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会发[2023]4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鄂财会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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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3〕4号            2023-02-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docx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综合发展,全面提升会计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有效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系统谋划,坚持闭环管理,推动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整体提升和会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人员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会计人员结构,提升中、高级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打造分类、分层、分级的培养体系,形成梯次化的会计人才队伍;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形成选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省会计人员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二)构建会计人员管理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性,构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财政+单位”的双重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的顶层设计,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一线的服务和管理,重点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和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单位管理职责,引导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划,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开展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

  (三)优化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1.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才评价、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培训规划设计,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的多样性。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退”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2.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配合财政部做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开展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将培训覆盖面延伸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市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编制高端会计人才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财务机构负责人(骨干)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才储备,积极推荐当地会计人员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及培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配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3.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考试培训。各用人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并提供必要保障。对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人才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岗位任职、职称评聘、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1.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持续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落实财政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的相关政策,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2.建立健全个人、集体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评先表彰机制,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活动,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奋进力量。严格评选标准、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推动会计人员评先表彰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五)完善会计人才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会计人才专业力量,吸收其担任培训师资,推荐其参加各类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课题研究等。建立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高端会计人才到高校担任校外导师、客座教授,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助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组建会计人才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构建一支熟政策、通业务、懂财会、善管理、肯奉献的高水平会计志愿服务团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无偿提供专业化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搭建会计人员服务平台

  完善省级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全省会计人员信息接入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立会计人员权威数据库,集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探索推动信息化手段和工作流程融合,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搭建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对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以本方案为指导,增强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守正创新、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及使用;用人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发展、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经费支持。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主要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营造会计人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跟踪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建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并调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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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