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进一步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市域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办范围
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收入归属和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在苏州市行政区划内通过线上办税系统、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不同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
实施市域通办的事项清单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清单》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二、通办方式
市域通办的实体办税服务场所为本公告列明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纳税人缴费人可按需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通办业务。
三、其他事项
凡纳税人缴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稽查、评估案件未结案等情况,或属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出口退税四类企业、非正常户的,不能办理通办事项,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费事宜。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市域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税费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648/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062/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108/index.html)查阅《清单》和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事项清单.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市域通办办税服务厅名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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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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