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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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2023-03-06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3北京消费季期间,对企业围绕北京消费季重点活动主题,在元宵、七夕、中秋、重阳、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以及五一、六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注1]

  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含自营、联营和租赁商户)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为三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二)线下零售企业[注2]

  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6%,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1.增量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

  2.一次性支持。以外埠企业分公司形式在京运营1年以上,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实际运营,年度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年综合评定四档,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注释:

  [注1]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注2]企业应有线下体验门店或销售门店。

  (三)餐饮

  企业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2%,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营业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活动报名信息。申报企业应制定参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北京消费季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北京消费季”参与通道,注册并网上报备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信息,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当季度未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当季度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支持项目,分别于2023年4月1日-15日、2023年7月1日-15日、2023年10月1日-15日、2024年1月1日-15日,通过“北京消费季企业管理平台”线上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核。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前,分别将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城市商业综合体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业态支撑材料、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及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报线下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企业业态、月度零售额(餐饮收入)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六)申报在京设立的外埠企业分公司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备案相关信息、新设企业业态、新设企业月度零售额报表、新设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新设企业在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等相关支撑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重复申报。本政策与“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条件,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月30日截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2023北京消费季市级重点活动表

  附件3: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3月6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温晴,55579648;项目申报联系人: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 蒋鑫,8595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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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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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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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