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23]2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丹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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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3〕2号            2023-0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2023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3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丹东市助企纾困信贷创新产品手册》中信用类、拓宽抵押物范围类金融产品推介使用力度。积极推动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进一步争取“辽科贷”“辽贸贷”“辽绿贷”“ 税易贷”等信贷新产品在丹东应用,扩大“草莓贷”“渔担贷”“设施农业贷”等地方创新金融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与窗口指导,引导银行机构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线上依托省融资平台丹东板块,完成市政务数据接入,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入驻并常态化对接;线下开展“助企纾困 普惠直通”系列活动,围绕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尽早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利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提高的政策契机,降低对我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准入门槛,更好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撬动作用,提高融资担保业务覆盖范围。同时,通过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协调省级科技担保公司,落实对我市科技类企业享受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的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6.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建立后备企业库,对辅导备案企业设立服务专班,对纳入省上市后备库企业设立服务秘书,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首发上市企业争取省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其中:北交所上市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境内科创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创业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筛选有发债需求的企业纳入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8.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加强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债券发行人沟通衔接,争取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在丹东应用,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积极对接争取私募股权基金在丹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0.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坚定不移走“专精特新”道路,引导更多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帮助企业争取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指导集成电路和工业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实施的优质项目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专班作用,重点抓好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尤其是5亿元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的监测分析和跟踪调度,鼓励引导企业增产扩产,帮助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争取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2023年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11万亩,每亩补助不低于38元;2023年在凤城市、宽甸县共实施省级黑土地保护项目30万亩,其中“有机肥还田+秸秆还田”模式20万亩,每亩补助100元;“秸秆还田”模式10万亩,每亩补助25元。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各地规模化发展设施农业,继续落实好种植结构调整项目补贴政策,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组织宽甸县申报2023年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3.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对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适时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14.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步行街优化升级消费环境、智慧街区建设改造、域内外宣传推广,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的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鼓励我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的大型商场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除冬季外,延长营业时间至21:00,全年开展夜间促消费活动超过10场的大型商场运营管理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设施设备新增及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最高奖补20万元;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开展的各类电商人才培训所产生的培训相关费用最高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5.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上规模,对当年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限额以上本地汽车销售企业当年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市的予以适当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由购买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刚需证明,经供水、供气、供暖、供电企业现场认定,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7.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推动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加快融入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8.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将“两步申报”适用范围扩大至铁矿、粮食等大宗商品。优化“两段准入”监管,科学划分安全准入和入市准入,继续推进粮食“附条件提离”、铁矿石“先放后检”等模式,减少货物在港区堆存时间和成本,加快口岸提离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推广多元化担保方式,优先推荐、引导大宗商品进口企业积极运用关税保证保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进口企业融资成本。巩固第三方水尺计重改革成果,发挥第三方机构在大宗商品进口便利化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大东港海关、丹东海关)

  19.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5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万美元以上、新设总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着力稳就业

  20.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落实落细新一轮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强化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积极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组织本地创业孵化基地争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培训等工作,并根据丹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全面提升丹东市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2.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推行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市政公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申请。优化整合居民水电气更名办理流程,实现不动产(二手房)过户与水电气更名过户,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水电气报装申请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并行办理,接入申请与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并行办理,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23.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非营利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和免收检验检测费用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且全年减免幅度不低于2022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5.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停缓建项目台账,用好用足处置措施,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普及,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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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