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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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衡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

  1.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力争每年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2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达到20个,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

  2.鼓励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到2025年,全市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达到200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先进技术标准攻关与集成研究,制定覆盖产品生产全链条的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开展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

  3.指导、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引领相关行业规范提升。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不定期组织我市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5.持续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引导我市市域主导和县域特色重点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形成适合企业提质增效的质量管理“工具箱”,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7.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DB 13/T 5213-2020),突出“问题”诊断,根据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8.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15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

  9.树立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组织典型企业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进行宣传表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0.弘扬工匠精神,每年开展衡水“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选树活动,择优向省推荐全省重点宣传典型和河北大工匠候选人,通过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11.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合作,在衡水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建成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按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科学技术局)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有真实研发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

  13.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50万元。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

  14.实施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专利导航项目3项。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专利1850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

  15.在橡胶、丝网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有机融合检测、标准、计量、认证、知识产权等要素资源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健全市级质量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先进机构合作机制。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标杆培树活动。争创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

  16.推进工程橡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

  17.加大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150家次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衡水海关、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

  18.推进衡水市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平台及NQI工作站建设,力争2023年,建成衡水市综合云服务平台1个,实体服务站10个以上。深化“服务企业行”系列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活动范围向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每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19.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衡水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20.开展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分别打造10个以上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领军企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局)

  21.积极推荐衡水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到2025年,培育推荐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活动。(市商务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

  23.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利用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区域特色产业排头企业“链主”在知识产权、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方面的优势,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有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成为细分产品领域的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提升区域产业聚集水平,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

  24.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

  25.树典型立标杆,将我市“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市、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30家以上,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积极推荐获奖企业列入省政府质量奖培育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

  26.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

  27.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评价性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

  28.严打质量违法行为,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

  2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

  30.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对已获得省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结合衡水实际,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本实施意见中奖励与我市既有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对同一类项目不重复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考核问效

  31.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

  32.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起草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提出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产品质量品质升级,引领带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标准引领。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抓手,以专项资金支持为引擎,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质量管理。通过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全市质量管理水平。

  (三)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专利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科技打通产业区域质量堵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以高科技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质量服务。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基础设施、计量测试中心为依托,以高端品质认证为手段,以企业问题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服务企业行”活动,力破企业发展痛点,以优质高效质量服务,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五)强化品牌牵引。培树一批特色鲜明、质量可靠、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的质量标杆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资源,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六)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压实各方监管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及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七)强化工作协同。压实部门责任、健全激励政策、强化考核问效、营造质量氛围,从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公共管理、文化“六大质量”领域,推动标准、设计、质量、品牌、信誉联动提升。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市质强办以促进我市“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参考市政府相关文件,编制完成《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2日,市质强办就《实施意见》向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市质强办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

  (三)社会公示。10月21日,市质强办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就《实施意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反馈。

  (四)专家论证。11月29日,市质强办邀请质量、标准、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实施意见》全面论证评审。经过细致把脉,专家就《实施意见》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质强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采纳相关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12月6日,市质强办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主管市领导研究审定。

  三、下步建议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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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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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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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