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3]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办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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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2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2025年,我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建成10个绿色分拣中心、2个交易中心,回收企业数量达8500家,可循环快递回收装置网点达5000个。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量达1600万吨。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5%,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线下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数量达300个,二手商品经营企业数量(含个体工商户)达1.6万个。再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再制造企业数量达1750个。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

  1.构建多层级回收利用体系。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废旧物资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等设施,加快健全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完善由村(社区)可回收物回收站点、乡镇(街道)中转站、区县分拣加工中心、区域回收加工利用基地(物资集散基地)及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组成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区县落实,不再列出〕

  2.着力提升源头分类和处理能力。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建设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少再生资源进入垃圾清运体系。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支持回收企业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等场所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探索自动回收设施布点与专业物流相结合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创新试点适应垃圾分类需求的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造集信息、交易、结算为一体的“互联网+回收”智能化平台。推动垃圾转运站增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功能。探索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与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园区设施共享、生态共生。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因地制宜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合理布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规范回收体系。逐步完善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施,加强全过程监管,有效掌握大件垃圾流量和去向。以中心城区为试点,推动乡镇(街道)中转站增加大件垃圾破碎功能,逐步推进各区县增加大件垃圾预约上门回收服务。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全品类回收功能,形成扎根社区、服务居民的基础网络。(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分拣中心规范化绿色化水平。全面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设施、技术、模式绿色化发展水平,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在废旧物资转运领域的应用。推进建设规模适当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县建设一批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城市矿产”综合性分拣中心。支持建设专业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中心和废钢铁加工利用基地,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废钢铁分拣加工能力。(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推进回收专业化发展。引导回收企业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的预处理能力。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玻璃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构建专业回收网络。推动汽车、工程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再制造逆向回收网络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智慧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废旧物资”产业链条,加快互联网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深度融合。围绕废旧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快递包装等物资,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逆向物流服务平台。运用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回收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形成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全链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

  7.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水平。依托我市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进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鼓励发展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强化废铝回收加工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打造国家高端铝加工基地。构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包装废弃物等新品类的区域回收利用体系。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协同四川省建立区域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研发。加大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提质改造,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技术研发平台加强技术装备研发,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各领域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在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再制造等领域,加大关键技术和大型成套装备研发投入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9.拓展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重庆废金属交易市场,着力开展废铝、废钢铁、废铅、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加强交易行为监管,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商品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加强对所用场地和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打造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分享日,推动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允许有条件的区县在社区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或交换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二手商品交易管理机制。健全二手商品交易规则,完善二手车、二手家电、二手手机等二手商品的鉴定、评估、分级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市场和交易行为。积极推动建立二手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售后服务”体系,推动二手商品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培育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及时协调解决二手商品转售、翻新等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重庆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模、重型机床、医疗影像设备等再制造装备发展,打造潼南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集聚区。大力推广工业装备智能化、数字化再制造,提高再制造全过程溯源追踪的信息化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支持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等领域加强拆解与绿色清洗、质量性能检测及智能运行监测等技术研发。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汽车零部件、机械、化工等制造企业进行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培育再制造产业协同体系。支持各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形成“旧件回收、整机再制造、关键件配套、再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产业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保障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非法交易、假冒伪劣、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健全公告企业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及电池组件拆解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以示范工作重点单位为载体,带动更多公共机构、社会单位、社区家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鼓励各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行业示范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业务。鼓励各区县分品类明确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支持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废旧物资统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优化完善统计核算方法。指导行业协会有效整合互联网数据和统计数据,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范发布统计数据。推进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对接。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将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相关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二手交易平台的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名单的废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有效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在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强化回收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有序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建立“十四五”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清单,机制化、项目化、事项化抓好重点项目落地。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责任分工,不折不扣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宣传引导。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理念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全面立体的宣传教育,普及循环经济的基本知识、发展趋势和发展途径。鼓励广泛使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行动标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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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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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