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2]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4
文号:宁政办发[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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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74号           2022-12-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精神,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有效灵活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项目支撑作用、投资关键作用,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基础、攒足后劲。

  二、紧盯重点领域方向,统筹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重大战略,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三)重点企业。一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二是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

  (四)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聚焦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鼓励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对入库储备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宁夏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对申报材料齐备、基金发行条件成熟的入库储备项目,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依托专业咨询机构梳理底层资产,明晰产权关系,明确项目收益,加大探索试点,争取2年内完成2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利枢纽、城乡供水、农业供水、灌区建设及改造、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供热、标准化厂房、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项目的规范管理,积极争取财政部对盘活存量资产PPP项目的入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在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存量资产盘活专栏,分类型分行业分地区公示项目储备信息,通过网络等渠道加强项目推介,吸引更多买方参与项目筹备及交易竞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机场、高铁、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充分挖掘资产潜在价值,提高回报水平。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行业龙头企业重要作用,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存量资产盘活利用

  (十一)完善存量资产项目手续。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限时办结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手续;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二)加快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重点在收费公路、能源、垃圾处理、供水、供热、停车场等领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部分领域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为市场定价及差异化定价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规划、用地、土地分宗、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落细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按照权限探索盘活存量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对盘活存量资产的支持引导作用。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金融部门要支持在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加大服务创新力度。审慎评估债务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大力借鉴其他省份工作经验,积极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支持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融资。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加快回收资金使用,推动尽快形成精准有效投资

  (十五)回收资金优先用于增加有效投资。除按规定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回收资金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六)重点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公共卫生等重点民生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领域要求的,可按规定适当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存量资产盘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强化各类风险防控,坚决守牢重点领域安全底线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环节全面厘清项目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盘活存量资产应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须优先用于本项目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资金使用路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计厅,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九)发挥专业机构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盘活存量资产中的支撑作用,为项目提供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在存量资产盘活的全流程中应做好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资金、耗材等方面的衔接安排、保障机制以及应急预案,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全面梳理所持有的不动产、经营权、林权、收费权、优质国企股权等有价值的存量资产,摸清存量资产的权属、手续、负债、运营等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对新增的适合盘活资产及时列入,对在实际操作中或者由于企业意愿改变无法盘活的存量资产及时调出,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梳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有关企业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对盘活存量资产中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按照权限可以自行决策的,应及时决策;不能自行决策的,按照权限分级报有关部门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差异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对于区直部门和市、县(区),重点督导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新增有效投资;对于国有企业,重点督导其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区部门,市、县(区)和国有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四)建立试点示范机制。在自治区范围内择优选取不少于1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附件:自治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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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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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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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