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城镇移民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14号 2007-04-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移民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1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为方便移民办理减免税手续,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政策对移民就业的促进作用,经研究,现就城镇移民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城镇移民是指凡具有市内城镇户籍的三峡移民,包括:城镇纯居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地移民;农村后靠安置、出区县(自治县)市内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待安置移民中已落户城镇并具有城镇户籍的三峡移民。
二、城镇移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移民身份的认定由各移民安置地政府和移民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具体程序是:
1.由各移民安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移民本人申请、身份证、现户籍证明和《安置销号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填写《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自治县)城镇移民身份认定证明》(见附件);
2.由各移民安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阅移民有关档案资料确认后签注核实意见;
3.由相关移民区县的移民部门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自治县)城镇移民身份认定证明》查阅有关移民档案资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出区县(自治县)市内外迁安置的移民由市内外迁安置区县移民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其它方式安置的移民由本区县移民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三)对移民身份有争议的由同级或上级移民部门调查核实,以同级或上级移民部门调查核实意见为移民身份的合法有效证明。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城镇移民办理减免税审批
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移民,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二)移民部门签署意见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自治县)城镇移民身份认定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四、具有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只能选择享受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移民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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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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