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社发[2023]2号 唐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唐人社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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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唐人社发〔2023〕2号             2023-01-20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促进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事关农民增收致富,事关就业大局稳定,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工作部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十八条政策措施》(冀人社发〔2022〕60号)要求,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稳岗政策扶持。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规范和完善,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努力使全体农民工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权益。进一步加大“免申即享”和“直补快办”工作推进力度,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推进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落地,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

  二、强化共享用工服务。加强对农民工所在企业的用工指导。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强化县(市)、区共享用工服务。依托河北公共招聘网、唐山人才网搭建共享用工调剂平台,优先发布停工企业人员求职信息和用工短缺企业招聘信息,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积极缓解企业阶段性、季节性用工矛盾,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三、深化劳务协作机制。持续开展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深化京津冀劳务协作,进一步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开展联合招工、培训、点对点输送等,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支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不断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更新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动员市场化服务机构参与,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就业。

  四、培树特色劳务品牌。结合各县(市)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开展劳务品牌促就业行动,加强劳务品牌发现培育,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劳务品牌,创建一批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省级、市级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促进劳务品牌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加强劳务品牌展示交流,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推广,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壮大更多劳务品牌。

  五、建强输出服务平台。在农民工及脱贫人口输出较多的市县、乡村和就业集中地区,合理设置就业服务站点,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农民工即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序外出务工。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作用,实施人力资源效能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劳务协作等服务,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帮助农民工外出务工和就近就业。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加快发展特色产业。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重点发展吸纳带动就业效果好的产业,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挖掘当地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用工潜力,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着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七、积极开发本地岗位。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重点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在县城、中心镇和乡村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发更多乡村基层服务管理岗位。依托县域特色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及农村留守人员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

  八、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组建一批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加力推广“人社惠农贷”,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强化试点示范,挖掘典型案例,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扎根乡村、创办乡产、带动乡亲的创业就业主体,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九、精准提供就业服务。依托河北人社一体化平台,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服务机制,在线上通过手机APP等方式提供“免跑即办”服务,在线下提供即来即办服务。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优化零工服务,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加大零工信息归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机制,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直播带岗”等线上线下服务新模式,有序组织现场招聘活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求职就业需求。

  十、广泛开展技能培训。聚焦农村劳动力就业需求,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乡村振兴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技能培训和政策宣传,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加快推进产训结合行动,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十一、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在充分发挥好12345服务热线、国务院互联网+、问政唐山等渠道的基础上,扩大投诉举报渠道,推广“欠薪维权二维码”、“欠薪维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推动欠薪问题举报投诉渠道的多元化,切实方便劳动者维权。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依托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随时排查欠薪隐患。

  十二、精准帮扶大龄农民工。多渠道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等信息,在唐山人才网、唐山人才招聘公众号、零工市场和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消除影响大龄农民工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不得设定清退农民工年龄门槛。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依托国家失业动态监测系统,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持续开展重点企业岗位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信息比对,定期上门走访、电话联系,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和就业服务需求,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月更新相关数据。

  十四、优先帮扶脱贫人口。持续推进脱贫人口就业帮扶,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稳定。结合“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以及“零工市场”建设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快劳务输出组织,推动脱贫人口愿出能出。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跨省跨市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强化就近就业岗位推荐,通过以工代赈方式的工程项目、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

  十五、加大兜底安置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充分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等内容,科学设置岗位总量,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管理,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章守纪情况。对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履职尽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十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运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促进区域内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强化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就业培训等服务,完善农民工子女上学、医疗、社保、住房、落户等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服务。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将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的重要因素,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

  十七、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困难农民工及时得到救助,确保农民工就业形势总体平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等工作和生活困难农民工兜底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积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乡村地区一二三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十八、健全机制加快推进。各县(市)区要健全目标落实、部署推进和调度督查工作机制,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服务协同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强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动态监测,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做好就业形势研判。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九、培树典型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典型遴选暨宣讲活动、“最美农民工”评选活动,讲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故事,展示新时代农民工风采,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唐山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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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