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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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3〕7号            2023-03-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有效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夯实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压实全省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落靠项目谋划、资金筹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等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引领。围绕建设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整合部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坚持多元筹资、注重效益。加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撬动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广泛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促进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渠道。

  ——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和组织村民投身农村公路建设,使广大村民成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

  ——坚持完善机制、奖优罚劣。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技术指导和考评体系,明确标准、强化监管、严格验收,建立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网提质工程、通村达组工程、安全放心工程、产业融合工程,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设农村公路18000公里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省95%以上的乡镇实现通三级公路,乡镇对外交通条件显著提升;全省较大人口自然村通硬化路达到86%以上;全力解决早期建设的农村公路破损严重问题,使全省农村公路优良路率稳步提高;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完成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危桥改造,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机制。

  1.省政府统筹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成品油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市级政府监督推进。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地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县级政府具体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等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政策,保障建筑材料供给,平抑相关建筑材料价格,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

  (二)建立多元筹融资机制。

  1.国家补助资金。全力争取和用好交通运输部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公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2.县级财政和社会资金。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一般预算优先考虑事项。创新筹融资模式,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缓解出资压力。依法依规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国省干线改造项目与农村公路打捆实施、路衍经济开发和项目赋能等多种模式筹集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政府债券资金。将年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范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一般政府债券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具备施工许可证、投资规模大、建设进度快、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群众动员深入、资源利用充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形成群众动员参与机制。

  1.推行以工代赈,鼓励群众参与。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当地农民群众特别是脱贫人口等低收入群众、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参与,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增收。要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农村劳动力组织工作,提供劳务保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推行一事一议,鼓励群众实施。鼓励将村道建设纳入乡规民约,由村干部带头、劳动力普遍出工、特殊人员免除义工等方式筹劳建设。鼓励对小交通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按工程进度统一配送,由村干部带领村民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建设。其他农村公路,可考虑技术难度,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公路路基施工,由县市组织专业化队伍进行路面施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推行事前动员,鼓励群策群力。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建言献策,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重点,赢得沿线群众广泛拥护和积极参与。汇聚民心、集中民意,制定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推行捐助活动,鼓励各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发动企业、社会组织捐资捐料、结队帮扶、投工投劳,吸引乡贤等成功人士支持家乡农村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推行综合整治,鼓励改善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对农村公路穿越村屯路段,组织开展综合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进行路面维修、完善路肩和边沟结构、建设必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四)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1.简化农村公路项目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应精简审批程序,简化招标流程。符合当地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适用范围的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环评、水保论证等服务类业务,各地应引导本辖区采购单位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缩短服务承担单位的选择时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施工图批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实际及时申请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中央车辆购置税、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原则,结合人口、生态、地形地质条件、产业发展需要、资金筹措能力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服务农村公路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强化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加大监督检查抽查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将农村公路参建从业行为纳入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创新建设管理手段。推动农村公路基础信息数字化,加强互联网、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新技术的应用,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农村公路综合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6.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村公路从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以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技术、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五)巩固建养管运协调机制。

  1.健全管养机制。落实“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路长和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市场化改革,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管理养护机制和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引导、创新市场化多渠道筹集的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牵头组织、行业积极参保”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农村公路灾毁应急响应、完善农村公路防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健全运营机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公路停靠站点。鼓励农村客货统筹、运邮协同、物流配送发展,将管理、养护、客运、货运、物流、邮政、供销网点、快递、电商等多种服务功能整合融为一体,提升站点覆盖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六)强化考评示范机制。

  1.省级考核机制。将“十四五”建设任务按年度、类别分解下达到市县、北大荒农垦集团,按照“四个体系”督导考评,参照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按照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考核、兑现奖惩的方式下达;同时,对整县集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超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大的县(市、区)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统筹用于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对进展迟缓,不能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相应调减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鼓励市县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整县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省将采取“三优先”支持政策,即优先安排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优先安排一般债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市县考核机制。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制定相关考评细则,可以参照省资金补助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典型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规范有效的制度政策、支持有力的资金保障、完备适用的技术标准、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创新多元的融合发展等经验作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培树一批“示范路”“示范村”“示范乡”“示范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成立相应组织体系,根据目标任务,建立“四个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管理计划等,做好项目前期储备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5月—2025年9月)。

  各市、县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按照目标任务和“四个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充实调整管理力量,强化检测抽查督导,确保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评比,对检查评比中优秀的市、县予以表彰,对评比靠后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研究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评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工作责任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任务。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争取力度,力争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密切沟通协调,按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下达国家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省级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资金筹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建设投入资金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自媒体以及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事迹,及时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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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