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03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2023-02-0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推动经济运行进一步回稳向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1.支持企业留工生产。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7日,下同),对正常生产的、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下同)、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的电商平台或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80人及以上的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施工项目,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建筑工人留工补贴。(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稳岗复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2023年新入职且3月31日前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上的员工,分别按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复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对企业批量有组织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实行“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交通费,补贴政策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4.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稳岗送温暖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开放,鼓励本区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丰富员工节日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

  二、进一步减税降费

  5.落实税收减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

  6.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8.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对合作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最高损失本金25%的补偿。(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

  9.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6%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基础补贴30万元,并按每亿元产值增量10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补贴。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纳入统计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

  1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1)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2)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3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12.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通过线上及线下形式推广宣传南沙区内重点商务酒店及会展场所,推动会议、会展业态复苏。(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13.支持外贸企业赴海外开拓市场。对2023年参加“粤贸全球”境外线下展的企业,按企业参加每个展会实际展位费用不超过50%予以最高3万元补助。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获得的中央、省、市、区资金不超过其实际展位费用的100%,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全力提振消费需求

  14.发放消费券。结合数字人民币试点,通过第三方平台等向市民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用于支持住宿餐饮、零售商户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南沙品牌企业线上销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向市民发放1000万元文旅体消费券,鼓励市民凭领到的消费券到区内各类文旅体等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依据消费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5.鼓励举办促消费主题活动。支持联合区内品牌餐饮企业、商圈举办美食节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圈借助节假日气氛,对在节假日期间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的商圈运营主体,按其单场活动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支持,单个商圈运营主体累计申请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6.鼓励旅游业发展。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旅游团队(20人及以上)到区内旅游的,给予每人每次40元补贴,每家旅行社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政府服务

  17.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主动协调化解企业连续生产中遇到的人员紧缺、水、电、煤、蒸汽、油、气、通信、运输等困难问题,确保企业各类生产要素平稳有序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利用“政企面对面”、咨询专线、服务专员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受理企业诉求,切实解决企业诉求问题。(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8.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制订申报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确保政策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涉及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含上级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