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函[2022]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16
文号:宁政办函[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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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函〔2022〕40号           2022-12-1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等部署要求,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论述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系统观念,坚持先立后破,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自治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能。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立足全区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建立正反向激励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倒逼市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双轮驱动,安全降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立足能源资源禀赋,以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逐步实现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加快推进全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全区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自治区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围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高比例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引导市县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综合利用,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农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应用系统。加快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推动风光绿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热电联产、蓄电储能等应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加快落地实施,建设多能互补新型清洁能源基地。鼓励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园区推进微电网运行,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形成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统筹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安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开采利用和青石卯、定北两个千亿方级气田开发,实施重要煤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重点矿产勘查,建设一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提升自治区煤炭增产增储能力。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集中财力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打造现代产业基地。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加快高耗能企业联合重组、上大压小、更新技术设备,推进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先进制造发展。统筹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资金,加大对能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及关键环节节能降碳支持力度,支持工业余热回收综合利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燃煤锅炉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行动,持续优化工业用能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选择循环经济建设效果明显、产业结构好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碳达峰试点。积极探索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促进企业从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支持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示范,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能耗规模化发展。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棚户区、老旧街区和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四类管线”改造,持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节能降碳水平。

  (三)支持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推动运输结构、交通装备、组织效率、出行活动、基础设施等低碳升级。支持大宗货物“公转铁”“散改集”,提高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重。用好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推动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支持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鼓励市县开展城市立体交通体系改造,加快构建快速公交、自行车、步行等城市多元化绿色出行系统。统筹节能减排、专项债券、扩大消费专项等资金,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充电桩、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利用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推动仓储配送与快递包装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四)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推进可再生能源、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生态碳汇和增汇等领域技术研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快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统筹整合科技资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聚焦生态修复、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灾害防御等领域,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五)支持构建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利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加快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污染防治资金,持续深化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为主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推广智能高效、绿色环保农机具。全面落实阶梯水价、电价、气价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城乡垃圾、农作物秸秆、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固体废弃物源头化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矿产”、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回收综合利用。

  (六)支持碳汇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施草原、森林、湿地、湖泊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快推进防沙治沙,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持续推动“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巩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争将六盘山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试点,争创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打造绿色生态宝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利用林业改革资金,支持深化草原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对退化草原开展差别化治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季节性放牧或划区轮牧。支持黄河滩地恢复湿地,修复重建湿地生态链,确保湿地面积稳定在310万亩以上。支持沙湖、阅海湖、星海湖等重点湖泊水质治理,培育和丰富水生物多样性。

  (七)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四水四定”要求,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并优先获得节约水资源使用权。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建立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用能权改革。实施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自治区和市县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资金,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围绕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关键指标,逐步建立碳排放财政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考核要求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奖惩过渡。围绕森林覆盖率、森林碳储量等关键指标,建立森林质量奖惩制度。紧盯关键领域、关键行业,根据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路线图,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调整优化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二)落实相关税收激励约束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入市交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缴纳、减半征收排污权使用费、优先安排减排资金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强化资源税等征收管理,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低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或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支持鼓励机关单位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支持,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和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履约行为,提升PPP项目规模和质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保障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区、市、县上下联动,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绩效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阶段性整体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督,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资金全面提质增效。

  (四)加强学习宣传。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财政门户网站,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政策宣传和科普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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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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