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哈政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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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8号             2023-02-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商贸业提质扩容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利用自有门店新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对其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知名品牌范围及奖励措施如下:

  1.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际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最近一期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上榜企业。

  2.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对引进或设立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内上市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4.对引进或设立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华老字号”采用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商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或被省商务厅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步行街的街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街区招商引资和规划设计方面支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依托省支持政策,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0万元。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2万元,每个区县(市)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哈尔滨老字号队伍,参照省、市认定“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的奖励办法,对新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支持扩大汽车消费。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举办“汽车品牌日”等展销促销活动,支持开展“汽车下乡”(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激发农村消费潜力。优化购车服务质量,取消购车户口区域限制,省内消费者在我市购买机动车可直接落户上牌。鼓励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实施购车落户、临时牌照办理、上牌等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支持家电更新消费。支持家电销售企业通过“一城百区普惠冰城”、“家电惠民节能补贴月”等活动,推动家电更新消费。适时给予限上家电销售企业消费补贴(消费券促销形式)支持。引导市民购买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且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等级的绿色、智能家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发展城市夜间经济

  (八)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地。鼓励各区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地,培育升级夜间消费场景,促进夜间经济繁荣发展。鼓励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合理利用经营场所举办展销市集、餐饮美食、演艺娱乐等综合性夜间经济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

  (九)支持主要商圈店铺橱窗亮化。鼓励中央大街、秋林和中华巴洛克商圈步行街主街的沿街店铺(含个体工商户)橱窗亮化时间每天延至24时。对延长亮化时间的店铺,其每日21时—24时亮化发生的电费及损耗,按照橱窗面积每平方米每小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十)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加快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在我市有5家及以上连锁门店和网点的连锁便利店企业,每增设一个24小时营业门店或原门店营业时间延长为24小时,单店套内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80—13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增设立一个24小时智能箱式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十一)打造城市夜公园。5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50座夜间城市公园,其在执行夏季开放时间的基础上,将开放时间由21时延时至22:30时,园内照明、广播、监控系统,公共卫生间管理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同步延长。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

  (十二)强化夜间停车和公交服务保障。在中央大街商圈的东七道街、东八道街、东九道街、大安街、霞曼街、东风街、红专街、红霞街、上游街、中医街部分路段,增设限时停车区;在秋林商圈的阿什河街、建设街、国民街部分路段,增设限时停车区;在中央大街红霞街、霞曼街、上游街口和东大直街建设街口、果戈里大街荣市街口,设置夜间限时临时乘降站。根据重点商圈、景区景点的闭店时间和客流需求,完善夜间公交线路运营保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十三)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引进和孵化纳统企业,对年度成功引进和孵化5家(含)以上纳统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每成功引进或孵化1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纳统企业年度销售达1000万元(含)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实施“数字兴商工程”,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资源对传统商贸流通业的赋能效应,大力推进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改造,加快商业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对自助终端、电子价签、智能货架、溯源系统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鼓励参与电商直播活动。每年举办2场电商直播活动,为企业打造平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峰会、论坛、推介会、资源对接会,单次活动经费不超过5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发展本地社区电商。发展壮大我市社区电商市场主体,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进一步培育社区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提高社区电商服务功能,鼓励销售本地农产品、食品以及老字号产品等,对限额以上本地社区电商企业给予纳统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对被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新评定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等称号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内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四、支持开展促销展销

  (十八)积极营造促销氛围。企业、有关行业、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在开业、年庆、节假日、周末及夜间时段经备案审核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开展线下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支持依法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经批准可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附则

  (一)除条款中有特别规定之外,本政策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二)政策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低于我市政策的,优先执行国家和省政策,与我市政策差额部分按照本政策补齐;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依托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部分条款,如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或废止,则相应条款另行确定。

  (三)除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本政策其余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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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