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04
文号:鲁政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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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3〕3号             2023-04-0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的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更好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新就业增长点培育行动

  (一)实施绿色低碳就业工程。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在绿色低碳领域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扶持创业项目、开展职业培训,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允许以个人身份或平台集体申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开展“一县一家”公益性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免费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零工信息登记发布和“即时快招”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重点产业就业支撑行动

  (三)优化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完善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期调查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劳动力需求清单,开展多层次供需对接活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工业企业行动,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共设专业、合办订单班和委培班,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

  (四)培育壮大建筑行业从业队伍。围绕建筑强市强县强镇,科学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区,吸引更多青年投身新型建筑业,优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打造建筑之乡、建筑特色小镇,培育“鲁班用工”等劳务品牌,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实施“齐鲁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稳定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大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用工保障,定期举办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及时补充行业所需用工。实施服务业就业扩容行动,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认定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优塑强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服务业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

  三、助企纾困稳岗扩岗行动

  (六)常态化开展返岗复工服务。对集中来鲁务工人员,支持企业全年时段提供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全面扩展至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促进重点项目用工和群众就近务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继续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实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延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困难群体就业增收行动

  (十)兜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安置力度,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16—24岁失业青年等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行动,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十一)帮扶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收入人口和残疾人就业增收。优先开展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帮扶,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把符合条件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五、城乡就业扩量提质行动

  (十二)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参与度。各级各部门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公共部门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度省属国有企业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开展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实施“青鸟计划·就业服务季”,全年举办招聘活动200场以上,结对帮扶5000名以上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高校毕业生“筑基行动”,建立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支持激励体系。继续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见习岗位规模保持在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产业、家业“两业驱动”的模式,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深化“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支持乡村好青年做大做强乡村产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一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做好欠薪线索督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

  六、大众创业扶持助力行动

  (十四)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开展创业齐鲁政银合作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为优秀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信贷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

  (十五)加强创业载体服务和创业风险救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者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市引入社会资金,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救助金机制,对创业失败人员进行社会化资金救助,同步提供项目诊断、经营分析、能力培训等救助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人力资源要素升级行动

  (十六)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制造业强省建设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等发展需求,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大力实施山东手造、鲁菜师傅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评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七)优化工资指导调控。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十八)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参保结构,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鼓励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就业环境全面优化行动

  (十九)全面激发就业市场活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线上线下轮动举办就业专题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开展50场“就选山东”校园招聘会、150场“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集中招聘和人才招引活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四进”专项行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强形势监测预警,全面净化就业市场,消除残疾、性别、户籍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围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完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优化就业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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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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