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人发[2006]29号 2006-08-09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人才市场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树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制定了《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积极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才交流协会反馈。
四川省人事厅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人才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人才市场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建设有四川特色的人才市场体系,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R级人才市场(以下简称R级市场)的认定工作,保障R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见附件)进行R级认定。
第三条 用R表示人才市场的等级和类别,R级市场共分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以“R”(一R级)、“RR”(二R级)、“RRR”(三R级)、“RRRR”(四R级)、“RRRRR”(五R级)表示,级别越高越优。市场R级别的高低根据市场基础设施、设备、管理机制、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确定,体现对人才服务机构社会经济效益、社会满意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辖区内,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取得《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人才市场或人才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R级认定。
第五条 R级市场的申报、核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是R级市场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全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的组织指导工作,直接组织全省三R级、四R级、五R级市场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委托市州相关机构(市州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本辖区内一R级、二R级市场的考核评审认定工作。受委托机构自身申请R级人才市场,需报省人才交流协会考核评审认定。
省人才交流协会以及受委托的市州相关机构设立R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R级市场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协会成员、有关方面专家、服务对象、人才中介机构成员等组成。
第七条 R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必要时,经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同意,可以增加评审一次。
二、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R级市场,应对照R级市场标准。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填写《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或证明:
(一)《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及开展“创R”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市场规模、效益、信誉、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四)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五)内部管理及安全、治安、消防、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规定提交的申报表和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九条 省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相关机构接到各地申报R级市场的材料后,按照分工,应分别组织有人事行政管理机关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组,对申报的R级市场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R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服务受众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公开、公正、认真地做好R级市场的考核工作。在考核期间,考核组成员应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考核组核查申报市场达标情况,并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全部结束后,考核组应对每一个被考核的市场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经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的R级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考核组的考核汇总情况及初评意见。
三、评审与认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R级市场的申报与考核材料后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评审。并于会议前十天书面或电话告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R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考核组介绍被评审市场的考核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R级市场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议,也可以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最后以无记名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评审R级市场,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认定机构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后,根据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认定机构作出R级市场认定决定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颁发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统一监制的R级市场牌匾,并向社会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委托各市州相关机构组织考核评审认定的一R级、二R级市场须报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统一对外公告,颁发牌匾。
特殊情况下,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可以直接认定R级市场。
第二十一条 R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二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二年。R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R级市场未被延续确认的,自动失去R级市场称号。延续认定与不认定及撤销、降低R级的均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R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四、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认定的R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年回访查验一次,省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相关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R级市场应有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 回访查验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照R级市场的标准条件,重点检查其获准R级市场后,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环境卫生及市场信誉、内部管理、服务质量、服务作风等方面是否保持所认定的R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与市场举办单位交换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人才交流协会。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认定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降低R级;
(五)撤销R级市场。
