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2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沪税函[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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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沪税函〔2023〕27号             2023-03-2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推出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助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下简称引领区)。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锚定浦东新区打造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扩大国内需求的典范引领、现代城市治理的示范样板等五大战略定位,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积极贡献税务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助力引领区建设的全过程,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改革创新,践行以数治税,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征管服务措施实施,加强与《引领区意见》有机衔接和融会贯通,强化内外部协作联动,提升税收服务整体效能。坚持底线思维,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构建与税收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动态风险防控体系,确保税收风险防范与改革创新发展同步推进。

  三、主要举措

  (一)推进支持引领区建设税收政策落地

  积极推进创投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落地,研究推进在引领区特定区域内扩大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范围,提升政策落实辐射作用,服务引领区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推动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天使投资等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助力引领区吸引全球人才资源,进一步带动引领区科创产业集聚。扩大引领区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效应,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推进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试点扩围,助力引领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

  (二)提升引领区国际税收精细服务水平

  聚焦共建“一带一路”,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围绕引领区核心产业建设与跨国地区总部能级提升,综合运用国际税收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国际税收规则指导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跨境交易税收负担与重复征税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为引领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三)加速在引领区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

  配合引领区产业发展新布局,对三大先导产业优先推、六大硬核产业重点推。面向大企业提供“乐企嵌入式发票引擎”,提供发票全场景一体化数字解决方案。力争引领区率先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助力三大先导产业向世界级产业集群加速迈进、六大硬核产业全方位集聚引领发展。

  (四)强化税收大数据支持引领区产业发展作用

  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高效发挥税收大数据要素驱动作用,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变革,赋予引领区重点产业发展新动能。聚焦硬核产业,为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发挥数据集成优势,规范税务数据共享,保障引领区建设涉税数据需求。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引领区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新格局

  精准对接大企业复杂涉税需求,跟踪前沿行业领域税收政策,探索符合大企业发展动势的集成化服务举措。试点“进一个厅,办全国事”智慧办税新模式,降低跨区域办税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为大企业定制合理便捷的个性化发票“一揽子”解决方案。

  (六)拓展引领区智慧税费服务新模式

  强化税费服务运营中心智慧管控,在引领区各办税服务厅提供无差别税费服务。依托智慧分析平台,提升税费服务资源整合调配能级。进一步探索征纳互动服务模式的应用场景,整合服务资源,拓展线上服务方式与内容,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问协同为主+预约办税兜底”的立体化服务。

  (七)打造“引领区税收经济发展指数”

  加强智能化税收经济分析,探索构建“引领区税收经济发展指数”,全面反映浦东税收经济运行情况,不断强化税收经济数据在引领区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发挥税收经济分析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引领区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

  (八)加强引领区纳税信用与进出口税收服务联动

  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复评调整机制,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的动态管理。对高信用级别出口企业进一步缩短出口退(免)税办理时限,其中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对提高进出口税收服务效率的重要作用,助力构建与引领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九)深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积极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着力降低引领区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托“一网通办”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持续减少证明材料报送,降低纳税成本,从制度层面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十)构建高效协作的引领区税收精诚共治体系

  对照引领区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要求,树牢“税费皆重”理念,加强部门协作,在税费征收服务方面强化协同,进一步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登记业务协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方面强化部门间精诚共治,依法维护引领区税费征管服务稳定大局。深入推进个人股权变更“一件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做好个人股权转让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举措贯彻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跟踪问效,及时评估总结,推动征管服务举措动态优化提升,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推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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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