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2]218号 2002-9-29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的主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其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的年度公告,是指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按年度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否仍然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年度公告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年度公告材料的最后期限为4月10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办法参加年度公告,接受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审查。
第六条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本年度公告;凡7月1日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公告。
第七条 年度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在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第八条 年度公告的基本程序:
(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如实填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年度公告报告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度公告主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由年度公告主管机关在许可证副本上签注意见并加盖主管机关公章后,发还许可证正、副本。
(四)将年度审查合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年度公告主管机关应自年度公告材料报齐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度审查的答复。
办理年度公告手续期间,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可照常开展业务。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年度公告,应自接到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停止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一)不参加年度公告,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后,仍不参加的;
(二)在上报的年度公告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年度内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
(四)业务范围、服务场所、资金、工作人员等基本条件发生
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达不到法规规定条件的;
(五)本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六)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报告书(式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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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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