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桂政办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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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14号             2023-03-0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和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出厂产品的一致性实施控制并加强验证,确保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持续强化整治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无资质认证、超范围认证等市场乱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国家最新调整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优化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及时指导广西相关企业做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强制性认证工作,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监督检查范围,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检查进网许可(见附件2)。落实进网试用批文2年有效期的规定。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有关认证机构和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采信承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编码规则,指导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推动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根据广电总局动态调整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配合广电总局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自治区广电局负责)

  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

  (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广西能效“领跑者”、“能效之星”等产品的申报和初审。贯彻实施国家节能低碳产品标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推动电子电器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应用和推广,落实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健全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推动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积极参与构建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和调整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全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负责)

  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九)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基础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靶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区内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南宁、桂林、柳州等电子电器产业基础较好的城市发起设立各类科创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相关市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扩大广西工业振兴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用好地方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探索推动建立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形成一批电子电器产业集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通过“桂惠贷”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优质基础电子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提升产业竞争力。打造综合性产业竞争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和复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政策,重点承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电子信息产业链重要环节、关键企业转移。密切跟踪研判国际产业链调整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际产业链合作对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整合塑造能力,推动广西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进入东盟国家整机组装供应链,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

  (十四)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银行将电子电器行业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货物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南宁海关负责)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针对广西进出口电子电器行业特点,积极参与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建议,为全区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进出口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建设,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全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七)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应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全区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电子琴(0813)

  5.无绳电话终端(1604)

  6.数据终端(1608)

  7.多媒体终端(1609)

  8.入侵探测器(1901)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程序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意见》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指导思想和五个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我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对部分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压减审批的时间和相关流程;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

  二是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取消我区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标准,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健全实施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

  三是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的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四是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清单中的货物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法检商品目录,及时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广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

  五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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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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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