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0]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14
文号:国办发[200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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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O年一月十四日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 就。在21世纪,高等教育肩负着伟大而又光荣的历史使命,应该也必须有更大更快的发展。但是,当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的状况,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因此,进一步推进并尽快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系到今后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全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正在加紧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已形成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人们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和心理预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的领导,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高度重视;不少地方和高等学校,近几年来在后勤改革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准备了必要的条件,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因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大力推进,尽快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这项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后勤的产业属性,积极借鉴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有益经验,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敢于突破和创新,努力加 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为的原则。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最终要实现社会化,但实现的方式允许多样化。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校的不同情况,做到因地因校制宜。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力戒急于求成和简单化,要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学校的负担,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发展和稳定。

        (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各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要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改革必须坚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首府城市或高等学校较集中的城市(以下简称省、市)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

        (五)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现有高等学校的后勤资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所需的物力、人力、财力,应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组和改制来实现。对必须增加的新的后勤设施,应由省、市政府统筹,并采用新机制建设、经营。

        (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领域一项涉及面广、十分艰巨的改革。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同其他改革相配合、相协调,另一方面工作一定要细致,作风一定要扎实,操作一定要精心,务必把这件大事办好办实。

         二、改革的目标与步骤

        (七)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等学校后勤保障体系。

        改革的目标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从现在到2000年底,所有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都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第二步,从2000年底到2002年底前后,在高等学校后勤系统规范分离的基础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合适的范围内,组建跨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集团(实体、中心或公司),以专业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范围内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此前,从高等学校规范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如无特殊情况,一般都应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入此类集团。此后,为满足高等学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服务设施,一般均应由此类集团统筹建设并管理。

        三、改革的重点和办法

        (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从长远讲,应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离退休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各高等学校必须进一步抓紧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有条件的学校,实验室逐步对外开放服务。

        (九)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改革。

  在对新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方面,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和资金的方针;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还应区别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所有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均要采用新机制经营、管理。

        (十)目前由高等学校自行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电话等服务项目及生活用品采购等,凡有条件的地方,到2002年,均应以合适的方式,交由省、市及其他合适范围内统一组建的后勤服务集团或交由社会上相应的行业部门管理,并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

        (十一)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妥善安排;对学校原来在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改革初期,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往学校用于后勤方面的经费补贴可逐年递减。

        (十二)在省、市及其他合适范围内统一组建的跨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班子要精干高效。在其内部和相互之间,要建立起相互激励、相互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在费用核算方面,要改行政拨款为有偿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

         四、政府采取扶持政策,加快改革步伐

        (十三)从现在起,高等学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专项从快审批,并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实行相应优惠政策;需另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

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十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所从事的为高等学校提供餐用副食购销及其他服务性业务,均应享受改革前的相应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五)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予积极支持,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适当贴息。

        (十六)我国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严重陈旧、老化,必须加快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

        在启动、推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按新机制建设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中央和地方应以不同的方式,每年继续安排部分投入,以确保改革的总体目标能在2002年底基本实现。

        五、加强领导统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十七)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仅靠高等学校自身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加强省、市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因此,希望省、市的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这项改革,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组织实施,井统一协调本地区的各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各省、市要把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省、市城市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等学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建议各地成立由省、市领导负责的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本地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与相关政策;各省、市要抽调得力干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十八)各高等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一方面要认真抓实、抓好与本校有关的后勤改革工作;另一方面,又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参与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格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 收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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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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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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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