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2
文号:内政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23〕1号            2023-01-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强首府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在全区高质量发展中更好承担首府职能、发挥首府作用、展现首府作为,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支持呼和浩特市强实力、提品质、增后劲,全面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打造“美丽青城、草原都市”亮丽风景线。

  (二)目标定位。

  ——打造发展能级全面提升的“实力之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扬长避短、培优增效,推动呼和浩特市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用5年左右时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在省会城市排名中实现赶超进位。

  ——打造产业集群优势突出的“发展之城”。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服务经济,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能级不断提升,成为引领带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打造城市品质显著提升的“美丽之城”。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智慧化水平,推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改善、品质提升。

  ——打造创新动能蓬勃增长的“活力之城”。坚持把创新作为实现强首府的重要支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努力在乳业、新材料、大数据、生物医药等领域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全区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高地。

  ——打造青年向往、老人安康的“幸福之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服务供给,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高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城市。

  二、培育壮大优势产业

  (三)建设“世界乳都”。创建国家级乳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乳业学院。统筹布局以呼和浩特市为核心的奶牛牧场重点建设带。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奶牛繁育基地。积极引进乳业上下游全链条头部企业。支持呼和浩特市举办“全球乳业大会”。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伊利集团三方分别出资5亿元建设研发资金,高标准打造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确保2023年建成投用。实施草种业发展行动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创建中国草业种质资源库、国家草种业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从“一棵草”到“一杯奶”的全产业链。

  (四)打造“中国云谷”。出台《支持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和林格尔新区为核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加快推进5G网络、千兆光网建设和工业互联网改造。探索大数据及关联产业增加值单独核算机制。推进实施大数据赋能产业发展和“蒙数蒙算”,建设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北方算力中心。积极推动更多金融机构总部将数据中心落户和林格尔新区,打造金融云谷。

  (五)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建设内蒙古中环产业城,打造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发平台,重点突破太阳能电池、光伏应用核心部件研发生产“卡脖子”技术,打造千亿级半导体产业集群。依托科研院所设立呼和浩特航天经济开发区,大力发展军民融合制造业。建设国家动物疫苗技术创新中心,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等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攻关。推动生物发酵产业向下游延伸,开发终端产品。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经典名方研究开发、新药研发和一致性评价,建设制剂中心。支持托清工业园区、金桥开发区申报认定化工园区,推动现代化工产业集群延链补链。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六)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互动。推进大窑遗址考古发掘、遗址公园建设,实施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传承保护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联合鄂尔多斯市一体化运营、一体化创建内蒙古黄河大峡谷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沉浸式工业智慧旅游示范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打造马鬃山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支持呼和浩特市举办昭君文化节、冬季冰雪旅游季等特色品牌活动。推动青少年足球产业发展,培育马拉松、赛马、冰雪等特色体育品牌。

  (七)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国家北方能源总部基地落户呼和浩特市。出台鼓励支持办法,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分成财力对总部企业在用房、融资、纳税、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吸引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在呼和浩特市设立总部或大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鼓励在自治区投资兴业的重点企业同步在呼和浩特市布局设立总部。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优先在呼和浩特市布局投资项目。支持自治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投资呼和浩特市落地项目。注册在呼和浩特市的中央和自治区级总部经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地方留存部分在呼和浩特市入库。

  (八)提升物流综合服务。支持申报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构建以呼和浩特市为核心枢纽的自治区应急物流设施网络,建设呼和浩特新机场空港物流园,打造服务自治区、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的区域物流集散中心。

  四、提升首府综合承载能力

  (九)建设高铁枢纽城市。加快推动呼和浩特至包头高铁、呼和浩特至朔州至太原高铁、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铁项目,规划建设以呼和浩特市为中心、贯穿自治区东西部的高铁通道,着力构建呼包鄂乌1小时交通圈、生活圈,形成以呼和浩特市为枢纽的高速铁路网。

