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赣财税〔2023〕4号 2023-04-03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附件: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2.江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协会
3.江西省公路学会
4.江西省进贤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6.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7.江西省红十字会
8.江西省水利学会
9.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
11.江西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2.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
13.江西省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14.江西省文化产业协会
15.江西省理解文化研究中心
16.江西省劳动模范协会
17.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18.江西省女企业家商会
19.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江西省南昌市关爱下一代基金会
21.江西省禁毒志愿者协会
22.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23.赣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
25.江西省家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6.江西省南昌市红十字基金会
27.江西省益森教育慈善基金会
28.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
29.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30.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31.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
32.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33.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34.江西省魔方运动协会
35.江西周口商会
36.江西省赣萍商会
37.南昌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江西省安远县东江源三百山生态保护基金会
39.江西省文化和旅游研究推广协会
40.江西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41.江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42.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
43.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44.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45.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46.江西泉州商会
47.江西服装学院
48.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江西省民建同心思源基金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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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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