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23]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云政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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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11号              2023-03-1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3年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的“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致第6届中国—南亚博览会重要贺信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根本要求,以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以营商环境提升为手段,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推动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形成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的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引领全省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助推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经过3—5年改革探索,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优势外向型产业加快聚集,新业态、新模式和外向型经济快速增长,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区域竞争力和要素配置能力明显增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重大成果,形成更多具有沿边跨境特色、系统性集成性制度创新成果。全面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率先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交通物流顺畅、要素流动自由、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一流、辐射带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十四五”期间,通过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以创新促发展,实现自贸试验区外贸、外资、新增市场主体年均增长50%以上。

  二、深化体制机制集成创新,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三)建立实施RCEP先行示范区。全面推进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围绕RCEP关税减让、投资、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加大跨境制度创新和开放环境压力测试力度,探索将原产地声明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出口商和生产商,先行先试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表。研究制定RCEP成员国商务访问者、跨国企业内部流动人员等自然人临时入境便利化措施。推进与周边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推动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制定RCEP项下云南货物贸易潜力商品清单和服务贸易优势领域清单,打造RCEP云南贸易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昆明海关,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以下均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深化“一业一证”、“一照多址”、综合监管等改革试点。探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全面试点以事前信用前置审查、事中分类跟踪监管、事后监管结果纳信为特征的告知承诺制,推进新兴行业市场准入审批向国际通行的认证规则转变。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采取分批赋权的方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化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多测合一”,逐步建立完善“多规合一”所需测绘业务协调及数据更新共享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实行混合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等政策,创新建立土地联动高效审批机制。深入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新能源、大数据、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六)塑造公平竞争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在坚持和遵循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制度规则基础上,构建与高标准国际规则衔接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落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创新开展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试点,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贸促会云南省分会、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创新政府治理模式。探索设立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动“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监管标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综合保税区“四区”政策叠加优势,加快推动管理体制、财税分享、产业协同、政策协同等领域首创性、集成性改革创新。(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三、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

