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2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沪税函[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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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沪税函〔2023〕27号             2023-03-2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推出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助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下简称引领区)。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锚定浦东新区打造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扩大国内需求的典范引领、现代城市治理的示范样板等五大战略定位,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积极贡献税务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助力引领区建设的全过程,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改革创新,践行以数治税,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征管服务措施实施,加强与《引领区意见》有机衔接和融会贯通,强化内外部协作联动,提升税收服务整体效能。坚持底线思维,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构建与税收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动态风险防控体系,确保税收风险防范与改革创新发展同步推进。

  三、主要举措

  (一)推进支持引领区建设税收政策落地

  积极推进创投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落地,研究推进在引领区特定区域内扩大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范围,提升政策落实辐射作用,服务引领区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推动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天使投资等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助力引领区吸引全球人才资源,进一步带动引领区科创产业集聚。扩大引领区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效应,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推进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试点扩围,助力引领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

  (二)提升引领区国际税收精细服务水平

  聚焦共建“一带一路”,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围绕引领区核心产业建设与跨国地区总部能级提升,综合运用国际税收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国际税收规则指导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跨境交易税收负担与重复征税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为引领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三)加速在引领区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

  配合引领区产业发展新布局,对三大先导产业优先推、六大硬核产业重点推。面向大企业提供“乐企嵌入式发票引擎”,提供发票全场景一体化数字解决方案。力争引领区率先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助力三大先导产业向世界级产业集群加速迈进、六大硬核产业全方位集聚引领发展。

  (四)强化税收大数据支持引领区产业发展作用

  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高效发挥税收大数据要素驱动作用,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变革,赋予引领区重点产业发展新动能。聚焦硬核产业,为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发挥数据集成优势,规范税务数据共享,保障引领区建设涉税数据需求。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引领区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新格局

  精准对接大企业复杂涉税需求,跟踪前沿行业领域税收政策,探索符合大企业发展动势的集成化服务举措。试点“进一个厅,办全国事”智慧办税新模式,降低跨区域办税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为大企业定制合理便捷的个性化发票“一揽子”解决方案。

  (六)拓展引领区智慧税费服务新模式

  强化税费服务运营中心智慧管控,在引领区各办税服务厅提供无差别税费服务。依托智慧分析平台,提升税费服务资源整合调配能级。进一步探索征纳互动服务模式的应用场景,整合服务资源,拓展线上服务方式与内容,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问协同为主+预约办税兜底”的立体化服务。

  (七)打造“引领区税收经济发展指数”

  加强智能化税收经济分析,探索构建“引领区税收经济发展指数”,全面反映浦东税收经济运行情况,不断强化税收经济数据在引领区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发挥税收经济分析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引领区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

  (八)加强引领区纳税信用与进出口税收服务联动

  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复评调整机制,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的动态管理。对高信用级别出口企业进一步缩短出口退(免)税办理时限,其中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对提高进出口税收服务效率的重要作用,助力构建与引领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九)深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积极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着力降低引领区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托“一网通办”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持续减少证明材料报送,降低纳税成本,从制度层面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十)构建高效协作的引领区税收精诚共治体系

  对照引领区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要求,树牢“税费皆重”理念,加强部门协作,在税费征收服务方面强化协同,进一步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登记业务协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方面强化部门间精诚共治,依法维护引领区税费征管服务稳定大局。深入推进个人股权变更“一件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做好个人股权转让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举措贯彻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跟踪问效,及时评估总结,推动征管服务举措动态优化提升,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推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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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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