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2023]29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4
文号:珠高[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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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珠高〔2023〕29号         2023-04-24

唐家湾镇、区发改重大办、区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财政局反映。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加快金融资源集聚,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金融企业自愿申请,但同一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的相关工作,由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支持辖区内金融企业(含分支机构)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金融企业,包括: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等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

  (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

  第五条 入驻奖励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有专业工作人员常驻高新区开展实质性营运活动的,按如下方式给予入驻奖励。

  (一)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二)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地市级、区级分支机构,行使重要管理及业务职能、对于高新区健全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入驻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新入驻的公司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入驻的合伙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5亿元(含)以上,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高新区内托管机构托管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入驻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或近三年在清科管理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布的投资机构榜单排名50强以上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五)新入驻的港澳金融企业或新获得试点资格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应入驻奖励条件,再给予30%的额外入驻奖励。

  第六条 场地补贴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自入驻当年签订租赁合同起,给予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为36个月。其中,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租用商铺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支付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贴。

  第七条 增资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高新区注册的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货币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 投融资奖励

  (一)鼓励金融企业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力度,发挥金融支撑实体经济作用。本办法所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高新区;

  (2)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

  (3)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库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或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

  (二)对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如下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辖区金融企业的运营或团队建设。

  (1)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当年新增贷款超出1亿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2)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当年新增支持融资规模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3)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不含高新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或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创业)投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投资多家企业可合并计算),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

  (一)对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按照《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辖区企业,退出时,经区金融工作部门核定最终亏损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偿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累计最高补偿300万元,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第十条 金融人才奖励

  在金融企业中任职的人员,对金融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参照《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关于“高端紧缺人才”的奖励标准给予金融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金融企业同时符合市扶持政策或高新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否则须退回累计扶持资金。金融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否则除退回累计扶持资金外,将录入高新区征信系统,取消该企业5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扶持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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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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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