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发[2006]29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8-09
文号:川人发[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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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人发[2006]29号         2006-08-09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人才市场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树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制定了《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积极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才交流协会反馈。

四川省人事厅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人才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人才市场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建设有四川特色的人才市场体系,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R级人才市场(以下简称R级市场)的认定工作,保障R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见附件)进行R级认定。

  第三条 用R表示人才市场的等级和类别,R级市场共分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以“R”(一R级)、“RR”(二R级)、“RRR”(三R级)、“RRRR”(四R级)、“RRRRR”(五R级)表示,级别越高越优。市场R级别的高低根据市场基础设施、设备、管理机制、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确定,体现对人才服务机构社会经济效益、社会满意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辖区内,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取得《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人才市场或人才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R级认定。

  第五条 R级市场的申报、核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是R级市场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全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的组织指导工作,直接组织全省三R级、四R级、五R级市场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委托市州相关机构(市州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本辖区内一R级、二R级市场的考核评审认定工作。受委托机构自身申请R级人才市场,需报省人才交流协会考核评审认定。

  省人才交流协会以及受委托的市州相关机构设立R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R级市场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协会成员、有关方面专家、服务对象、人才中介机构成员等组成。

  第七条 R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必要时,经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同意,可以增加评审一次。

  二、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R级市场,应对照R级市场标准。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填写《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或证明:

  (一)《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及开展“创R”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市场规模、效益、信誉、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四)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五)内部管理及安全、治安、消防、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规定提交的申报表和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九条 省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相关机构接到各地申报R级市场的材料后,按照分工,应分别组织有人事行政管理机关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组,对申报的R级市场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R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服务受众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公开、公正、认真地做好R级市场的考核工作。在考核期间,考核组成员应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考核组核查申报市场达标情况,并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全部结束后,考核组应对每一个被考核的市场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经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的R级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考核组的考核汇总情况及初评意见。

  三、评审与认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R级市场的申报与考核材料后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评审。并于会议前十天书面或电话告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R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考核组介绍被评审市场的考核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R级市场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议,也可以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最后以无记名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评审R级市场,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认定机构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后,根据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认定机构作出R级市场认定决定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颁发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统一监制的R级市场牌匾,并向社会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委托各市州相关机构组织考核评审认定的一R级、二R级市场须报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统一对外公告,颁发牌匾。

  特殊情况下,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可以直接认定R级市场。

  第二十一条 R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二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二年。R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R级市场未被延续确认的,自动失去R级市场称号。延续认定与不认定及撤销、降低R级的均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R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四、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认定的R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年回访查验一次,省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相关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R级市场应有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 回访查验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照R级市场的标准条件,重点检查其获准R级市场后,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环境卫生及市场信誉、内部管理、服务质量、服务作风等方面是否保持所认定的R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与市场举办单位交换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人才交流协会。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认定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降低R级;

  (五)撤销R级市场。

  具体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所在市州相关机构对辖区内一R级、二R级市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及通报批评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才交流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R级市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原认定机构予以降级或撤销R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九条 R级市场被降低R级、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的,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直接或委托所在市州相关机构调换或收回R级市场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被撤销R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R级市场认定。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市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R级市场如发生严重侵害服务受众权益或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可以直接撤销其R级市场称号。

  第三十二条 R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试行)

  为公开、公平、公正组织R级人才市场的考核评审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结合人才市场发展趋势和我省人才市场现状,特制订本标准。

  一、一R级

  (一)布局要求

  1.自有或租赁的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招聘洽谈厅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现场、网上招聘会;

  4.具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的人才服务机构,须有专用或兼用的档案库房;

  5.在显著位置悬挂《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张贴办公制度和服务承诺。

  (二)设施要求

  1.有通畅的人才供需信息发布渠道;

  2.有计算机能接入国际互联网。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市场机制建立;

  2.市场从业人员取得《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较规范的管理制度;

  4.市场安全、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

  5.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无乱收费现象存在;

  6.有对外宣传的业务资料。

  (四)经营要求

  1.开展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业务至少一项;

  2.按要求兑现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的各项优惠政策;

  3.服务对象基本满意。

  二、二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一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自有或租赁的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招聘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可设招聘展位数不少于15个,平均每月举办招聘会不少于一次;

