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7]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9-26
文号:川府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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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7]53号          2017-9-2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当前,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影响经济企稳回升的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部分实体经济运行困难,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就业扶贫工作难度增大。同时,新经济新业态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脱贫攻坚深入推进,给就业创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全面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一)在稳增长中保就业。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突出抓好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加快推进机械、电子、汽车等领域重大技术改造,推动川烟、川酒、川茶、川菜等行业产品结构提档升级。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加大对“四大片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和去产能任务重的市县建设和改造项目倾斜力度,缓解重点地区就业压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文化创意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引导劳动者到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重点区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移民局)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机构向小微企业的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和创意成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产业化、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科技和创意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紧盯关键指标及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就业援助、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积极探索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

  二、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鼓励各地推行行政许可相对集中,优化审批服务。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登记的基础上,推动“多证合一”改革,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不断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深入实施“创业四川七大行动”,打造“天府杯”等四川创业大赛品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充分激发科技人员、高层次人才、青年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等各类草根能人创新创业活力。(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给予创业扶持政策倾斜。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传统工艺(非遗产品)工作坊、“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服务对接,促进电商与农村经营主体有机结合,拓展经营空间。统筹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校、地、企”创业主体协同推进格局。鼓励各地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打造一批资源集聚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七)拓宽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充分发挥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培育。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提升对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及国外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八)支持新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将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创意与促进创新创业有机结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就业”创业模式,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推进多式联运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为新兴业态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文化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

  (九)扶持新就业形态。支持发展新业态下的新型就业模式,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建立“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培育发展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推动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实习、见习力度,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的中职(技校)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实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简化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搭建对接平台。依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入境、停居留和永久居留申请提供便利。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

  (十一)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将就业扶贫摆在脱贫攻坚和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夯实基础、强化培训、劳务输出、托底安置等措施,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一定奖补,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贫困家庭就业发展的企业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省扶贫移民局)

  (十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岗补贴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确定,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促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被用人单位吸纳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确实难以就业的,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自主创业的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职工与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大力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

  (十三)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优化认定和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强化分类帮扶,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加强就业扶贫政策衔接,强化资金保障,抓好“回头看”“回头帮”,增强贫困家庭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防止贫困家庭脱贫后返贫,健全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帮扶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省扶贫移民局)

  (十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在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自主就业创业的,要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十五)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为其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发挥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企业要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合理使用,确保教育培训投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拓宽并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等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八)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传统工艺和非遗人才培养计划、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完善和落实加强技能技艺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展,提升技能技艺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技艺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享受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大型企业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九)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以建设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为路径和抓手,努力打造全省统筹、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构建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完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重点打造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预测,按季发布供求信息。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招用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预约、网上审核、网上办理。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将扶持就业创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并统筹使用其他渠道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开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就业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督查室)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企业用工调查范围和行业门类。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提高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宏观决策、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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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