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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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衡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

  1.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力争每年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2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达到20个,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

  2.鼓励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到2025年,全市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达到200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先进技术标准攻关与集成研究,制定覆盖产品生产全链条的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开展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

  3.指导、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引领相关行业规范提升。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不定期组织我市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5.持续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引导我市市域主导和县域特色重点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形成适合企业提质增效的质量管理“工具箱”,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7.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DB 13/T 5213-2020),突出“问题”诊断,根据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8.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15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

  9.树立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组织典型企业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进行宣传表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0.弘扬工匠精神,每年开展衡水“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选树活动,择优向省推荐全省重点宣传典型和河北大工匠候选人,通过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11.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合作,在衡水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建成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按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科学技术局)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有真实研发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

  13.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50万元。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

  14.实施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专利导航项目3项。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专利1850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

  15.在橡胶、丝网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有机融合检测、标准、计量、认证、知识产权等要素资源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健全市级质量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先进机构合作机制。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标杆培树活动。争创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

  16.推进工程橡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

  17.加大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150家次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衡水海关、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

  18.推进衡水市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平台及NQI工作站建设,力争2023年,建成衡水市综合云服务平台1个,实体服务站10个以上。深化“服务企业行”系列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活动范围向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每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19.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衡水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20.开展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分别打造10个以上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领军企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局)

  21.积极推荐衡水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到2025年,培育推荐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活动。(市商务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

  23.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利用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区域特色产业排头企业“链主”在知识产权、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方面的优势,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有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成为细分产品领域的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提升区域产业聚集水平,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

  24.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

  25.树典型立标杆,将我市“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市、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30家以上,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积极推荐获奖企业列入省政府质量奖培育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

  26.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

  27.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评价性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

  28.严打质量违法行为,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

  2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

  30.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对已获得省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结合衡水实际,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本实施意见中奖励与我市既有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对同一类项目不重复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考核问效

  31.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

  32.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起草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提出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产品质量品质升级,引领带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标准引领。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抓手,以专项资金支持为引擎,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质量管理。通过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全市质量管理水平。

  (三)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专利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科技打通产业区域质量堵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以高科技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质量服务。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基础设施、计量测试中心为依托,以高端品质认证为手段,以企业问题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服务企业行”活动,力破企业发展痛点,以优质高效质量服务,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五)强化品牌牵引。培树一批特色鲜明、质量可靠、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的质量标杆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资源,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六)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压实各方监管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及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七)强化工作协同。压实部门责任、健全激励政策、强化考核问效、营造质量氛围,从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公共管理、文化“六大质量”领域,推动标准、设计、质量、品牌、信誉联动提升。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市质强办以促进我市“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参考市政府相关文件,编制完成《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2日,市质强办就《实施意见》向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市质强办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

  (三)社会公示。10月21日,市质强办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就《实施意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反馈。

  (四)专家论证。11月29日,市质强办邀请质量、标准、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实施意见》全面论证评审。经过细致把脉,专家就《实施意见》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质强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采纳相关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12月6日,市质强办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主管市领导研究审定。

  三、下步建议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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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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