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17号 2023-05-12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2日
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就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做强做优,提升科技创新、产业带动、服务保障能力,助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推首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生产能力
鼓励各区统筹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加工“共享工厂”,可由具备条件的乡镇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分时租赁给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企业开展本地农产品加工。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在设施蔬菜生产地就近建设大型蔬菜加工基地或净菜加工中心,对符合农业领域贷款贴息政策要求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助力蔬菜生产经营企业实现减损增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二、降低经营成本
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购买服务和产品,以“集采降价和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2023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的农产品加工业中小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1个点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品牌建设
深入推进“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制度建设,支持预制菜产品申报“北京优农”品牌。在全市范围内评选预制菜十强企业,宣传推广预制菜产品品牌。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的骨干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企业、农户等共创一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北京农业品牌矩阵,提升北京农业品牌的影响力。(市农业农村局)
四、助力市场开拓
依托平台企业资源,支持各区采用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传播途径,对特色农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区区域化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旅游等一二三产融合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加速农产品品牌销售转化,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支持预制菜企业与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开展品牌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用好各种平台,上架更多优质特色农产品。通过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活动交流平台,为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搭建展示平台,充分展示乡村振兴产业成果,拓展产销对接渠道,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五、加强人员培训
构建“互联网+助农培训”工作机制。支持各区利用平台企业资源,开展农文旅产业宣传推广和农产品线上销售运营等培训,增强农业从业人员的新媒体运营能力、网络营销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依托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导师培训机制,加大对高素质农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育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涉农区政府)
六、缓解用工难题
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平台、“京津冀人才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招聘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京通”小程序上架质优价廉的人才招聘服务产品,缓解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用工难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创业创新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预制化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及技术转化。支持建设预制菜肴加工技术产学研创新体系,提升预制菜肴研发和相关装备研制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类农业项目,通过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创业致富领头人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了解新产品新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八、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围绕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关切的人才落户、政府资金、金融信贷、新建及改扩建等政策,进行重点解读和宣贯,引导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层层加码,为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各涉农区政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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