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4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鲁科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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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科字〔2023〕4号             2023-01-05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全省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策源地。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成为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硬核力量。

  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取得若干前沿性创新成果,信息安全、元宇宙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环节受制于人的局面有效改善。

  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10家左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达到200家左右。济南、青岛等地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创新载体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力争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到万家以上,引领带动智能家电、虚拟现实等领域形成一批千亿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信息技术产业链更加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

  1.加强重大科学问题研究。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元宇宙等前沿领域,每年实施不少于10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前沿交叉研究。支持“链主”企业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研究信息产业基础问题。

  2.强化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导向作用,每年部署一批信息领域项目,支持自由探索,推动产出一批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成果。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支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

  3.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高端软件、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关键和薄弱环节,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每年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

  4.加强战略创新任务布局。聚焦信息技术重点领域创新需求,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核心技术突破。鼓励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创新任务,培育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技术和产品。

  (三)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

  5.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信息领域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创新。设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信息技术专题,支持企业链接各类创新资源。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每年选派一批信息领域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精准服务。

  6.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强化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推动信息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投入按最高5%给予后补助,其中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研发投入按10%给予后补助。

  (四)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

  7.加快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信息领域现有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支持优势单位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省实验室建设,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支持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到2025年,力争新建10家以上信息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

  8.构筑高能级创新载体。加快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对绩效评价优秀平台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聚焦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院士工作站。围绕重点优势领域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9.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探索构建高性能计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实现济青两地更高水平算力互通。鼓励在人工智能、空天信息、先进计算等领域多元化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

  (五)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

  10.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加大信息领域“高精尖缺”人才、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培养、引进、留用力度,顶尖人才按“一人一策”给予支持。到2025年,汇聚和培养一批信息领域的领军人才。

  11.健全青年人才培育体系。发挥省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等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支持力度,推动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支持高校院所设立开放基金,强化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的倾斜支持,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的青年人才。到2025年,信息领域青年人才加速涌现和集聚。

  12.推进产教融合协同发展。支持高校按照信息产业需求深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支持拥有高峰学科、一流学科的高校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在信息安全、虚拟现实等领域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围绕信息产业发展建设开放式大学科技园。

  (六)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

  13.构建创新应用生态体系。聚焦信息产业重大需求,在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集成性创新,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规模化应用示范,提升上下游协同创新水平。

  14.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济南、青岛、威海等地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带动引领作用,引育信息产业上下游企业,集聚壮大信息产业链条,力争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网络安全、超高清显示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

  15.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带动。以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为引领,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增效作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融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领域打造一批智慧化场景,推动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

  16.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建设信息领域成果转化高端智库,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贷款贴息等政策惠及面,支持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

  17.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依托高新区、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动信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在中心熟化、工程化验证和落地转化。布局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撑信息产业形成更多区域发展增长极。

  18.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引导支持骨干单位创建信息领域成果转化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平台纳入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管理。建设黄河流域技术转移中心,开展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科技成果转化峰会等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强化厅市协同,支持各市制定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

  (三)深化交流合作。加强院士工作站、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合作平台建设,举办中日、中以、中德等科技创新合作大会和中韩创新大赛等,支持信息领域企业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完善标准化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领域科技计划、平台、人才等的全流程效能评估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目标实现。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门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我省实际,以加快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实现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发展。二是行动目标,提出到2025年,元宇宙、新型显示等领域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国家级创新平台达10家左右,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万家以上。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提出了开展“策源”“攻坚”“强企”“筑巢”“聚英”“领航”“硕果”七大专项行动。一是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提升基础科学研究能力。二是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推进关键技术攻关,产出重大技术和产品。三是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四是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五是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加强信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六是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深化交流合作、加强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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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