  (八)推进贸易自由便利。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创新“外贸+金融”、“通关+物流”等服务模式。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业态,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全流程监管模式,推动与市场采购贸易融合发展。争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药器械业务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大力发展“互联网+边民互市”新业态,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全流程监管模式创新。加快落实东盟国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来源地政策,推动“食药同源”商品进口。支持瑞丽、河口、磨憨成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争取建立橡胶、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提升口岸基础设施和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以智能化通关为支撑的跨境贸易服务体系,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优化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模式,创新开展口岸“一站式”缴费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各口岸通关效能、收费标准、服务能力达到并保持国内一流口岸水平。继续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改革,全面实施鲜活产品“附条件提离”。探索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九)推进投资自由便利。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健全投资保险、涉外法律服务、风险防控等海外投资保障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优势产业走出去,带动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争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研究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全面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争取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NRA账户开展经国家批准的资本项下业务。创新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模式,试点承保市场采购贸易、保税维修、离岸贸易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一)推进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探索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服务管理制度,争取开展国际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改革试点。放宽外籍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建立外籍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工作许可制度,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人才签证制度。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因素外,依法允许外籍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执业。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相关行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建立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创新开展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完善毗邻国家来滇务工人员“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外籍人员务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助推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二)推进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加密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航线,积极发挥昆明第五航权试点作用,支持南亚东南亚等地航空公司承载经昆明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支持国外航空公司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运营。探索航空、铁路中转集拼业务,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的中转集拼枢纽。依托中老铁路和中缅印度洋新通道,研究推广标准化海公铁、公铁等多式联运单证,探索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探索开展以铁路货物运单作为控货权凭证,创新实施铁路提单信用证融资和结算。探索与周边国家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创新跨境车险服务模式,不断提升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三)推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完善昆明区域性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功能,建立国内外数字营商环境动态跟踪机制。研究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建设国际离岸数据中心。积极争取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争取纳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大数据中心集群,承接我国东部地区以及南亚东南亚算力需求,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持续扩容中缅、中老跨境光缆,推动建设中越河口—老街跨境国际通信线路,扩大国际网络覆盖区域。(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四、增创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高质量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十四)服务构建区域性国际经贸中心。推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企业集聚,培育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离岸服务外包、离岸技术研发和离岸金融等离岸业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离岸贸易先行区。支持保税研发、保税维修再制造等“保税+”经济、新型易货贸易等新业态发展。支持申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车进口试点和二手车出口试点。创新发展“丝路电商”,建立电商企业走出去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和生态系统。探索“海外仓+边境仓+保税仓”布局模式,推动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边民互市贸易深度融合。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一批集聚南亚东南亚国家特色商品的进口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发展一批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目标市场的出口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创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升级。深化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监管方式改革,建立内外贸监管体制、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融合发展制度,建立涉外商品消费区和特色市内免税店。创建一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大对CPTPP等国际先进规则压力测试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五)服务构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大力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服务业务。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跨境融资、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依法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投资,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探索设立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保险业双边监管合作协议,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服务机制,创新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等绿色资本市场,加大绿色保险运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六)服务构建区域性交通物流枢纽。加快昆明—磨憨陆港型(陆上边境口岸型)、昆明(商贸服务型、空港型)、大理商贸服务型和瑞丽、河口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完善联运转运配套设施,设立国际转口集拼监管仓库,创新优化监管模式。争取将昆明市列为铁路国际班列枢纽节点城市,将昆明王家营西集装箱中心站纳入内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临时开放站点管理,打造大宗商品集散中心与国际班列集结中心。推动完成中老铁路境外段数字口岸系统部署,提升磨憨铁路口岸智能化查验系统开发运用水平。加大“运抵直通”、“两段准入”、“铁路快通”等通关业务改革模式运用力度,配合国家推动中老泰“关铁通”项目国际合作,提高班列通关效率。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常态化运行,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争取签署中缅、中泰跨境汽车运输协定,推动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七)服务构建区域性国际能源枢纽。深化创新跨境电力交易“云南模式”,探索建立跨境电力交易规则体系,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电力交易中心。创新电力现货交易模式,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提升云南电力市场和跨境电力通道建设能效能级,打造跨境电力互联合作示范。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完善和推广绿色用电凭证,研究推进绿色电力跨境交易,探索创建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建设区域性能源保障网,着力构建全覆盖、强支撑的省内电网,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高等级电力等互联互通通道建设,推动电力领域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开发力度,推进跨境油气管道互联互通建设。推进石化产业“减油增化”,争取石油炼化一体化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能源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云南国际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八)创新提升开放型产业国际竞争力。深化绿色农业“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模式创新,争取设立国家级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和区域性农产品交易中心。深入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加快构建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利用RCEP成员国间产业互补性和原产地累积规则,发展绿色食品、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智能硬件等出口导向型产业。探索推动跨境农业、绿色能源、硅光伏、有色金属、磷化工等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推动周边国家外籍医务人员、患者及陪同人员到区内诊疗的入境、停留居留便利化。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立省级文化出口基地。支持设立外资旅行社,争取开展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争创跨境旅游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构建“文、游、医、养、体、学、智”康养旅游创新产业链。探索建设仿制药研发生产国际合作基地,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品种转化落地。发展智能仓储、低空无人机配送等新模式,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推动航班时刻精细化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开展公务机按照包修协议报关业务,将公务机所有人、运营人及委托代理公司纳入试点申请主体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狠抓工作落实。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各责任单位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加大向自贸试验区放权赋能力度,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对涉及中央事权的改革创新事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完善制度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狠抓制度创新。省商务厅(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宣传改革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性改革经验,并会同省委改革办等有关部门做好督查考核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强化要素保障。深化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扁平化高效指挥协调机制。积极谋划自贸试验区放权赋能、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财税政策、土地规划、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等政策支持。

  (二十二)深化协同发展。推进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实现与自贸试验区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依法有序推进省级管理权限同步下放,提升联动创新区承接省级管理权限能力。建立与海南自贸港以及上海、广东等自贸试验区合作机制,构建中西部自贸试验区联盟,加强经验交流互鉴,在产业发展、园区共建等方面探索合作新模式。

  (二十三)强化风险防范。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借助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标准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扛牢压实省直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责任,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金融、意识形态等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附件:主要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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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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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