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函[2022]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16
文号:宁政办函[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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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函〔2022〕40号           2022-12-1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等部署要求,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论述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系统观念,坚持先立后破,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自治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能。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立足全区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建立正反向激励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倒逼市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双轮驱动,安全降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立足能源资源禀赋,以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逐步实现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加快推进全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全区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自治区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围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高比例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引导市县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综合利用,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农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应用系统。加快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推动风光绿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热电联产、蓄电储能等应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加快落地实施,建设多能互补新型清洁能源基地。鼓励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园区推进微电网运行,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形成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统筹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安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开采利用和青石卯、定北两个千亿方级气田开发,实施重要煤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重点矿产勘查,建设一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提升自治区煤炭增产增储能力。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集中财力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打造现代产业基地。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加快高耗能企业联合重组、上大压小、更新技术设备,推进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先进制造发展。统筹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资金,加大对能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及关键环节节能降碳支持力度,支持工业余热回收综合利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燃煤锅炉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行动,持续优化工业用能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选择循环经济建设效果明显、产业结构好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碳达峰试点。积极探索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促进企业从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支持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示范,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能耗规模化发展。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棚户区、老旧街区和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四类管线”改造,持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节能降碳水平。

  (三)支持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推动运输结构、交通装备、组织效率、出行活动、基础设施等低碳升级。支持大宗货物“公转铁”“散改集”,提高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重。用好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推动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支持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鼓励市县开展城市立体交通体系改造,加快构建快速公交、自行车、步行等城市多元化绿色出行系统。统筹节能减排、专项债券、扩大消费专项等资金,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充电桩、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利用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推动仓储配送与快递包装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四)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推进可再生能源、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生态碳汇和增汇等领域技术研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快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统筹整合科技资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聚焦生态修复、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灾害防御等领域,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五)支持构建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利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加快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污染防治资金,持续深化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为主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推广智能高效、绿色环保农机具。全面落实阶梯水价、电价、气价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城乡垃圾、农作物秸秆、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固体废弃物源头化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矿产”、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回收综合利用。

  (六)支持碳汇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施草原、森林、湿地、湖泊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快推进防沙治沙,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持续推动“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巩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争将六盘山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试点,争创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打造绿色生态宝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利用林业改革资金,支持深化草原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对退化草原开展差别化治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季节性放牧或划区轮牧。支持黄河滩地恢复湿地,修复重建湿地生态链,确保湿地面积稳定在310万亩以上。支持沙湖、阅海湖、星海湖等重点湖泊水质治理,培育和丰富水生物多样性。

  (七)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四水四定”要求,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并优先获得节约水资源使用权。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建立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用能权改革。实施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自治区和市县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资金,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围绕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关键指标,逐步建立碳排放财政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考核要求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奖惩过渡。围绕森林覆盖率、森林碳储量等关键指标,建立森林质量奖惩制度。紧盯关键领域、关键行业,根据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路线图,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调整优化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二)落实相关税收激励约束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入市交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缴纳、减半征收排污权使用费、优先安排减排资金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强化资源税等征收管理,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低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或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支持鼓励机关单位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支持,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和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履约行为,提升PPP项目规模和质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保障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区、市、县上下联动,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绩效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阶段性整体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督,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资金全面提质增效。

  (四)加强学习宣传。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财政门户网站,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政策宣传和科普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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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