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新政办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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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5号         2023-01-17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受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需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巩固经济发展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支撑宏观经济大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破除隐性i槛,降低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排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推动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解读力度,提升地(州、市)掌握政策、服务企业的能力。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项目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工业产品系族管理,取消或者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6月底前,自治区、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统一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随意变更、超时办理,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快速度并联审批。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探索开展审管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探索建设多CA互认管理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限时完成保证金“应退尽退”。(牵头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规范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和审查标准,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企业开办专区”“企业注销专区”一网通办。发挥数据共享优势,持续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注销。为纳税人提供“一件事一次办”的套餐式服务。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专区办理设立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和规范

  化经营范围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3年3月底,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企业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指导监督,规范水、电、气、暖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领域涉企收费,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问题。不断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科学统筹调价时机,通过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合理确定供暖价格,并保持供暖价格稳定,逐步将政府对供暖.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执行相应目录电价。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分时计量的,按照对应目录分时电价执行;非分时计量的,按照以目录平段电价为基准,不超过最高加价幅度收取电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通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金融服务收费规定,着力规范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征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收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证券、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督促银行机构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不断完善融资收费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者理财产品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作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引导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收费行为,公示收费详细信息。有关部门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换届选举等途径和方式,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引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及公示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或以评比、表彰、推荐等名义向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货物铁路运输,给予降低物流税费成本。落实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落实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依照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提高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效率。落实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规定。落实口岸收费公开制度,依法依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加强口岸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收费公示,确保清单项目有依据、有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重点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梳理电子证照共享事项清单,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全面开展证照(证明)梳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证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开办、不动产、机动车、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高频事项实现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资。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多图联审、联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备案制等措施。积极推动“多测合一”系统接入自治区“工改”平台,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推动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转化,推广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范围,研究出台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助推园区(开发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和土地利用预警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23年6月底,各地建设并完善地方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网办,实现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三)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利用区位优势,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突出抓好“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着力打造我国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高地。发挥中欧班列集散中心辐射作用,落实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政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进出口模式和出口海外仓模式落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外事办公室、乌鲁木齐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四)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推动实现金融机构与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高效对接。鼓励跨省经营企业使用经营地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缴纳税款。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积极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压缩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推行税费业务集约式全疆通办,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解决“地域广、管户散、路途远”税源特点造成的办税缴费难点堵点问题。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业务事项范围,持续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布、实行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网上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化管理,清理规范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动态调整我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严格按目录清单规定实施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规范交通、物流中介机构信息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3年3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加强公正监管,保护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落实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智慧监管手段,有效实现对食品生产、全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非现场监管,实现智慧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监管领域,也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把握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发生任性执法、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坚决纠正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无执法权限的单位随意查处市场主体、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严禁执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停产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系统提高全区公平竞争治理水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公平竞争自查程序。鼓励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推进公平竞争治理,持续开展“守护公平竞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联合协作,完善线索排查、移送工作,重点查处民生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监督考核,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考评。(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倡导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度。加强协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重点领域和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厅等有关部门)

  五、规范行政权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惠企助企,培育市场。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制定惠企政策,要保持稳定性、普惠性、可执行性、可预期性,让惠企政策直达、见效、暖心。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壮大市场,诚信先行。政务诚信,在引导市场、治国理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带头守信践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诚信度。要区分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错位、不缺位。要认真履行行政合同,按时按要求兑现承诺。加强对行政机关、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开展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者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过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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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