  4.有专用或兼(租)用的培训教室。

  (二)设施要求

  1.有市场布局示意图,有客户休息专座,8小时提供饮用水;

  2.服务窗口有明确的标识;

  3.周边有停车场。

  (三)管理要求

  1.服务流程较规范,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2.建立业务投诉制度,投诉处理率100%;

  3.对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装订;

  4.有对外宣传的服务资料。

  (四)经营要求

  1.开展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派遣等相关业务至少二项,市场机制完善;

  2.能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或发布招聘信息;

  3.在服务的区域和领域有一定影响,服务对象较满意。

  三、三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二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招聘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可设招聘展位数不少于30个,平均每月举办招聘会不少于二次;

  4.有专用的培训教室;

  5.市场布局整齐,内外环境整洁;

  6.市场基础设施配套,整体功能完善;

  7.招聘摊位和培训教室设计功能齐全,舒适。

  (二)设施要求

  1.建有局域网系统;

  2.有人才信息数据库;

  3.有专营或兼营的互联网人才信息站点。

  (三)管理要求

  1.经营者统一着装,佩工牌上岗,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服务流程规范,使用普通话服务,有较完备的对外宣传册和服务指南;

  2.有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市场管理工作到位,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好,市场秩序井然;

  3.市场内部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4.具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人事档案管理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5.市场内部基本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等激励制度;

  6.服务对象满意,市场经营者信用良好。

  (四)经营要求

  1.市场在当地行业发展中起龙头作用;

  2.市场产品服务层次逐渐提升,服务内容不断创新,人才派遣、网络招聘、初中级人才推荐等项目不断拓展;

  3.市场的产业化运营逐步走上正轨;

  4.在当地社会效益良好,经济效益明显,有良好形象;

  5.对人才市场的发展有所调研和探索。

  四、四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三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招聘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可设招聘展位数不少于40个,每周举办招聘会不少于一次;

  3.自有或长期租赁培训教室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市场布局美观,设施完善,现代化程度高。

  (二)设施要求

  1.市场有会议室、洽谈室、阅览室;

  2.市场经营场所均有空调,能够登陆互联网;

  3.市场有投影等多媒体设施齐备;

  4.有总服务台、一站式的办事大厅等便捷服务窗口。

  (三)管理要求

  1.有专业、精致的业务指南;

  2.具有对员工服务规范要求的员工手册;

  3.在目标考核基础上实行绩效考核;

  4.正在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市场员工8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和一个开拓创新的领导班子;

  5.有适应市场实际的文化理念和市场精神;

  6.管理层级较科学,有主要针对管理层的层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

  7.有市场专门的徽标和商标;

  8.市场战略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清晰,服务层次不断提升;

  9.实施品牌战略,市场有自己的品牌。

  (四)经营要求

  1.人才测评、内训外训项目、人才派遣、策划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产品效益显著,市场品牌附加值高,市场产业化欣欣向荣;

  2.公共人才人事服务成效受到社会高度肯定,市场诚信度高;

  3.市场影响辐射区内外,人才产业经营突破区域界限,逐渐成为全省一流的区域性人才市场;

  4.市场在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5.对整个行业发展起着示范推动作用。

  五、五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四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规模在全国全省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

  2.市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

  (二)设施要求

  1.市场的设施、环境、管理、服务等方面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2.设施具有前瞻性,能根据需要不断调整升级;

  3.有专营或兼营的人才市场平面媒体(如报纸、期刊)。

  (三)管理要求

  1.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形成完备的服务人员岗位说明书;

  2.战略清晰,实行(或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

  3.服务体系完整科学,提供专业化、人性化、个性化服务;

  4.市场文化对全行业影响深远,具备一支学习型、竞争型、专家型的团队。

  (四)经营要求

  1.市场在行业内居于龙头地位,对推进行业秩序建设和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2.人才库规模庞大,细分利用程度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作用明显;

  3.战略咨询、资产扩张、企业文化、策划培训、猎头等五个层次的产品体系完备,专业化程度高;

  4.市场多元化、产业化发展,市场品牌十分响亮,辐射国际国内市场,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促进作用明显。

  六、以平面媒体、信息网络服务等为主业的人才服务机构,参加R级市场认定,其布局不受一至五R级市场布局要求限制。

  根据本标准,另行制定详细的评定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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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