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建[2023]5号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4
文号:赣财建[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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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财建[2023]5号                  2023-03-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促进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4日

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衔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2号)要求,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着力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资外贸,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7.2亿元,支持新动能培育和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区域战略实施,以及基础性、公益性、补短板方面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积极引入中国PPP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有效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发挥专项债券稳投资作用。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其中中央提前下达的885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力争在上半年使用完毕,确保尽早发挥项目效益,持续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投资拉动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

  3.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级补助资金6.75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安排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1.9亿元,支持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安排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5.5亿元,统筹中央补助、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安排10亿元对铁路运营亏损进行补贴,提升铁路建设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5.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78亿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统筹资金支持推进百万亩绿色高标准池塘改造,提升产出效益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水利专项资金40亿元,衔接落实省水网规划目标任务,支持全面完成长江崩岸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万座重点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等,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安排5.5亿元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项目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攻关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安排1亿元支持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人工智能辅助诊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8.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统筹30亿元以上资金实施全流域补偿,安排1.18亿元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安排2.5亿元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积极争取更多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落地江西,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9.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发展数字经济资金2亿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加大对数字经济重大项目、试点示范等支持力度。安排省信息化建设运维资金4亿元,支持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实施5G基站电费补贴政策,对每个实际运营的宏基站给予电费补贴。开展电信普遍服务建设,对移动网络基站建设进行补助。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10.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安排省科技专项资金18.15亿元,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项目平台建设。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保险补偿,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1.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安排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28亿元,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支持布局发展未来产业,培育增长新动能;支持制造业能力提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给予奖补;梯次培育优质企业,对数字化转型试点中小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奖补;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务院督查激励表彰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择2-3个重点产业或区域开展试点,采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企业参与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控集团)

  二、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鼓励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4.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拓展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入驻,提高电子卖场政府采购规模。推广政府采购贷款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安排4.8亿元支持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增普惠类信贷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0.6%以下;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费率;力争全年通过“财园信贷通”、融资担保等财政金融工具撬动社会资本超2000亿元。安排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1.98亿元,新增茶叶和家禽养殖两个特色试点险种,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按规定给予上市奖励,对金融业发展进行奖补,对2023年度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快促进消费扩容

  16.提振商贸消费。支持发放政府消费券,举办应季促销活动,扩大大宗商品消费;支持餐饮促消费活动,实施赣菜创新行动,加强赣菜品牌推广。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打造消费中心城市,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加快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畅通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7.拓展文旅消费。安排省公共文化及旅游专项资金11.3亿元,促进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积极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对获评“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名镇、名村以及魅力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2023年组织包车、专列、包机“引客入赣”的旅行社予以一定奖励,鼓励持续推出专项消费券、免门票、打折促销等系列优惠活动。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到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18.保障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统筹资金支持粮食、猪肉、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物资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物价保持平稳运行。引导生产企业和大型商超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商业库存,确保物资“储得足、供得上”,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全力强外贸增外资

  19.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安排2亿元支持招大引强,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企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0.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支持跨国公司在省内新设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各地对开办、购房和租房等给予资助;公司正常运营后,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1.推进园中园建设。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经考核认定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1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全力稳定对外贸易。深入实施“千企百展”工程,对企业出境参展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布局建设海外仓、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风险拓市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等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

  23.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资金支持进境与沿海同价到港、出境与沿海同价起运、通关与沿海同样效率“三同”试点,稳定开行赣欧班列、铁海联运精品线路,打造江西起运、通达全球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客货运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南昌国际航空物流枢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4.积极争取外贷项目。积极研究谋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和多双边金融组织沟通衔接,争取获得更大支持。推动列入备选规划的2亿美元亚行贷款长江经济带江西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1.96亿美元世行贷款长江保护与生态修复等项目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尽早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勇担当敢作为,扎实做好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贸外资等各项工作,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统筹保障。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注重精准、更可持续。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财政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加强对扩投资、促消费、强外贸外资等领域的财力保障。

  (三)加强跟踪问效。健全政策落实推进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推动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节点化销号。建立季度推进机制,重点跟踪进展情况、成效做法,全面梳理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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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