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沪税发〔2023〕41号 2023-04-06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结合本市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积极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在全市主办税服务厅设立“税费争议调解室”,进一步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提升税费争议解决质效。深化公职律师全市响应机制,组织公职律师运用和解、调解等法律救济途径,积极参与涉税争议化解,为涉税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通过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和层级间上下互动,切实解决问题。依托覆盖电子税务局、微工作台、电子申报系统的多渠道、交互式推送模式,精准锁定纳税人“一对一推送”,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宣传咨询一体办理、税费需求及时响应。配合税务总局完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相关功能的升级优化,为自然人纳税提供更精准的指引。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端用户的应用反馈情况,对登记、申报、征收、综合等办税功能进行持续改进,提升自然人的体验度。
二、政策落实提效。及时更新上海税务官方网站政策法规库,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本市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探索通过多平台推送有关政策宣传小视频和新政公告,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电子书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上海税务系统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依托行业研究室收集、整理、汇总行业性税收政策,借助电子税务局、千户集团税企微信群等线上渠道,向在沪千户集团进行推送,帮助集团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托上海市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总队、上海税务青年“青春助企服务团”等团队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等服务,同时培育一批上海市税务系统文明实践基地,为税务青年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搭建更多平台。
三、精细服务提档。贯彻落实长三角裁量基准公告政策措施,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宣传、规范操作、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相关工作要求,把各项复制推广举措落实落细,助力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做好全国版征纳互动服务的推广上线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持续优化数据交换内容,完善银税互动移动端平台功能,优化平台操作界面和操作流程。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系统开发对接,持续将缴费业务从线下推到线上,并配合社保部门将相关经办业务逐步线上化,提升“掌上办、网上办”质效。配合税务总局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培训辅导,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合作银行覆盖面;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支持跨省签约缴税网上办,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在现有电子税务局“印花税一键零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操作便捷性,优化申报界面,提高零申报纳税人办税效率。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探索银行、保险、烟草等行业合同明细信息导入,实现汇总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相关工作。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做到“首次受理,全程辅导”,线下申报业务“免填单”,依数据申报“免资料”,拓展各类“网上、掌上”缴费渠道,现场缴费“免跑动”。持续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征收工作,强化跟踪服务,调研被保障人员、缴费单位、基金管理部门等各方的诉求,及时掌握和回应试点企业关切,为推进试点持续营造良好氛围。在已实现电力能源类相关非税收入汇算清缴功能上线的基础上,持续做好缴费人使用情况跟踪,确保线上功能运行顺畅。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等6项涉税事项推行说服教育、提示提醒、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组织开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学习公布管理办法的政策宣传与辅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纳税信用;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
请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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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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