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2]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4
文号:宁政办发[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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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74号           2022-12-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精神,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有效灵活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项目支撑作用、投资关键作用,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基础、攒足后劲。

  二、紧盯重点领域方向,统筹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重大战略,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三)重点企业。一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二是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

  (四)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聚焦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鼓励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对入库储备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宁夏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对申报材料齐备、基金发行条件成熟的入库储备项目,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依托专业咨询机构梳理底层资产,明晰产权关系,明确项目收益,加大探索试点,争取2年内完成2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利枢纽、城乡供水、农业供水、灌区建设及改造、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供热、标准化厂房、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项目的规范管理,积极争取财政部对盘活存量资产PPP项目的入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在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存量资产盘活专栏,分类型分行业分地区公示项目储备信息,通过网络等渠道加强项目推介,吸引更多买方参与项目筹备及交易竞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机场、高铁、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充分挖掘资产潜在价值,提高回报水平。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行业龙头企业重要作用,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存量资产盘活利用

  (十一)完善存量资产项目手续。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限时办结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手续;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二)加快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重点在收费公路、能源、垃圾处理、供水、供热、停车场等领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部分领域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为市场定价及差异化定价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规划、用地、土地分宗、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落细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按照权限探索盘活存量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对盘活存量资产的支持引导作用。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金融部门要支持在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加大服务创新力度。审慎评估债务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大力借鉴其他省份工作经验,积极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支持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融资。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加快回收资金使用,推动尽快形成精准有效投资

  (十五)回收资金优先用于增加有效投资。除按规定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回收资金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六)重点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公共卫生等重点民生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领域要求的,可按规定适当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存量资产盘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强化各类风险防控,坚决守牢重点领域安全底线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环节全面厘清项目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盘活存量资产应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须优先用于本项目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资金使用路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计厅,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九)发挥专业机构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盘活存量资产中的支撑作用,为项目提供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在存量资产盘活的全流程中应做好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资金、耗材等方面的衔接安排、保障机制以及应急预案,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全面梳理所持有的不动产、经营权、林权、收费权、优质国企股权等有价值的存量资产,摸清存量资产的权属、手续、负债、运营等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对新增的适合盘活资产及时列入,对在实际操作中或者由于企业意愿改变无法盘活的存量资产及时调出,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梳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有关企业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对盘活存量资产中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按照权限可以自行决策的,应及时决策;不能自行决策的,按照权限分级报有关部门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差异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对于区直部门和市、县(区),重点督导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新增有效投资;对于国有企业,重点督导其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区部门,市、县(区)和国有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四)建立试点示范机制。在自治区范围内择优选取不少于1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附件:自治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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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