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71号 2005-09-20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
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或派遣任职证明;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聘雇意向书应当注明拟从事的岗位和拟聘雇期限,派遣证明应当注明任职期限。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聘雇台、港、澳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证明。
(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并提交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健康状况证明、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办理就业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审核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并颁发就业证。就业证“编号”一栏统一填写为“X劳社境字第号”(“X”为各市、州简称,如成都市简称“成”;广安市和广元市应分别填写为“广安”和“广元”,以示区别)。就业证“有效期”一栏填写用人单位与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签订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期限,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
2005年9月30日前经我厅审核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需继续聘雇或任职的,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就业证。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获准聘雇台、港、澳人员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备案制度,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继续聘雇或继续留任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或任职期满后10日内,凭与台、港、澳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或留任证明到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换发就业证,并缴销原就业证。
四、加强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与服务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确定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参保缴费,切实保障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各地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办理、合法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的,要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09月2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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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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