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2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黔府办函[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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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6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季度经济工作是全年经济的“风向标”,做好今年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对于推动全省经济整体好转、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地见效,推动各项政策靠前发力,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

  1.扎实做好重点企业春节期间原材料供应和调配、人员轮休轮岗等安排,确保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连续生产。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指导力度,制定重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计划,确保2月6日前复工复产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扎实做好在建省重大项目生产原料储备、建设资金筹集、施工人员保障等工作,保障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开展重大项目节后开工复工督导帮扶行动,确保2月6日前在建省重大项目复工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对2022年产值下降或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分行业制定稳定生产经营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一企一策”开展帮扶行动,统筹各类资金重点支持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释放产能的企业,缓释企业现金流短缺等突出问题。持续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推动停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4.对2022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下降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制定实施帮扶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5.实施提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帮扶行动,用好23条纾困解难帮扶政策措施,在税务、社保、贷款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困难市场主体走出困境,尽快恢复和保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千方百计推动投资加快增长

  6.尽快下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期目标任务,落实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任务,按旬、月、季开展项目投资监测分析,确保一季度完成投资30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启动实施项目建设年活动,开展重大项目“百千万”专项行动,明确省级100个、市级1000个、县级1万个项目清单。制定实施2023年省重大项目推进实施计划,建立4000个以上、计划投资8000亿元以上的年度省重大项目“开工、在建、前期”三张清单,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组织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一季度全省开工重大项目680个以上。利用春季开工有利条件做好2022年已开工项目的接续推进工作,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省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8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9.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月底前对2022年度产业项目推进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较好的市(州)进行资金奖励,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加强项目储备,全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下达用好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加大对“四化”等重点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1.加快2022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贵安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孵化基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扩建项目等1049个在建项目进度,推动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贵州社会主义学院迁建、省全民健身中心等项目一季度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2.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加快织金县中石化聚乙醇酸(PGA)、习水县茅台201厂3万吨酱酒技改工程等263个在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亿元以上省重大产业项目150个以上,建成20个以上,力争工业投资完成8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3.加快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工建设瓮福集团公司马场坪工业园区220kV变电站等省重大项目57个,大力推进盘江新光瓦窑田铁路货场专用线等77个在建项目,全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盘兴铁路等6个在建铁路项目建设,贵阳至南宁高铁进入静态验收,力争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铁路。加快兰海高速重庆至遵义段扩容工程等17个在建高速公路和10个普通国道项目建设。交通投资完成3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15.加快建设“大水网”,支持加快宣威大型水库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凤山、观音等大型水库建设,新增输配水管网50公里。水利投资完成65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16.大力实施新基建三年行动,高质量推进“东数西算”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新建5G基站2000个以上,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完成50亿元。以智能高效电网为主的电网投资完成20亿元左右。新增敷设天然气干线输气管道60公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17.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新开工棚户区改造0.5万户、基本建成0.5万户,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2万户,新开工背街小巷改造300条,建设改造城镇地下管网468公里,开工建设沿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建投资完成198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8.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跟进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专项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政金企对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开工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0.5万套左右。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650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日不间断网上受理,充分应用电子证照,方便企业和项目及时取得施工许可。(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概算管理办法,加快下达省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1.制定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加快资金投放使用,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2.制定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具体办法,印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民间投资完成125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3.狠抓投资在库项目结转和入库工作,确保计划结转的在库项目顺利结转,一季度新增入库项目15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4.加快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5.加快2023年省预算内投资下达进度,不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加快2021年度和2022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2023年国家提前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围绕“四化”等产业基金投向,抓紧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和项目,推动200亿元“四化”等产业基金投资出款到具体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

