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30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安徽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安徽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一纳税人高频业务涉及的税目按季征收、低频业务涉及的税目按次征收,申报次数依然较高,容易发生涉税风险。如A制造业企业,由于经常发生购销业务,买卖合同印花税按季度申报,但是很少发生金融机构借款行为,借款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企业在按季对买卖合同印花税进行申报的同时,在借款合同等其他应税合同书立15日内还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就有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的风险。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对省内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一般情况下1年内仅需要进行4次印花税纳税申报,预计每年为纳税人减少申报次数超100万次。
二、《公告》第一条所述“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该如何理解?
此类纳税人是指在新设时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印花税按期申报税种认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具体在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仅需要在税源采集表中填写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税目具体信息;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不用填报。填报完成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时,系统对税源采集表中填写信息与税种认定的税目应申报信息进行校验:如纳税人税源采集表中已填写对应税目信息,则提取纳税人填写信息;如纳税人在税源采集表中未填写相关税目信息,则系统自动填写为0(可手工修改),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公告》为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纳入第一条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单独明确?
《公告》第二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单独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法》对不动产转移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公告》第一条所列明税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不同。如统一规定按季度申报缴纳,可能会导致不动产转移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如果统一规定按次申报缴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将造成很大申报负担。故而,对该类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既不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申报次数,又保证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一并缴纳。
五、《公告》为何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次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主要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较少变动,但是又偶有变化,给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六、《公告》为何单独规定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
作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除了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次数很少,按季申报纳税会额外增加办税负担,按次申报纳税较为合适。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