具体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所在市州相关机构对辖区内一R级、二R级市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及通报批评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才交流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R级市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原认定机构予以降级或撤销R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九条 R级市场被降低R级、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的,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直接或委托所在市州相关机构调换或收回R级市场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被撤销R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R级市场认定。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市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R级市场如发生严重侵害服务受众权益或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可以直接撤销其R级市场称号。
第三十二条 R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试行)
为公开、公平、公正组织R级人才市场的考核评审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结合人才市场发展趋势和我省人才市场现状,特制订本标准。
一、一R级
(一)布局要求
1.自有或租赁的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招聘洽谈厅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现场、网上招聘会;
4.具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的人才服务机构,须有专用或兼用的档案库房;
5.在显著位置悬挂《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张贴办公制度和服务承诺。
(二)设施要求
1.有通畅的人才供需信息发布渠道;
2.有计算机能接入国际互联网。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市场机制建立;
2.市场从业人员取得《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较规范的管理制度;
4.市场安全、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
5.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无乱收费现象存在;
6.有对外宣传的业务资料。
(四)经营要求
1.开展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业务至少一项;
2.按要求兑现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的各项优惠政策;
3.服务对象基本满意。
二、二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一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自有或租赁的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招聘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可设招聘展位数不少于15个,平均每月举办招聘会不少于一次;
4.有专用或兼(租)用的培训教室。
(二)设施要求
1.有市场布局示意图,有客户休息专座,8小时提供饮用水;
2.服务窗口有明确的标识;
3.周边有停车场。
(三)管理要求
1.服务流程较规范,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2.建立业务投诉制度,投诉处理率100%;
3.对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装订;
4.有对外宣传的服务资料。
(四)经营要求
1.开展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派遣等相关业务至少二项,市场机制完善;
2.能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或发布招聘信息;
3.在服务的区域和领域有一定影响,服务对象较满意。
三、三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二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招聘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可设招聘展位数不少于30个,平均每月举办招聘会不少于二次;
4.有专用的培训教室;
5.市场布局整齐,内外环境整洁;
6.市场基础设施配套,整体功能完善;
7.招聘摊位和培训教室设计功能齐全,舒适。
(二)设施要求
1.建有局域网系统;
2.有人才信息数据库;
3.有专营或兼营的互联网人才信息站点。
(三)管理要求
1.经营者统一着装,佩工牌上岗,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服务流程规范,使用普通话服务,有较完备的对外宣传册和服务指南;
2.有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市场管理工作到位,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好,市场秩序井然;
3.市场内部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4.具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人事档案管理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5.市场内部基本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等激励制度;
6.服务对象满意,市场经营者信用良好。
(四)经营要求
1.市场在当地行业发展中起龙头作用;
2.市场产品服务层次逐渐提升,服务内容不断创新,人才派遣、网络招聘、初中级人才推荐等项目不断拓展;
3.市场的产业化运营逐步走上正轨;
4.在当地社会效益良好,经济效益明显,有良好形象;
5.对人才市场的发展有所调研和探索。
四、四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三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招聘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可设招聘展位数不少于40个,每周举办招聘会不少于一次;
3.自有或长期租赁培训教室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市场布局美观,设施完善,现代化程度高。
(二)设施要求
1.市场有会议室、洽谈室、阅览室;
2.市场经营场所均有空调,能够登陆互联网;
3.市场有投影等多媒体设施齐备;
4.有总服务台、一站式的办事大厅等便捷服务窗口。
(三)管理要求
1.有专业、精致的业务指南;
2.具有对员工服务规范要求的员工手册;
3.在目标考核基础上实行绩效考核;
4.正在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市场员工8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和一个开拓创新的领导班子;
5.有适应市场实际的文化理念和市场精神;
6.管理层级较科学,有主要针对管理层的层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
7.有市场专门的徽标和商标;
8.市场战略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清晰,服务层次不断提升;
9.实施品牌战略,市场有自己的品牌。
(四)经营要求
1.人才测评、内训外训项目、人才派遣、策划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产品效益显著,市场品牌附加值高,市场产业化欣欣向荣;
2.公共人才人事服务成效受到社会高度肯定,市场诚信度高;
3.市场影响辐射区内外,人才产业经营突破区域界限,逐渐成为全省一流的区域性人才市场;
4.市场在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5.对整个行业发展起着示范推动作用。
五、五R级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和经营方面除达到四R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市场规模在全国全省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
2.市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
(二)设施要求
1.市场的设施、环境、管理、服务等方面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2.设施具有前瞻性,能根据需要不断调整升级;
3.有专营或兼营的人才市场平面媒体(如报纸、期刊)。
(三)管理要求
1.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形成完备的服务人员岗位说明书;
2.战略清晰,实行(或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
3.服务体系完整科学,提供专业化、人性化、个性化服务;
4.市场文化对全行业影响深远,具备一支学习型、竞争型、专家型的团队。
(四)经营要求
1.市场在行业内居于龙头地位,对推进行业秩序建设和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2.人才库规模庞大,细分利用程度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作用明显;
3.战略咨询、资产扩张、企业文化、策划培训、猎头等五个层次的产品体系完备,专业化程度高;
4.市场多元化、产业化发展,市场品牌十分响亮,辐射国际国内市场,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促进作用明显。
六、以平面媒体、信息网络服务等为主业的人才服务机构,参加R级市场认定,其布局不受一至五R级市场布局要求限制。
根据本标准,另行制定详细的评定考核细则。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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