  28.用好常态化融资对接机制,加强政金企对接,全力争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专项再贷款等信贷资金支持,争取银行机构发放4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29.引导省农发行发放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专项贷款100亿元,支持盘活一批闲置低效资产项目。争取5000万元左右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盘活优质国有资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0.加大争资争项力度,3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赴对口国家部委开展至少2次争资争项工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争取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1.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完成3宗以上工业“标准地”出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2.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推行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林地定额供给。对省重大工程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即到即审、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三、推动消费和服务业加快复苏

  33.围绕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打造消费场景,出台实施2023年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4.抓住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时机,举办“黔货辞旧岁·新春享优惠”2023新春年货节,推出年俗文化和夜间消费系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城乡联动的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2500万元,提振节假日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35.办好消费促进活动,每个县(市、区、特区)一季度组织开展2场以上展览展销、供需对接、满减促销、线上直播等专题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6.创建城市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30个,支持“黔惠荟”网上惠民生鲜商城提升服务覆盖能力,升级改造50个农批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7.持续开展“黔菜黔酒联动”促消费活动,加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各市(州)发放餐饮专项消费券,制定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提振餐饮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8.创建星级酒店1—2家,培育认定“多彩山居·醉美心宿”最美民宿60家,安排专项资金评定奖励示范民宿、示范农家乐各50家。(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9.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加大优惠补贴力度,刺激汽车消费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持续开展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完善成品油流量信息监管运营平台,实现销售数据“颗粒归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1.下达县域商业建设资金建设县域商业体系项目30个,推动娱乐休闲、餐饮连锁、生鲜百货等消费业态向乡村下沉,进一步释放农村消费需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2.实施电商“十百千万”工程,培育省级电商示范产业园、直播示范基地、电商示范企业等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3.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实施春季旅游宣传推介活动,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更多省外游客入黔旅游。(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4.通过“一景区一策”方式,优化完善9家5A级景区、2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特意性旅游资源业态,带动周边随意性旅游资源布局丰富旅游业态,强化服务配套。(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5.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三年行动,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快组建省信用增进公司,创建毕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等)

  47.优化A级物流企业评定奖补政策,完成2022年度新评定A级物流企业兑现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全力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48.推进煤矿加快建设,开工建设金沙硫磺坡、晴隆红寨等露天煤矿,推动露天煤矿日新增煤炭产量1万吨以上。建成投产隆兴煤矿、雍汪兴腾煤矿一号井等煤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49.全力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原煤日产量尽快恢复到33万吨以上,原煤产量达300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0.压实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责任,抓紧将2023年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和煤电企业。(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等)

  51.加大电厂电煤供应,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达100%,日供应电煤25万吨以上,确保一季度电煤供应量225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2.发挥煤电保障供应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派员盯守、运力协调等措施,加大省内、外高热值煤存储力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3.加大电力生产供应,推动盘江新光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4.合理调剂水火发电,增加火电机组出力,提高机组利用效率,每天增加火电发电量0.5亿千瓦时以上、达到4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5.全力抓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冬春供气设备正常运转,供应天然气11亿立方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全力促进工业稳定增长

  56.对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较快、完成情况较好、贡献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四化”等产业基金时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等)

  58.抢抓春节消费旺季,推动茅台、习酒、珍酒等企业加快释放产能,持续抓好中小酒企规范发展,白酒产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9.积极向上争取卷烟生产计划,加大优质卷烟产品生产供给,一季度完成卷烟产量420亿支以上。(牵头单位:贵州中烟公司等)

  60.加快推进裕能、安达科技、比亚迪等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重点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支持振华新材料等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加快建设中伟股份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一体化等33个省重大项目,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总产值增长10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1.加快推进贵州长江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工作,推动吉利汽车、奇瑞万达客车等充分释放产能,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2.推动华为云等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发展云服务产业和数字产品制造业,加快“东数西算”贵安新区算力产业集群配套项目建设,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引进培育关联企业100户以上,大数据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3.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新增上云用云企业1000户,累计达2.6万户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64.引导贵州磷化、金正大、川恒等化工企业,抢抓春播春种用磷用肥“窗口期”,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现代化工产业实现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5.实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制定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

