综试区设立机遇,坚持全年全域全员招商,引进一批跨境电商知名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培植一批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引领推动跨境电商产业链条延伸、集群发展,形成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支持食品果蔬、建材家居、机电组装、服装家纺等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接合作,依托海外仓等网点拓展国际营销渠道。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平台等做大做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深耕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代办、退税、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实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政策执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简化流程、便利办税。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大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监管力度。

  (三)推动业务模式创新。积极申报同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强与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等综试区联动,支持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进口商品“一站式”保税展示区,支持开展保税仓直播。探索开展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进口业务,探索发展“前店后仓+快速配送”模式。依托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探索通过国际班列运输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大宗商品进口+跨境电商小件商品出口”运载方式,降低国际班列返程空置率。

  (四)促进资源供需对接。开展跨境电商平台“同江行”活动,通过现场座谈、工厂实探等方式促成供需对接。组织同江市跨境电商主体“走出去”,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以及各类跨境电商交流活动,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成员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同江综试区影响力。

  (五)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俄罗斯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布局海外仓,发展“前店后仓”等营销模式,发挥海外仓物流成本低、送达时效快、库存周转迅速等优势,巩固扩大市场份额,打造跨境电商出口服务网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构建政府、高校、企业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招引跨境电商高端人才,建设产业联盟和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对接。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探索线上线下结合培训模式。实施跨境电商英才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定制化培养机制,培育一批符合同江市跨境电商发展的复合型、实务型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汇聚工作合力。成立由同江市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统筹推进同江综试区建设,推进各项任务快速落实,扎实推进同江综试区创新发展。

  (二)注重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同江市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清单台账,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层层抓落实、合力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同江综试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确保同江综试区建设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加快推进创新举措落地,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完善综合保障,营造良好氛围。同江市要借鉴先进综试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跨境电商支持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加大园区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融资贷款、物流建设、海外仓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力度,为同江综试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实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高效发展、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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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