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2]4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陕政办发[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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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2〕43号            2022-12-3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有力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做实见效,在全面总结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许可“先使用后付费”

  具体内容:纳入试点的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已实施单列管理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

  1.开展试点探索。遴选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先行先试,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担保服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放许可。鼓励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提升专利交易谈判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

  具体内容: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基础上,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1.赋权+现金。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赋权+约定收益。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转化时,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先投后股”试点

  具体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市(区)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转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联合各试点市(区)设立厅市联动重点项目,将参与“三项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各试点市(区)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纳入支持范围,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转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由各试点市(区)统筹管理实施,投入收益由各试点市(区)用于此类其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区)政府、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投资运作方式。鼓励各试点市(区)委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先投后股”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各试点市(区)和国有投资平台对项目进行尽调评估,相关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益责任,各试点市(区)和国有投资平台负责“转股”前日常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在“后股”阶段,根据项目立项的约定,当触发转股条件时,该笔资金转换为投资资金,由国有投资平台持有目标企业相应股权,对目标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各试点市(区)政府、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各试点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项目组织程序、项目退出与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机制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区)政府、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设立“三项改革”计划项目

  具体内容:在省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计划项目,对开展“三项改革”综合试点单位、参与“三项改革”路演的优质项目等予以支持,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产业化。

  1.开展改革综合试点。先期遴选3—5家单位开展“三项改革”综合试点,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并下放评审立项权,将组建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成效作为主要评价因素,试点单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后期根据试点成效逐步推广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以演代评”机制。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举办“三项改革”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场路演、团队路演、市(区)路演等系列路演活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路演项目予以支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路演并实施转化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试点单位联合企业等共建成果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成果评价遴选工作,推动就地转化孵化。对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且成功注册企业的,给予办公研发场地租金减免、投融资服务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具体内容: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加强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科技经纪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活动。

  1.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技术转移学院,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在岗参加培训,提升专业能力。(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科技经纪人参与科研项目转化。对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立科技经纪人“跟踪服务”机制,支持科技经纪人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科技技术转移人才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科技经纪人,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于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经纪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作价入股专门持股平台

  具体内容: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专门持股平台,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单列管理。

  1.建立“技术托管”平台。依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技术托管”平台,在征求科研团队意见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选择“技术托管”平台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持股平台。“技术托管”平台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代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持有、管理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有。(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托现有技术转移机构,为“三项改革”成果的筛选、评估、转化和投后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具体内容: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金融投资更早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进一步丰富产投、创投、风投等金融产品,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全生命周期资金需求。

  1.建立天使投资基金群。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秦创原春种基金等的撬动作用,吸引保险、银行理财和社会资本等长期资金和专业化投资机构,开发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产品。吸引国内外头部投资机构落地秦创原,壮大早期投资的基金丛林。积极引入高水平基金和投资团队,对前瞻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畅通多元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为成果转化企业开发“科技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知识产权贷”等信贷产品。探索开展研发保险、成果转化保险等新型科技保险业务。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有序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将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保荐企业上市挂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对贡献突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具体内容: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升高价值知识产权成果产出和转化能力,培育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以及“卡脖子”技术领域,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培育高价值专利。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开展评估工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知识产权公开和集中发布制度。支持建设陕西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形成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定期披露制度,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立秦创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检察保护中心,着力打造“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强化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执法司法保护,促进形成知识产权链条保护体系。(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具体内容: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

  1.鼓励“产学研用”横向合作。对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现金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相关规定,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横向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用于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以股权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成果完成人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具体内容: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采取“一事一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其在实施“三项改革”中的相关决策责任。

  1.推进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指导“三项改革”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制定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三项改革”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等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健全依法依规作出的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政策落实和宣传。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在企业兼职、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参股科技型企业。(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省属科研院所(包括公益一类)。鼓励中央在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适用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备案,推动科技成果在陕落地转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予以不断完善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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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