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粤税函〔2023〕36号 2023-03-10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级地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相关要求,结合广东地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好相关任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发挥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配合税务总局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配合税务总局优化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配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进一步拓展大企业定制服务,借助线上渠道,向大企业集团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配合税务总局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配合税务总局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银税互动”工作。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市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应用力度,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按照税务总局要求,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的修订完善和推广工作,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继续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围绕“四通” (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发力,推动第一批、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接续落地见效,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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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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