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专发[2023]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种业企业培育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浙农专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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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种业企业培育的指导意见

浙农专发〔2023〕8号                 2023-03-2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战略和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部署,进一步提升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强省、特色品种大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种业振兴战略,围绕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指引,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有效对接科技资源、工商资本和国内外市场,促进资源要素不断向企业集聚,加快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创新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育种创新能力、种子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强实力、做大市场、做优品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振兴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建立和完善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种业企业阵型,分类推进种业企业培育,打造全国“领军型”企业1家、“隐形冠军”企业5家;企业育种创新水平不断增强,建设10个主要以骨干企业牵头的育繁推种业创新平台,企业育成品种占比达68%以上;企业制繁种水平不断增强,建立良种繁育基地20万亩以上、数字育苗工厂20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8个;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持续拓展,年总产值突破80亿元。

  二、工作举措

  (一)着力提升育种创新能力。

  1.推进企业商业化育种。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围绕优势特色品种选育,继续推进以优势骨干企业牵头、首席专家挂帅、产学研推协同的省级育繁推种业创新平台建设,每个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连续支持3—5年。到2027年累计建成创新平台10个,争取育成一批突破性和进口替代型品种。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农业领域“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优异育种材料,开展自主育成品种转让,加快提升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

  2.加强企业科技研发。鼓励优势骨干企业自建育种研究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种业研究院、产学研创新联合体、种业创新园,切实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到2027年,建成一批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比例达8.5%以上。

  3.提升科研育种条件。支持企业建立稳定的科研创新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改造提升田间基础设施、科研试验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企业南繁基地建设和南繁加代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加快省级南繁公共实验室建设,实行免费开放。逐步推进省内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实验室向企业开放。

  4.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共享。支持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对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项目纳入农业“双强”项目支持范围。吸收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级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加快优异种质材料和功能基因挖掘与创制。鼓励企业将自有种质资源向省级种质资源库(圃)汇交备份,积极开展资源交换、转让和共享利用,加快育种创新步伐。

  (二)进一步提升种子生产水平。

  5.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化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布局,建立金衢温早稻、杭嘉湖宁绍常规稻、宁嘉丽杂交稻等一批长期稳定的制繁种基地,引导企业入驻开展种子生产;在温嘉台等瓜菜主产区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育苗工厂。支持企业开展畜禽育种场建设,争取列入国家核心育种场。持续推动湖州市和环三门湾地区水产种业集聚区建设,引导企业入驻集聚区。持续支持企业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提升以及区域性种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提高种子生产保供能力。

  6.提高种子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机械化制繁种技术和机械装备研发推广,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宜机化改造和种子仓库、加工流水线、育苗工厂设施设备提升。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将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各地对企业急需的先进高端机械设备制定特别补贴政策。

  7.稳步推进良种生产。继续实施稻麦订单良种奖励政策。从事稻麦和油菜制繁种的种子生产者,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研究推进常规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政策性制繁种保险,不断完善政策性种业保险制度。

  (三)加快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应用。

  8.加快品种区试审定。加大企业育成品种区试审定力度,优先安排企业育成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允许企业育成的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在第二个周期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同步进行,加快审定步伐。

  9.加强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建立各级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优先将企业自主或参与育成的品种列入各级展示示范计划,建立省级水稻、玉米、瓜菜等新品种核心展示基地企业展示专区。省财政在分配下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将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纳入资金分配因素。继续举办省种博会以及水稻、鲜食玉米等新品种大会,为企业搭建平台,加快品种宣传推广。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和推广活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0.推进企业人才培育。加强涉农高校种业学科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鼓励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浙江农艺师学院等学历、技能人才培养向种业领域倾斜,培养更多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鼓励科研院校在企业建立育种实习培训基地,引导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到种业企业就业并享受相应政策。完善“职称在线”应用,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支持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评审。

  11.支持企业引智引才。依托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引进种业急需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鼓励申报省级种业科研项目。

  12.完善科研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各地出台吸引国内外种业高端人才、创新团队落户政策。支持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种业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到省内种业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最长不超过6年,离岗人员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五)加大优势骨干企业培育力度。

  13.构建企业发展阵型。根据种源竞争力、育种水平和企业实力、发展潜力等关键指标,建立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阵型。综合型企业重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综合竞争力;优势特色型企业重点强化优势品种培育和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重点改善种子生产设施设备,提高种子安全保供能力。入选阵型企业的,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14.推进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打破区域、所有制界限,围绕主业开展兼并重组,组织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间相互合作,以资本、资源、知识产权等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鼓励企业立足实际开展招商引资、资产折股量化等,吸引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投资入股,扩大经营规模。

  15.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处理好人权、事权、物权的关系。加快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特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内部员工创新创业积极性。

  16.加快“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在省外、海外独立或合作建立科研育种中心、制繁种基地、经营销售网络,形成多元化“走出去”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与外省种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种业一体化战略合作,加快品种省外审定、认定、引种备案和市场拓展。

  17.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充分发挥种子协会、企业协会作用,鼓励企业发表公开倡议书,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以信用评价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办为依据,探索建立种业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黑名单”在金融支持、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18.推动优势企业上市。扶持优势骨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针对阵型企业中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展重点上市培育工作,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许可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实行“绿色通道”,加速办结,助推企业加快登陆资本市场。对当年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审核后对其所在地区,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到2027年,上市种业企业数量争取达到5家。

  (六)大力推进种业数字化改革。

  19.构建完善数字化平台。加快建设推广“浙农种业”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集资源保护、品种展示、质量检测、供需对接、政策服务等功能模块,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PC、浙政钉、浙里办”三端共享的数字种业平台,推进企业在线办事、在线查询、在线推广。

  20.推动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工程,因地制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全程数字化。加快构建“互联网+”种业营销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营销模式。推进企业构建种子供应链追溯系统,促进营销精准化、可追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企业培育发展作为种业振兴的重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集成,着力解决企业发展困难问题,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深化农业“双强”行动、农业重大科技研发等相关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开展种质资源引进创制、科研育种设施改造、良种繁育基地提升、种子生产加工设备建设等。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用地列入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予以保障。支持种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政策。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支持企业争取各类政府贴息贷款、行业发展类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种业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信贷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展大型种业设施设备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提升金融服务契合度,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省产业基金加大对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加大种业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建立侵权案件协查联办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创新积极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多形式举办企业专题培训,开展种业形势分析、政策解读、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知识培训。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的宣传,建立阵型企业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营造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种业振兴。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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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