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新政办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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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5号         2023-01-17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受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需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巩固经济发展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支撑宏观经济大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破除隐性i槛,降低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排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推动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解读力度,提升地(州、市)掌握政策、服务企业的能力。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项目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工业产品系族管理,取消或者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6月底前,自治区、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统一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随意变更、超时办理,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快速度并联审批。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探索开展审管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探索建设多CA互认管理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限时完成保证金“应退尽退”。(牵头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规范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和审查标准,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企业开办专区”“企业注销专区”一网通办。发挥数据共享优势,持续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注销。为纳税人提供“一件事一次办”的套餐式服务。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专区办理设立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和规范

  化经营范围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3年3月底,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企业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指导监督,规范水、电、气、暖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领域涉企收费,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问题。不断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科学统筹调价时机,通过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合理确定供暖价格,并保持供暖价格稳定,逐步将政府对供暖.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执行相应目录电价。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分时计量的,按照对应目录分时电价执行;非分时计量的,按照以目录平段电价为基准,不超过最高加价幅度收取电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通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金融服务收费规定,着力规范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征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收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证券、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督促银行机构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不断完善融资收费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者理财产品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作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引导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收费行为,公示收费详细信息。有关部门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换届选举等途径和方式,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引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及公示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或以评比、表彰、推荐等名义向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货物铁路运输,给予降低物流税费成本。落实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落实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依照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提高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效率。落实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规定。落实口岸收费公开制度,依法依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加强口岸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收费公示,确保清单项目有依据、有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重点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梳理电子证照共享事项清单,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全面开展证照(证明)梳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证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开办、不动产、机动车、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高频事项实现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资。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多图联审、联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备案制等措施。积极推动“多测合一”系统接入自治区“工改”平台,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推动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转化,推广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范围,研究出台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助推园区(开发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和土地利用预警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23年6月底,各地建设并完善地方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网办,实现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三)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利用区位优势,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突出抓好“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着力打造我国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高地。发挥中欧班列集散中心辐射作用,落实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政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进出口模式和出口海外仓模式落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外事办公室、乌鲁木齐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四)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推动实现金融机构与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高效对接。鼓励跨省经营企业使用经营地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缴纳税款。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积极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压缩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推行税费业务集约式全疆通办,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解决“地域广、管户散、路途远”税源特点造成的办税缴费难点堵点问题。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业务事项范围,持续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布、实行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网上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化管理,清理规范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动态调整我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严格按目录清单规定实施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规范交通、物流中介机构信息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3年3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加强公正监管,保护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落实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智慧监管手段,有效实现对食品生产、全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非现场监管,实现智慧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监管领域,也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把握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发生任性执法、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坚决纠正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无执法权限的单位随意查处市场主体、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严禁执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停产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系统提高全区公平竞争治理水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公平竞争自查程序。鼓励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推进公平竞争治理,持续开展“守护公平竞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联合协作,完善线索排查、移送工作,重点查处民生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监督考核,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考评。(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倡导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度。加强协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重点领域和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厅等有关部门)

  五、规范行政权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惠企助企,培育市场。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制定惠企政策,要保持稳定性、普惠性、可执行性、可预期性,让惠企政策直达、见效、暖心。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壮大市场,诚信先行。政务诚信,在引导市场、治国理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带头守信践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诚信度。要区分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错位、不缺位。要认真履行行政合同,按时按要求兑现承诺。加强对行政机关、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开展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者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过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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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