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16
文号:新政办发[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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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41号            2022-07-16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安全,引导我区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根据《关于提升棉花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棉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履行质量义务、缴纳税款、据实开具票据、银行信贷、恪守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经营等级。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B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D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2.参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对应牌匾或未按要求开展质量追溯的;

  3.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和上传“一试五定”记录或跟班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4.在收购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5.在加工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予以排除的;

  6.在籽棉垛前未设等级标牌的或等级标牌与棉垛品种、等级不符的;

  7.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轻微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的;

  8.未根据GB18399-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9.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2%—±4%之间的。

  第七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棉花收购期间,未实行“一试五定”检验的;

  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4.棉农投诉,经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存在“打白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5.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6.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7.未及时将籽棉和棉籽交售信息上传至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

  8.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未如实填写,以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

  9.发生2起及以上有效质量问题投诉或质量问题反馈的;

  10.经查实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12%、手摘籽棉超5%),未单独堆垛、加工、组批的;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12%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10%及以上),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11.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2.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3.故意篡改或删除棉花收购加工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的;

  4.违反收购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5.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6.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参与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7.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8.虚打、空打条形码,参与“转圈棉”的;

  9.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

  10.非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区域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

  11.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1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4.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及不孕籽回收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将手摘棉和机采棉,早期籽棉与晚期籽棉,不同质量指标的籽棉(如马克隆值、长度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将长绒棉与细绒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

  15.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16.通过故意克扣重量、衣分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

  17.经审查,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核查不合格的;

  18.存在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9.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涉案涉诉未查实的,当年度不予评定,查实后按照本办法再次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A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

  (二)B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C级信用企业

  1.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之前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重新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的,纳入C级信用企业管理;

  3.自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当年,连续3年内累计2次被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的,降为D级信用企业。

  (四)D级信用企业

  1.进行重点监控,2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各媒体向全社会曝光;

  2.开具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D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失信记录经审核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4.累计2次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不再列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取消其享受上年度出疆棉花运费补贴;

  6.评为D级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后,企业营业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后企业信用等级不发生改变;

  7.存在违法行为的D级信用企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认真填写《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5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汇总,并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企业对不良行为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填写《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各加工企业评价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991-2810902(传真);电子邮箱:n-jc@xjdrc.gov.cn。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原《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2.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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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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