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23]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5-04
文号:皖人社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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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23〕5号             2023-05-04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到2027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全面提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预防指导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以加工制造、工程建设、流通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为重点,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新业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化解欠薪欠保、不规范用工、规模裁员等突出问题,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强化协商和解,进一步健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力争到2025年底,在市、县两级工会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积极做好争议协商工作。推动建立用人单位内部争议协商机制,完善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和协商工作程序,加强协商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协商咨询和代理服务工作,提高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意愿。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争议诉求签订和解协议,积极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当事双方未达成和解或签订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应及时引导进入调解程序。

  四、健全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多元处理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实基层调解网络。力争到2025年底,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成内设调解中心建设。实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覆盖行动,到2023年底,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基本覆盖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探索建立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专业优势,做好辖区内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机制。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较多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共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并将工作成效纳入“平安安徽”建设考核范围。

  五、建立联动体系,进一步健全调裁审衔接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沟通,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合、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加强调裁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及时进行仲裁或司法审查确认。加强调诉衔接,各级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开展调解服务,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加强裁审衔接,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扎实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的工作力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加大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工作力度,发挥对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建设。

  六、加强基础保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热爱群众工作”作为选聘调解员的基本条件,通过调整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不断拓展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办案能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工会组织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调解员工作实际,给予适当的办案补助。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协商调解工作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人社部“互联网+调解”平台应用,完善“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综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持续推进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的调解功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考评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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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