  66.推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航空航天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安大航空锻造产业园二期等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航空航天及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67.做好产销衔接,推动老干妈、南方乳业、刺柠吉、贵茶等企业加大产品市场投放力度,推进行业稳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8.促进新型建材产业恢复增长,推动贵钢、水钢、乌江水泥等企业加大生产力度,稳定钢材、水泥产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9.编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利用好闲置标准厂房,科学指导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就地就近吸纳务工人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0.深入实施重点开发区提质增效行动,新引进一批重点产业项目落户开发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六、切实抓好农业春耕生产

  71.加强837万亩在田油菜、168万亩在田小麦、280万亩在田马铃薯等夏收粮油作物管理,确保夏粮产量257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2.抓紧抓好春耕春播,及早下达粮食播种任务,春耕前分解细化到县乡村、落实到田间地块,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强化农资生产调运储备,确保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73.推进冬春季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季度建设改造高标准农田30万亩。(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4.制定实施冬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强705万亩在田蔬菜田间管理,蔬菜、食用菌实现产量780万吨和48万吨,茶叶产量实现12万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5.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合理安排出栏补栏,发挥生猪省级调控场作用,保持产能稳定释放,生猪、牛、羊、家禽分别出栏710万头、51万头、79万只、3990万羽。(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6.抢抓冬春造林时机,加快实施国储林、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程,完成营造林100万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七、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77.制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年度计划,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降至1%、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确保新增市场主体12万户。(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78.分类制定实施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培育计划,一季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0户、规上服务业企业80户、限上批零住餐企业120户、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25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9.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下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户20万元标准,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0.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对新入库且稳定在库的336户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下达省级奖励资金支持58户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1.促进批零住餐企业恢复发展,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奖励新增限上的754户批零住餐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82.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带动5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省级龙头企业,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83.紧盯一季度企业退库关键期,除正常退库企业外,对拟退库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开展定点帮扶,千方百计稳定在库企业存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八、启动实施新一轮产业大招商

  84.制定“产业大招商突破年”方案和完善产业招商考核办法,开展“双千百场”大招商行动,一季度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特区)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产业招商活动1次以上。力争全省引进优强企业320户以上,新增产业到位资金110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占比55%以上。(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85.开展返乡创业招商行动,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抓住春节贵商返乡省亲、过节等时机,邀请和引导一批在外贵商回乡投资考察洽谈、返乡兴业和投资发展,贵商返乡兴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全面鼓励贵商人才、项目、资金、技术回归。(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九、扩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

  86.完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贵州轮胎、中伟新材料等“走出去”重点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扩大产品出口,培育认定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5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7.组织参加2023中国机电产品(新加坡)品牌展览会等对外经贸活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打造一批支撑有力的外贸单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8.加快建设海外仓及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下达省级专项资金支持3个跨境电商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十、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民生

  89.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3.2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5万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4万人左右。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0.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春节期间农村劳动力返乡监测、集中返城返岗和岗位推荐、“点对点”输出、出行协助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开展东西部省际劳务协作,一季度农民工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农民工返岗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91.通过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增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脱贫人口收入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等)

  92.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确保春节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动态清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93.结合一季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和生猪重点保供企业、家禽企业、禽蛋企业生产管理、产量监测调度,确保蔬菜、肉类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

  94.对9个市(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实行旬通报制度,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95.严格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人群发放临时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96.严格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要求,加强医疗救治力量保障、药物试剂和防疫物资供应调度,扩容危急重症医疗资源,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和患基础性疾病人群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农村地区药品等救治物资需求,确保疫情防控转段平稳有序。(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季度经济工作,对标细化落实工作举措,强化运行监测分析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问题,务求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力度,提振发展信心。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在全省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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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的重点解读(针对用工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具体情形。包括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况。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中小企业应避免通过不合理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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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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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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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