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渝财公告〔2022〕25号 2022-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0〕22号)具体要求,经审核,现将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重庆几和慈善公益基金会
5、重庆浙商爱心基金会
6、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
7、开州区慈善会
8、万州区慈善会
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10、大渡口区慈善会
11、南岸区慈善会
12、城口县慈善会
13、重庆市渝中区红樱桃义工协会
二、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重庆市南川区慈善会
2、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
3、重庆市永川区慈善总会
4、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
5、重庆市大足区慈善会
6、重庆市潼南区慈善会
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
8、重庆梁平区慈善会
9、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10、重庆市慈善总会
11、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12、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13、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15、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16、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8、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
19、重庆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21、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
22、丰都县慈善会
23、重庆市綦江区慈善会
24、合川区慈善会
25、重庆市忠县慈善会
26、重庆市兴安帮扶基金会
27、重庆市沈铁梅文化发展基金会
28、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
29、重庆市社区治理创新发展基金会
30、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
31、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
32、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基金会
33、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34、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35、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
36、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37、重庆市彭水教育基金会
38、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39、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
40、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1、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基金会
42、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基金会
43、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基金会
45、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基金会
4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基金会
48、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9、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1、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2、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3、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4、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
55、重庆市武隆区乡村振兴基金会
56、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会
57、重庆银保扶贫慈善基金会
58、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9、重庆光彩事业基金会
60、重庆市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1、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
62、重庆广德公益慈善文化基金会
63、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
64、重庆市巫山教育基金会
65、重庆明天公益基金会
66、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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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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