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2]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4
文号:宁政办发[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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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74号           2022-12-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精神,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有效灵活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项目支撑作用、投资关键作用,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基础、攒足后劲。

  二、紧盯重点领域方向,统筹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重大战略,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三)重点企业。一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二是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

  (四)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聚焦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鼓励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对入库储备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宁夏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对申报材料齐备、基金发行条件成熟的入库储备项目,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依托专业咨询机构梳理底层资产,明晰产权关系,明确项目收益,加大探索试点,争取2年内完成2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利枢纽、城乡供水、农业供水、灌区建设及改造、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供热、标准化厂房、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项目的规范管理,积极争取财政部对盘活存量资产PPP项目的入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在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存量资产盘活专栏,分类型分行业分地区公示项目储备信息,通过网络等渠道加强项目推介,吸引更多买方参与项目筹备及交易竞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机场、高铁、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充分挖掘资产潜在价值,提高回报水平。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行业龙头企业重要作用,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存量资产盘活利用

  (十一)完善存量资产项目手续。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限时办结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手续;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二)加快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重点在收费公路、能源、垃圾处理、供水、供热、停车场等领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部分领域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为市场定价及差异化定价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规划、用地、土地分宗、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落细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按照权限探索盘活存量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对盘活存量资产的支持引导作用。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金融部门要支持在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加大服务创新力度。审慎评估债务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大力借鉴其他省份工作经验,积极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支持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融资。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加快回收资金使用,推动尽快形成精准有效投资

  (十五)回收资金优先用于增加有效投资。除按规定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回收资金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六)重点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公共卫生等重点民生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领域要求的,可按规定适当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存量资产盘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强化各类风险防控,坚决守牢重点领域安全底线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环节全面厘清项目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盘活存量资产应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须优先用于本项目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资金使用路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计厅,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九)发挥专业机构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盘活存量资产中的支撑作用,为项目提供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在存量资产盘活的全流程中应做好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资金、耗材等方面的衔接安排、保障机制以及应急预案,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全面梳理所持有的不动产、经营权、林权、收费权、优质国企股权等有价值的存量资产,摸清存量资产的权属、手续、负债、运营等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对新增的适合盘活资产及时列入,对在实际操作中或者由于企业意愿改变无法盘活的存量资产及时调出,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梳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有关企业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对盘活存量资产中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按照权限可以自行决策的,应及时决策;不能自行决策的,按照权限分级报有关部门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差异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对于区直部门和市、县(区),重点督导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新增有效投资;对于国有企业,重点督导其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区部门,市、县(区)和国有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四)建立试点示范机制。在自治区范围内择优选取不少于1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附件:自治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专班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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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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