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41号 2022-07-16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安全,引导我区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根据《关于提升棉花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棉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履行质量义务、缴纳税款、据实开具票据、银行信贷、恪守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经营等级。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B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D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2.参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对应牌匾或未按要求开展质量追溯的;
3.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和上传“一试五定”记录或跟班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4.在收购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5.在加工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予以排除的;
6.在籽棉垛前未设等级标牌的或等级标牌与棉垛品种、等级不符的;
7.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轻微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的;
8.未根据GB18399-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9.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2%—±4%之间的。
第七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棉花收购期间,未实行“一试五定”检验的;
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4.棉农投诉,经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存在“打白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5.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6.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7.未及时将籽棉和棉籽交售信息上传至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
8.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未如实填写,以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
9.发生2起及以上有效质量问题投诉或质量问题反馈的;
10.经查实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12%、手摘籽棉超5%),未单独堆垛、加工、组批的;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12%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10%及以上),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11.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2.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3.故意篡改或删除棉花收购加工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的;
4.违反收购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5.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6.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参与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7.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8.虚打、空打条形码,参与“转圈棉”的;
9.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
10.非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区域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
11.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1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4.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及不孕籽回收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将手摘棉和机采棉,早期籽棉与晚期籽棉,不同质量指标的籽棉(如马克隆值、长度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将长绒棉与细绒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
15.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16.通过故意克扣重量、衣分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
17.经审查,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核查不合格的;
18.存在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9.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涉案涉诉未查实的,当年度不予评定,查实后按照本办法再次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A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
(二)B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C级信用企业
1.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之前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重新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的,纳入C级信用企业管理;
3.自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当年,连续3年内累计2次被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的,降为D级信用企业。
(四)D级信用企业
1.进行重点监控,2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各媒体向全社会曝光;
2.开具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D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失信记录经审核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4.累计2次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不再列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取消其享受上年度出疆棉花运费补贴;
6.评为D级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后,企业营业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后企业信用等级不发生改变;
7.存在违法行为的D级信用企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认真填写《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5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汇总,并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企业对不良行为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填写《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各加工企业评价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991-2810902(传真);电子邮箱:n-jc@xjdrc.gov.cn。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原《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2.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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