  (十)打造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完善呼和浩特新机场周边路网,启动实施新机场与高铁、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快速接驳工程,积极推动市域铁路机场线前期工作,实现航空与公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零换乘”、货运“无缝衔接”。加大国内、国际航线拓展支持力度,打造航空集散中心。

  (十一)构建高速公路网。加快建设S43机场高速公路、S29呼凉高速公路和S27呼鄂高速公路等项目,支持启动实施呼和浩特新机场至清水河、呼和浩特至武川高速公路。

  (十二)强化城市基础保障功能。优化城市地铁线网,健全地铁线路运营补贴机制,自治区以定额补助方式每年补助呼和浩特市10亿元。加快城市高架快速路网建设。加快实施大唐托电等热源入呼工程。落实用水指标,分期实施引黄入呼三期工程。足量保障首府发电、供热及重点生产企业用煤和农民冬季取暖用煤用气需求。

  五、加快建设宜居城市

  (十三)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呼和浩特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首府城市规划委员会,统筹指导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依托呼和浩特新机场片区、和林格尔新区、蒙牛乳业产业园区、沙尔沁工业园区打造城市副中心。依托白塔机场搬迁后释放土地打造东部生态宜居片区,高水平建设西部伊利健康谷产城融合片区。

  (十四)提升生态宜居水平。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试点任务,加快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市政管网改造,重点开展回民区、玉泉区等老城区基础设施更新、环境综合整治。有序实施“八横八纵”主干路街道更新。支持开展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高规格打造沿黄生态廊道,高标准开展哈素海、大黑河、小黑河生态综合治理。支持申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国家试点项目。打造大青山前坡生态绿带、大黑河两岸郊野花带。

  (十五)发展优质医疗教育。支持北京友谊医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中医蒙医医院,支持呼和浩特第一医院创建三甲医院。建立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医疗联动应急响应支援机制。加快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全覆盖。推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双高”建设,获批本科院校。支持建设中职园区。支持驻呼高校建设附属中小学、幼儿园。

  (十六)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全方位加强“平安呼和浩特”建设。开展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建设,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支持建立区市县乡村五级疫情防控网络,全面构建现代化社会市域治理体系,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样板区。

  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七)做大对外开放平台。充分发挥中国—蒙古国博览会永久会址平台效应,申请创办国家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支持探索创建自贸区方法路径,推动建设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载体。

  (十八)加强区域合作。推动京津冀地区国家级科研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建立分支机构,打造候鸟式科研基地。利用2小时交通圈便利条件,推出更多文旅消费产品吸引京津冀游客资源。支持在呼包鄂榆城市群建设和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七、改善提升要素保障能力

  (十九)下放经济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将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委托或下放呼和浩特市实施。推动呼和浩特市在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支持高标准打造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权限下放”试点。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完善驻呼高校与呼和浩特市开展校地合作机制,支持科研成果就地转化。鼓励驻呼高校科研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兼职创业、在职创办企业。推进“一心多点”“强心活点”建设,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完善引才引智政策。支持呼和浩特市多渠道从区外引进优秀干部和人才。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新市民群体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十一)强化用地保障。建立“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在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呼和浩特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倾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对区市两级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实行应保尽保。将呼和浩特市除中心城区外,以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土地征收和转用审核工作委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十二)强化用电用能保障。推动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二期、清水河抽水蓄能电站纳入国家规划并加快项目实施,实施金山热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支持呼和浩特市新增用电负荷在周边盟市选址建设新能源项目。支持将呼和浩特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所需能耗指标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单列范围。

  (二十三)强化财税金融保障。建立“钱随人走”挂钩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将新增常住人口作为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增强呼和浩特市教育、卫生、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今后5年每年新增财力性补助资金30亿元,用于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支持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降低债务风险水平。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引导自治区级国有资本优先在首府布局。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保障功能,引导驻区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首府六大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强首府工程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强化跟踪协调和督促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十五)细化任务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细化制定具体支持方案和举措清单,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为政策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六)发挥主体作用。呼和浩特市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将支持政策措施转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平台、发展动能,不断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附件:重点支持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