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府办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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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9号               2023-03-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

  (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支持试点企业运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模式,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对“两头在外”转口贸易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动态调整汽车平行进口和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交易服务平台申请开通车辆转移待出口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浦东新区政府、闵行区政府)

  (三)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发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提升新能源技术发展所需的能源矿产和重要农产品进口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推进外高桥、虹桥等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制订淮海新天地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建设“优质产品进口示范区”。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黄浦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四)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申请,对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延期付息和无还本续贷等支持,对符合延期付息条件的企业免收罚息。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对外贸企业账户服务费、结算手续费等费用减免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500亿元外贸专项信贷额度,用好2000亿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进口专项额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规模,利用政策性金融资源加大对跨境电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升级保单融资增信模式,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融资申请线上办理,对优质外贸企业试点批量主动授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五)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全年支持不少于一万家外贸企业,承保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限额满足率不低于90%。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信用保险予以支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发挥全球信保风险信息数据库作用,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免费提供海外客户风险查询服务。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中小外贸企业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进出口业务相关信贷及贸易融资产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不低于10%(含)的优惠费率措施,落实“免申即享”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00亿元小微外贸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直贷和转贷方式,支持小微外贸企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

  (七)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三期扩区,研究扩大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径予放行口岸。支持临港新片区设立国际转运集拼监管中心,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持续推进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争取试点实施更开放包容的沿海捎带政策。支持外高桥保税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深化发展全球营运管理、全球贸易结算、全球分拨配送、全球研发维修等功能。建设外高桥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和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医疗器械智造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海边检总站、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非处方药品及家庭常用医疗器械业务。推动跨境电商B2B出口海运清单模式落地。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本市跨境电商出口平台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九)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加快推进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十)促进离岸贸易提质扩容。鼓励新型离岸贸易发展,支持银行机构对无法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的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在做好“三反”审核后,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支持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动态调整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深入推进临港新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鼓励试点银行扩大试点区域内优质企业范围,根据客户指令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进一步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落实离岸贸易专项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稳步扩大加注业务规模。推动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气)线上办理加注业务,推出线上保税油(气)加注交易品种,做大线上交易规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在本市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市交通委、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

  (十二)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举办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组织更多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博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加大对企业展位费支持。继续举办“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线上贸易对接。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合作,联合举办各类经贸、投资对接活动,带动企业国际联络和团组互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有关会展单位)

  (十三)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规则查询系统和最优关税税率查询系统功能。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费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优化实施原产地规则,实施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货物可先予担保放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

  (十四)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建设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境电商海外仓数据归集,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收结汇和办理退税提供便利。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海外仓“抱团出海”。优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业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五)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内外贸结算信用联动方式,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人民币全程使用。鼓励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形成一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示范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高限额满足率、优先推动承保等方式,支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扩大跨境贸易再融资服务。完善汇率避险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对企业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丰富境内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种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十六)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以洽谈商务、签订合同等为由的临时紧急来沪外籍人员,可凭主管部门或邀请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口岸签证,由口岸签证机关提供“24小时”办证服务。在“一网通办”平台开通口岸签证网上预受理,实现“零次跑”在线服务。优化“一带一路”企业专窗服务和“走出去”企业出入境便捷办证机制,为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上海边检总站)

  四、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

  (十七)便利外贸许可证件办理。深化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指导机电产品进口企业自动许可证全程网办,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办理,确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和转报。支持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企业对特定两用物项申请通用许可,实现一次办理、一年内多批次进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十八)提升跨境贸易便利。深化“离港确认”模式试点,提升水水中转货物口岸作业效率。深化汽车出口“抵港直装”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车辆实行无干预通关。推广海关查验无陪同作业改革,无陪同查验比例达到70%以上。拓展长三角区域异地货站业务,提升货物集散功能。对出入境船舶实施“一船一策”服务保障,推进实施空港口岸直接过境航班机组免办边检手续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口岸通关和货物周转效率。(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上港集团、机场集团、上海边检总站)

  (十九)推进贸易数字化建设。制订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面向货主企业的移动平台、跨境互助通关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探索上海口岸船公司、货代、进出口企业间保函交换无纸化试点。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业务单证无纸化换单。支持建设虹桥贸易数字化赋能中心,推动研发制造、市场营销、跨境通关、物流仓储、贸易融资及售后服务等贸易环节数字化改造和场景应用,集聚贸易数字化服务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上港集团、机场集团)

  (二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制订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见。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大海外公益性服务站点的布局力度,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企业海外维权和纠纷应对指导。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业务范围。推进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工作,支持代表机构依法从事有关专利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二十一)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深化上海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评估。优化上海贸易调整援助公共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预警中心和中小企业经贸摩擦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经贸摩擦应对开展帮扶指导。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对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事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本文件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更大力度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市商务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了《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和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21条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聚焦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大通关、金融和退税支持,挖掘企业增长潜力。主要包括: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合理扩大进口规模,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明确提出:制定新一批“四个一百”企业名单。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两头在外”医疗器械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鼓励扩大重点能源矿产和重要农产品进口。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00亿元外贸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全年承保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等。

  二是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释放外贸发展新动能。主要包括: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促进离岸贸易提质扩容,支持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发展。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三期扩区,研究扩大洋山特殊综保区径予放行口岸。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加快推进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支持银行机构对离岸贸易结算跨币种收付。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落实离岸贸易专项奖励政策。积极稳妥在本市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等。

  三是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深入实施为契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要包括:支持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明确提出:举办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组织更多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加大企业参加海外重点展会展位费支持。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建设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海外仓数据归集。鼓励跨境货物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开通口岸签证24小时服务和网上预受理等。

  四是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围绕边境和边境后措施,加大外经贸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便利外贸许可证件办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推进贸易数字化建设,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障,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明确提出:支持合规企业申请特定两用物项通用许可。拓展长三角区域异地货站业务。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调查。拓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业务范围。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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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