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23]2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丹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76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3〕2号            2023-0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2023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3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丹东市助企纾困信贷创新产品手册》中信用类、拓宽抵押物范围类金融产品推介使用力度。积极推动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进一步争取“辽科贷”“辽贸贷”“辽绿贷”“ 税易贷”等信贷新产品在丹东应用,扩大“草莓贷”“渔担贷”“设施农业贷”等地方创新金融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与窗口指导,引导银行机构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线上依托省融资平台丹东板块,完成市政务数据接入,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入驻并常态化对接;线下开展“助企纾困 普惠直通”系列活动,围绕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尽早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利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提高的政策契机,降低对我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准入门槛,更好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撬动作用,提高融资担保业务覆盖范围。同时,通过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协调省级科技担保公司,落实对我市科技类企业享受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的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6.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建立后备企业库,对辅导备案企业设立服务专班,对纳入省上市后备库企业设立服务秘书,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首发上市企业争取省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其中:北交所上市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境内科创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创业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筛选有发债需求的企业纳入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8.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加强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债券发行人沟通衔接,争取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在丹东应用,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积极对接争取私募股权基金在丹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0.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坚定不移走“专精特新”道路,引导更多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帮助企业争取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指导集成电路和工业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实施的优质项目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专班作用,重点抓好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尤其是5亿元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的监测分析和跟踪调度,鼓励引导企业增产扩产,帮助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争取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2023年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11万亩,每亩补助不低于38元;2023年在凤城市、宽甸县共实施省级黑土地保护项目30万亩,其中“有机肥还田+秸秆还田”模式20万亩,每亩补助100元;“秸秆还田”模式10万亩,每亩补助25元。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各地规模化发展设施农业,继续落实好种植结构调整项目补贴政策,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组织宽甸县申报2023年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3.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对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适时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14.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步行街优化升级消费环境、智慧街区建设改造、域内外宣传推广,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的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鼓励我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的大型商场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除冬季外,延长营业时间至21:00,全年开展夜间促消费活动超过10场的大型商场运营管理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设施设备新增及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最高奖补20万元;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开展的各类电商人才培训所产生的培训相关费用最高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5.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上规模,对当年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限额以上本地汽车销售企业当年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市的予以适当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由购买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刚需证明,经供水、供气、供暖、供电企业现场认定,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7.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推动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加快融入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8.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将“两步申报”适用范围扩大至铁矿、粮食等大宗商品。优化“两段准入”监管,科学划分安全准入和入市准入,继续推进粮食“附条件提离”、铁矿石“先放后检”等模式,减少货物在港区堆存时间和成本,加快口岸提离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推广多元化担保方式,优先推荐、引导大宗商品进口企业积极运用关税保证保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进口企业融资成本。巩固第三方水尺计重改革成果,发挥第三方机构在大宗商品进口便利化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大东港海关、丹东海关)

  19.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5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万美元以上、新设总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着力稳就业

  20.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落实落细新一轮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强化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积极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组织本地创业孵化基地争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培训等工作,并根据丹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全面提升丹东市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2.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推行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市政公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申请。优化整合居民水电气更名办理流程,实现不动产(二手房)过户与水电气更名过户,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水电气报装申请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并行办理,接入申请与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并行办理,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23.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非营利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和免收检验检测费用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且全年减免幅度不低于2022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5.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停缓建项目台账,用好用足处置措施,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普及,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