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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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衡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

  1.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力争每年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2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达到20个,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

  2.鼓励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到2025年,全市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达到200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先进技术标准攻关与集成研究,制定覆盖产品生产全链条的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开展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

  3.指导、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引领相关行业规范提升。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不定期组织我市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5.持续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引导我市市域主导和县域特色重点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形成适合企业提质增效的质量管理“工具箱”,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7.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DB 13/T 5213-2020),突出“问题”诊断,根据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8.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15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

  9.树立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组织典型企业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进行宣传表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0.弘扬工匠精神,每年开展衡水“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选树活动,择优向省推荐全省重点宣传典型和河北大工匠候选人,通过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11.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合作,在衡水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建成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按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科学技术局)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有真实研发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

  13.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50万元。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

  14.实施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专利导航项目3项。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专利1850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

  15.在橡胶、丝网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有机融合检测、标准、计量、认证、知识产权等要素资源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健全市级质量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先进机构合作机制。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标杆培树活动。争创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

  16.推进工程橡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

  17.加大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150家次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衡水海关、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

  18.推进衡水市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平台及NQI工作站建设,力争2023年,建成衡水市综合云服务平台1个,实体服务站10个以上。深化“服务企业行”系列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活动范围向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每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19.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衡水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20.开展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分别打造10个以上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领军企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局)

  21.积极推荐衡水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到2025年,培育推荐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活动。(市商务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

  23.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利用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区域特色产业排头企业“链主”在知识产权、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方面的优势,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有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成为细分产品领域的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提升区域产业聚集水平,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

  24.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

  25.树典型立标杆,将我市“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市、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30家以上,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积极推荐获奖企业列入省政府质量奖培育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

  26.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

  27.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评价性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

  28.严打质量违法行为,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

  2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

  30.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对已获得省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结合衡水实际,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本实施意见中奖励与我市既有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对同一类项目不重复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考核问效

  31.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

  32.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起草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提出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产品质量品质升级,引领带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标准引领。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抓手,以专项资金支持为引擎,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质量管理。通过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全市质量管理水平。

  (三)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专利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科技打通产业区域质量堵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以高科技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质量服务。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基础设施、计量测试中心为依托,以高端品质认证为手段,以企业问题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服务企业行”活动,力破企业发展痛点,以优质高效质量服务,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五)强化品牌牵引。培树一批特色鲜明、质量可靠、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的质量标杆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资源,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六)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压实各方监管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及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七)强化工作协同。压实部门责任、健全激励政策、强化考核问效、营造质量氛围,从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公共管理、文化“六大质量”领域,推动标准、设计、质量、品牌、信誉联动提升。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市质强办以促进我市“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参考市政府相关文件,编制完成《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2日,市质强办就《实施意见》向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市质强办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

  (三)社会公示。10月21日,市质强办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就《实施意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反馈。

  (四)专家论证。11月29日,市质强办邀请质量、标准、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实施意见》全面论证评审。经过细致把脉,专家就《实施意见》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质强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采纳相关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12月6日,市质强办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主管市领导研究审定。

  三、下步建议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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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