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23]3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1
文号:鲁人社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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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3〕3号                 2023-03-21

各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企业:

  现将《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 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兴鲁战略,聚焦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我省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优质猎头服务。聚焦全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及人才集聚平台和人才集聚节点核心区,引进培育一批行业专注度高、关联地域性强的猎头机构,逐步建立起层次错落、梯度合理的猎头服务网络。鼓励探索猎企协作交付订单模式,打通业务资源渠道,提升引才服务能效。推进猎头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开展猎头服务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培育人岗智能匹配、人力资源素质智能测评、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新增长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充分发挥集聚平台效能。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建立健全猎企招商、引才奖补政策扶持体系,积极为入驻机构开展业务导流、对接交流、品牌宣传、信息共享等服务,加快推进猎企集聚,满足多层次、多元化人才服务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市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平台功能。济南、青岛、烟台3地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平台,要进一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积极与自贸试验区、各类功能区、特色产业园、链主企业等共建共联,融合发展,通过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等,开展市场化人才服务需求监测、精准化引才育才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培养专业服务人才。着力培养一支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才队伍,支持参评省优秀企业家、泰山产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服务业专业人才、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等。对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人才服务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并取得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的行业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选聘高校产业教授,参与相关学科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加强协同协作引才。支持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协会、骨干机构“一体化”引才。不断完善黄河流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积极倡导发展“星期天工程师”“云端工程师”等区域人才共享模式,促进交流交往交融向纵深推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走出去”发展,通过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共建“人才飞地”等方式,主动寻求业界、跨界合作,积极融入当地人才生态圈,推动省内外信息互通、人才互动、产业互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高级人才寻访最佳服务案例、优质服务机构“双榜单”定期发布机制,营造互鉴互学、育优培优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用人主体甄选市场化引才服务便利度。建立最新人才政策、重点岗位人才需求“双清单”定期推送机制,增强猎头机构与用人主体合作黏性,提高猎聘人才精准性。各级党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筛选确定面向猎头机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服务需求范围,采取“一事一议”“揭榜制”等方式,与猎头机构开展引才项目合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搭建供需交流平台。重点围绕全省“十强产业”和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举办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打造一批见实效、见长效、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化引才聚才活动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创建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法律服务、创业辅导、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探索重大投资项目“伴随式”人力资源服务模式,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跟着战略走、跟着产业走、跟着项目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模式由单一服务向战略伙伴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知名猎头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级行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引才联盟,拓宽交流对接渠道,实现引才信息对称,构建人才引育生态链。发挥各行业社会组织作用,举办优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分享活动,交流引才用才育才经验,促进先进理念推广应用。鼓励省“十强产业”协会通过吸纳入会、定期互访等方式,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同开展市场化引才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华人华侨组织、欧美同学会、海外校友会、留学生或专家学者组织等合作,开展海外引才服务。(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提升市场引才理念。支持有条件地区依托党校培训平台,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设市场化人才配置课程,提升市场化引才工作理念。鼓励企业邀请人力资源专家或资深猎头顾问,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公开课,提高人才画像精准度,清晰定位引才岗位需求,增强采购市场化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加大猎头引才使用力度,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的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列入经营成本。(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不断强化行业规范发展。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环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各类产业薪酬研究,为用人主体引才定薪提供参考。鼓励猎头机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工作,引导行业机构对标达标,促进猎头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市场引才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择优给予相应奖补,并作为参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的重要条件。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自主购买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加大中小企业市场化引才扶持力度,激发更广泛用人主体释放市场化引才服务潜能。鼓励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打造“城市人才会客厅”,在开展园区综合评估中,将引才育才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相应奖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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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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