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向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公布“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举报投诉渠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清廉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清”“亲”税企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开展“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惩治税收营商环境领域的作风顽疾和腐败沉疴,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一、受理范围
受理汕尾市税务系统各级税务人员在以下方面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一)政策落实方面。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中,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推进智能办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助企纾难解困等政策执行拖沓懈怠、敷衍了事、“躺平摆烂”等问题。
(二)管理服务方面。在办理税费业务中不担当、不主动,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待纳税人缴费人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态度冷硬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对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消极应付等问题。
(三)规范执法方面。违反规定随意进户;未严格落实规范执法要求,在执法中不透明、不规范、不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清正廉洁方面。参与或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经商办企业或参与社会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利或职务之影响吃拿卡要占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五)损害税收营商环境的其他方面。
二、反映渠道
(一)电话举报:0660-3296866(工作时间)
(二)网站举报: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wts/common_tt.shtml
(三)来信来访: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莲塘段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404室;邮编:516600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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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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